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及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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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潜在供应商多于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货物、服务;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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