龙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司法雇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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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编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社厅共同下发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现将2022年度龙港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从事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 二、招录人数 共2人,详见职位表(附件1)。 三、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类(以2022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为准); (四)温州市户籍(以2022年4月8日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五)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6年4月8日至2004年4月8日);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招录检察院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情形的。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薪酬待遇按我市编外用工人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4月11日9:00至4月13日17:00。 2.资格初审时间:4月11日9:00至4月15日17:00。 3.报名方式:线上报名,请将电子材料打包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以邮件回复报名成功为准。 4.报名须提交的电子材料: 邮件主题为“姓名/报考岗位”如“张三/司法雇员” (1)《龙港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2,并附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单寸照片); (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户口簿原件扫描件(首页及本人所在页); (4)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 报考人员须于2022年4月8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上述报名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5.资格复审:将在笔试后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视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 资格复审开始前48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职位按顺位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不能参加面试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二)笔试与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1.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和综合常识等,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笔试时间、地点及准考证领取时间视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服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管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3的,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均入围面试)。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替补。 2.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安排另行通知。进入面试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面试通知要求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龙港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和递补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和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及递补人员信息在“龙港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本次招录实行递补机制。递补对象按照位列拟录用对象名次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递补有效期为一年(自拟录用和递补人员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算),一年内根据我院工作需要,经我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直接录用递补人员。 我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范本由省检察院统一监制。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3倍的,报上级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2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录职位取消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电话:0577-68581967。咨询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五)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龙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举报电话:0577-6858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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