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炮制“台湾托管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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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炮制“台湾托管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来龙去脉

2024-07-17 06:0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台湾托管论”和“台湾地位未定论”是美国反华势力以插手台湾事务、分裂中国为目的所炮制出的“怪胎”,早已被国际社会主流所唾弃。但“台独”势力却拾人敝屣,将其作为从事“台独”活动的依据之一。尤其是民进党成立后,一度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政策基石,为其“台独”路线张目。

  “台湾托管论”的提出与搁置

  “台湾托管论”主张依照所谓的国际托管制度,将台湾置于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管理之下,由某个负有托管责任的国家(美国)进行管理,或由几个负有托管责任的国家(美国为主导)进行“共管”,最终达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①

  美国是“台湾托管论”的始作俑者。早在19世纪,美国一些商界人士就表现出对台湾的垂涎觊觎之心,但当时美国忙于内部事务(南北战争和第二次工业革命),且实力尚不足以与欧洲列强争锋,并未将触角直接伸向台湾,仅从开放的通商口岸中获得“红利”。19世纪末,美国经济实力跃居世界首位,再也掩藏不住全球扩张的野心,对中国提出“门户开放”政策,通过美西战争控制菲律宾,进而夺得太平洋主导权,台湾的政治、军事和战略价值逐渐为美国所重视。二战期间,美国海军秘密研究进攻、占领台湾的可能性,由于研究项目高度机密,称台湾为“X岛屿”。② 当时,任职于五角大楼远东战略小组的柯乔治(George Kerr)大肆鼓吹“美国必须设法控制台湾”。1942年初,他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探讨战后处理台湾问题的各种可能路线,认为“中国将无法负起管制台湾的全部责任”,③主张对日作战后对台湾进行“国际管制”。美国军方在制定对日战略时,曾计划从海上攻占台湾,登陆后即成立军事临时政府,对台湾进行“托管”。④但罗斯福总统基于对日作战及战后牵制苏联的考虑,未采纳“托管台湾”方案。

  1943年底,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声明“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并特别明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但美国军方并未放弃“托管台湾”的计划,自1943年12月至1944年11月,一直暗中培训未来“托管台湾”的军政人员,柯乔治任“台湾组”主管,负责编写教材。后来在美国海军战略攻击方向的辩论中,主张先攻占菲律宾的麦克阿瑟战胜了主张先攻占台湾的尼米兹,连带使“托管台湾”的计划胎死腹中,为此训练的近千名军政人员也被遣散。①1945年7月,中、美、英签署《波茨坦公告》(后苏联也加入),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投降后,《降伏文书》中承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至此,“台湾回归中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但美国政府仍图谋染指台湾事务,派柯乔治等官员同国民党政府一同接收台湾,计划从岛内寻求突破。在柯乔治的策划下,美国战略情报室针对台湾内部特定人士展开所谓的“民意测验”,并鼓动廖文毅、廖文奎等“皇民化”分子从事所谓的“台湾托管运动”。

  “二·二八”事件的爆发为美国介入岛内时局、密谋“托管台湾”提供了新契机。美国驻台北总领事馆认为,台湾当局和民众之间的矛盾难以调解,应“立即以美国名义或以联合国名义”,对台湾局势进行“干预”。一些所谓的“中国通”建议:美国可向中国政府保证,台湾只是被“托管”,以后是会归还给一个“负责的”中国政府。为应付国际舆论,他们甚至还编造出“在法律上日本仍对台湾拥有主权”的谬论,以求塑造“托管台湾”的“正当性”。②

  1947年7—8月,美国政府派魏德迈率领所谓的“事实调查团”到台湾进行实地考察,廖文毅、黄纪南等借机抛出“台湾由联合国托管,争取公民投票自决”的“台湾问题处理意见书”,引起了调查团的关注。最后的调查结论之一是:“台湾人对美国监护或联合国托管是会接受的。”③ 其所说的“台湾人”实为廖、黄之流。此后在美国一些媒体的刻意渲染下,“台湾托管论”一度甚嚣尘上。当时参与所谓“台湾托管运动”的美国驻华机构包括:美国驻台领事馆、台北美国新闻处、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以及美联社、合众社等新闻媒体;其中的“牵线人”除柯乔治外,还有美国驻台副领事卡尔、情报组长摩根、台北美国新闻处处长卡度等人。

