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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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只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适当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下面参考一下天津税务局(2019年3月)的回复: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展开全文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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