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起诉“飞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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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告主张“飞科”和 “FLYCO飞科”是他们2006年就获准注册的商标,至今仍合法有效,已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公众认可度,多次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等称号,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公司成立后,曾多处突出使用“飞科”等标识,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FLYCO飞科 ”“飞科 ”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是否对案涉商标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被告将“飞科”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如果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 “FLYCO飞科 ”“飞科 ”注册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网上商品销售页面突出显示“飞科智能”“飞科”标识,商品详情中的品牌名称也显示为“飞科智能”和“飞科”,可见被告已将这两标识用以指示商品来源,而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同,尽管“飞科智能”多了“智能”二字,但主要识别性仍在于“飞科”二字,故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及其两个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网页上等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美苑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又要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环境,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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