  美国野心家与岛内“台独”分子相互勾结,密谋“台湾托管运动”,引起国民党政府和蒋介石的高度警觉。上海《新民晚报》刊文抨击“台湾托管论”,披露魏德迈访台情况及某些人士的“托管”言行。1947年12月,蒋介石授权台湾省主席魏道明驳斥“台湾托管论”,称“如果发生任何问题,这不仅是台省600余万人准备流血的事件,而是中国四万万五千万人流血的事件”,④ 这也是当时国民党政府与“台湾托管运动”逆流的第一次正面交锋。1948年3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孙科到台湾考察,公开谴责美领馆及新闻处策划“托管台湾”,美国不得不撤换卡尔、卡度等人,“台湾托管运动”暂告失败。

  1949年国民党大势已去,以麦克阿瑟为首的驻日盟军高级将领担心共产党解放台湾,草拟了一份“托管台湾”的计划。此举引起蒋介石的强烈不满,他指示有关人员重申立场:“台湾移归盟国或联合国暂管之拟议,实际上为中国政府无法接受之办法,因为此种办法,违反中国国民心理,尤与中正本人自开罗会议争回台、澎一贯努力与立场根本相反。”①因蒋介石的极力反对,再加上美国决策圈内主张放弃染指台湾的“鸽派”占据上风,“托管台湾”阴谋未能得逞。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炮制与破产

  “台湾托管论”余音未消,美国政府又炮制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国共内战胜负局势趋于明朗后,“不让台、澎落入共产党手中”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基本目标。当时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麦克德莫特发表谈话称:“台湾地位在战时与库页岛完全一样,其最后地位将由一项和约决定。”②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公然抛出“台湾地位未定论”。朝鲜战争爆发后,为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美国派遣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为了掩盖非法行径,杜鲁门总统于1950年6月27日公开发表声明,宣称“如果共产党军队占领台湾,将直接威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以及在该地区执行合法且必要职责的美国军队”,“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③这标志着“台湾地位未定论”作为美国一项对华政策的正式推出。

  此后,美国不断在国际上强化“台湾地位未定论”。1951年9月,50多个国家参加在旧金山召开的“对日和会”,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时间最长、牺牲最多、贡献最大的中国人民被强行排除在外,会议几乎完全成为美国包办的“一言堂”。在所谓《旧金山和约》中,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而未规定将它们归还中国。美国将二战期间签署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弃如草芥,公然篡改历史事实,无视中国人民意愿,为“台湾地位未定论”制造所谓的“法源”。1952年台当局与日本“缔约”,双方按美国意志避开主权问题,把台湾定位于“中华民国控制之下的土地”。1954年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再次宣称:“台湾与澎湖的主权一直没有解决,其未来的权利名义在对日本和约及中日和约中均未决定。”④

  “台湾地位未定论”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一铁的事实,为之后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及“台独”分子的民族分裂活动埋下了伏笔,其荒谬论调遭到国共两党及广大爱国人士的坚决反对。1950年6月28日,毛泽东严厉谴责:“杜鲁门在今年1月5日还声明不干涉台湾,现在他自己证明那是假的,并撕毁了美国关于不干涉中国内政的一切国际协议。”周恩来发表《关于美国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的声明》,郑重宣布:美帝国主义采取的任何阻挠行动,都改变不了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这一事实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蒋介石指示台当局“外交部长”叶公超做出声明:“台湾系中国领土之一部分,此乃有关各国所公认”,美国政府之提议,“当不影响开罗会议关于台湾未来地位之决定,亦不影响中国对台湾之主权”。① 针对所谓的《旧金山和约》,蒋介石多次提出严正抗议,不接受任何歧视性的条款。由此可见,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抵制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立场上,国共两党的态度是一致的。

  经过同美国分裂台湾阴谋的长期斗争,1971年12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并把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组织中驱逐,标志着“台湾地位未定论”开始走向破产。1972年2月,中美两国发表《上海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别国无权干涉;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美国对这一立场不持异议。1979年12月,《中美建交公报》重申: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82年签订的《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再次重申:“无意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推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语境非常明显,意味着“台湾地位未定论”已被美国政府放弃。

  铁案如山:“台独”分子谬误何在?

