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在微信朋友圈骂人?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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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种自媒体平台 常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 在朋友圈 可以分享愉悦心情,也可以“口吐芬芳” 但这种观点真的对吗? 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 在朋友圈骂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 案件承办法官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A认识到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中伤言论的行为实属不当,B也意识到滥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不妥之处。 在承办法官建议下,A承诺在朋友圈中公开对此事进行道歉,并保持至少10天不删除,消除此事对B、C、D的影响;B也答应删除自己朋友圈相关言论,并在A的朋友圈下附言此事就此结束,消除此事对A的影响。最终,双方均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 微信朋友圈虽然受众范围较窄,具有一定私密性,但其本身并非封闭空间,而是具有一种亲缘性的公共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面向的往往都是亲戚、朋友、同事、师生等关系紧密群体,而这种熟人传播相比于一般的大众传播,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更加直接、可见。换言之,朋友圈里的言论是能够被一定公众获取、传播的,因此其不属于法外空间,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案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互怼”言论的违法行为与使得对方社会评价降低的名誉受损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提起名誉权维权于法有据。在朋友圈里,小到“互怼”,大到发表侮辱言论攻击英雄烈士,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罚。 如果遇到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对自己侮辱、谩骂、攻击、中伤等,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固定证据,告知对方不当之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 最后,长小法温馨提醒大家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 虚拟空间非法外之地,言行需谨慎! ![]() 文稿 | 古槐法庭 综合办(修改)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在微信朋友圈骂人?犯法!》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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