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事诉讼能否继续审理?是否必须先刑后民?(附4个判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非法集资犯罪构成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事诉讼能否继续审理?是否必须先刑后民?(附4个判例)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事诉讼能否继续审理?是否必须先刑后民?(附4个判例)

2024-07-18 01:0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旭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法院将裁定驳回民事起诉

阅读提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已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兴起极大弥补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不足。但由于民间借贷领域门槛较低、借贷手续不规范以及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部分案件还会与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已成为司法实务当中亟需解决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诉讼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后,若发现诉争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作出借款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决定或者判决,出借人以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

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一、2013年5月13日,覃培兵与宏远公司、永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覃培兵向宏远公司、永泰公司出借8200万元借款,并约定支付方式,即现金交付给曹宏钰(永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银行转款至曹宏钰、廖某及宏远公司账户。

二、覃培兵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借款共计8576万元。2014年9月12日,曹宏钰向覃培兵出具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三、2014年,覃培兵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永泰公司、宏远公司偿还借款8576万元,曹宏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泰公司辩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湖北省高院认为,虽然曹宏钰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永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覃培兵出借的款项涉嫌曹宏钰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证据。据此湖北省高院判决宏远公司、永泰公司向覃培兵偿还8576万元借款本息。

五、永泰公司不服湖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及《关于办理非法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判决撤销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并驳回覃培兵起诉。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关于办理非法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故应裁定驳回覃培兵起诉。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当理性理财。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虚假宣传自身经济实力以及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诱出借人向其借款。因此出借人在理财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严谨之态度,切勿贪图高息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二、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首先交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因此,本书作者建议出借人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免由于诉讼的拖累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后,并未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受理案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关注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区别在于借款对象是否特定,非法集资的借款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民间借贷的借款对象往往是特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第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覃培兵基于其与永泰公司、宏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张永泰公司、宏远公司、曹宏钰承担连带还款清偿责任,并提交了6094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和2482万元现金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诉讼期间,曹宏钰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鄂0528刑初字4号刑事判决,判决曹宏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事实中显示覃培兵为吸收存款对象之一,曹宏钰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在一审判决前已经生效。因此,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应重点审查生效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曹宏钰向覃培兵吸收存款的事实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关系。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该刑事判决认定曹宏钰向覃培兵非法吸收6144万元存款的犯罪事实,与本案审查的覃培兵借款事实在期间上基本重合,绝大多数款项数额一致,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具有羁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覃培兵起诉。

案件来源

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覃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1号]。

延伸阅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15年8月6日)节选

问:民间借贷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既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规定》如何协调刑事与民事的关系?

答: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我们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第二类处理方式,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我们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做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我们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第三类情况,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四种情况,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我们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我们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二、相关案例

裁判规则一: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案例一:何梅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59号]认为,“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孙瑞林及瑞麟公司无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现众多债权人以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方式主张债权,孙瑞林、瑞麟公司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原裁定驳回何梅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二:刘巧恩、安阳力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50号]认为,“关于本案民事纠纷应否继续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了本案民事纠纷能否继续审理。刘巧恩从2011年7月2日到2011年9月8日分三次出借给力城商贸公司1600万元,利息分别按照月息三分和三分五计算。公安机关已将该三笔借款列为力城商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成部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裁定驳回本案民事纠纷原告起诉。当然,如果刑事侦查结果或刑事判决认定力城商贸公司前述三笔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刘巧恩可依法重新起诉。”

案例三:孟月楼、洛阳中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2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一审法院经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该民事调解书尚未生效,后因中先实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韩松琪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孟月楼民事起诉正确。申请人提出一审法官怠于履行职务,未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书,涉嫌枉法裁判,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因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而被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因此,申请人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二:民间借贷纠纷审结后发现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可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能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四: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单浦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41号]认为,“本案二审判决系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据利华公司所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指控,于2016年12月30日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利华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已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鉴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结,利华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但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点击排行

实验室常用的仪器、试剂和
说到实验室常用到的东西,主要就分为仪器、试剂和耗
不用再找了,全球10大实验
01、赛默飞世尔科技(热电)Thermo Fisher Scientif
三代水柜的量产巅峰T-72坦
作者:寞寒最近,西边闹腾挺大,本来小寞以为忙完这
通风柜跟实验室通风系统有
说到通风柜跟实验室通风,不少人都纠结二者到底是不
集消毒杀菌、烘干收纳为一
厨房是家里细菌较多的地方,潮湿的环境、没有完全密
实验室设备之全钢实验台如
全钢实验台是实验室家具中较为重要的家具之一,很多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实验室药品柜的特性有哪些
实验室药品柜是实验室家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
小学科学实验中有哪些教学
计算机 计算器 一般 打孔器 打气筒 仪器车 显微镜
实验室各种仪器原理动图讲
1.紫外分光光谱UV分析原理:吸收紫外光能量,引起分
高中化学常见仪器及实验装
1、可加热仪器:2、计量仪器:(1)仪器A的名称:量
微生物操作主要设备和器具
今天盘点一下微生物操作主要设备和器具,别嫌我啰嗦
浅谈通风柜使用基本常识
 众所周知,通风柜功能中最主要的就是排气功能。在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win10的实时保护怎么永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