  中美建交后,“台湾托管论”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蛊惑力已大幅消退,但民进党及“台独”势力却拾人牙慧、奉若至宝,甚至将“台湾地位未定论”作为政策主张的基石,从国际法律文件中断章取义,为谋求“台独”寻找所谓的“法源”。

  1988年4月17日,民进党“二全大会临时会”通过“四·一七决议文”,宣称“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和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之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之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当然亦独立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②1994年8月2日,民进党发表“大陆政策说帖”,称“关于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在既有的国际法文件中,没有一个正式文件决定了台湾的归属国......因此,从法律上看,台湾已经脱离日本,但并不属于中国或其他国家。”③除这两个文件之外,民进党的“台独”主张及其两岸关系定位,在很大程度上都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起点。“台独”大佬许世楷毫不讳言:“先确立‘台湾地位未定论’,之后可强化‘实效论’,亦即透过四五十年的实质有效统治后,形成一个新的‘国家’。”④

  事实上,民进党及“台独”势力尊崇“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其一,关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效力问题。民进党及“台独”势力恶意贬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称这两个文件只是“意向性声明”而非正式条约,在国际法上无约束力;《日本降伏文书》接受上述两个宣言,只是承诺将来愿意放弃对台湾的主权而已。这种论调完全是对国际法的亵渎,就国际法而言,条约可以用多种名称表示,并不拘泥于一定的形式。关于这一点,国际法专业出身的台湾前领导人马英九最具发言权,他曾在多个场合批驳“台湾地位未定论”,强调“任何一位国家元首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的领土决定及针对具体事项所做的承诺等,在国际法上均具效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书》均收录在“1776—1949美国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汇编”中,其中《日本降伏文书》更列入“美国法规大全”及“联合国条约集”中,显见该文书是具有约束力。①可见,以上三个文件的国际法效力均毋容置疑。

  其二,关于《旧金山和约》和所谓《中日和约》的条文解读问题。民进党及“台独”势力将这两个条约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主要依据,称其只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主权”,而未明定“台湾主权之归属”。这实则是歪曲史实、断章取义的狡辩之词:《旧金山和约》将对日作战贡献最大的中国排除在外(苏联、波兰等国也拒绝签字),是美国一手包办的单方面媾和,该条约既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宗旨不符,也有违日本投降后中国接受台湾且日本“完全执行”中国命令的“默示主权转移”事实,对中国不能产生丝毫的法律效力。至于国民党当局与日本签订的所谓“中日和约”,虽未写明将台、澎主权交还中国,但在第四条中规定,“(中日两国)在1941年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无效”;第十条中日本承认“中华民国国民应视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这两条显然也具有“默示转移主权”的法律意义。②因此,“台湾主权属于中国”毋容置疑。

  其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主权的继承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民进党及“台独”势力鼓吹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但他们仍竭力否认“台湾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提出“台湾国际主权独立”、“台湾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等“台独”论调。事实上,中华民国政府已于1949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而代之,根据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原则,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原来该国受国际法保障的各种权利应由新政府继承。据此原则而言,原由“中华民国政府”接收的台湾主权,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1971年12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正是基于政府继承原则,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此外,1972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也具代表性,即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之立场”。由此可见,“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是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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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贾亦斌:《论“台独”》,北京:团结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② 苏格:《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③ 柯乔治著、陈荣成译:《被出卖的台湾》,台北:前卫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

  ④ 黄嘉树:《台湾能独立吗——透视“台独”》,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页。

  ① 黄嘉树:《台湾能独立吗——透视“台独”》,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5页。

  ② 苏格:《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③ 资中筠:《追根溯源——战后美国对华政策的缘起与发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④ 《魏道明施政总报告》,《台湾训练半月刊》,第5卷第6期,第2-4页。

  ① 李松林、祝志男:《中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历史考察》,北京:九州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118页。

  ② 张春英:《海峡两岸关系史》(第3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849页。

  ③ 《总统关于朝鲜局势的声明》(1960年6月27日),陶文钊主编:《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集(1949-1972)》第2卷,上册,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5页。

  ④ 何子鹏:《利益的纠结:美国涉台政策解读》,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① 王键:《战后美日台关系史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② 民进党:“四一七决议文”,1988年4月17日。

  ③ 民进党:“大陆政策说帖”,1994年8月2日。

  ④ 邢福有:《透析“台独”》,北京:台海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②         台湾“中央社”:“驳未定论 总统:台湾地位确定”,2013年10月25日。

  ② 详见黄嘉树:《台湾能独立吗——透视“台独”》,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91-193页。

  《台湾周刊》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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