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这些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总监,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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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这些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总监,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

2024-07-11 13:17: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掌握了套路,工作就会有支撑。

明确了总监,安全开始有奔头。

 

多地关于安全总监制的政策开始实施,这是一项安全人的政策福利,提升安全人的地位和收入的同时,将更加有利于我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将会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有助于企业更加健康安全的持续运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为员工创造更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观点】安全总监直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他说出了整个行业“安全的痛”

 

安全发展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带动安全行为,好的安全环境、安全文化可以更好地推动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安全人才建设是安全意识和安全环境、文化的开拓者,只有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理念,才能因地制宜解决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安全状态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安全作为一种属性,必然要依附一定实体,当他依附于建筑时就是建筑安全。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虽然国家及各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但收效不大。究其原因,作为建筑安全的主战场—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安全管理环节失控,安全投入、安全制度、责任、意识、资源、文化建设、环境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就必然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隐患涛声依旧。我作为一个在施工现场第一线的安全管理者,认为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和改进。

 

一、公司主要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是制约安全发展主要障碍。

 

公司领导作为企业决策者、掌舵人,是安全生产引领者和倡导者。公司领导掌握着各级大小干部任免去留大权,掌握着员工加薪降薪大权。领导的心思被部下揣摩了然,领导行为被员工仿效。如果领导有悲天悯人之心、有安全防范之意、有安全技能之才,有公正廉洁之威,施工现场各级管理者谁敢不兢兢业业,以安全生产为己任。领导就是安全生产的一面旗帜,旗帜的方向决定安全发展方向,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要求公司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以法治安”,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到安全文化建设,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资源投入(人、机、料、法、环投入),积极倡导安全科技引进,鼓励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普及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施工技能,把安全施工标准化、现代化。只有领导真正重视安全,把安全作为目标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才能放开手脚去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才能逐步走向正轨,企业安全才能真正见到曙光。现场施工安全才能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二、安全文化的缺失使安全管理成为无源之水。

 

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安全活动创造的安全生活、安全生产的观念、行为、环境、条件的总和。先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载体,它以知识形态凝聚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智力成果,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体现。现代安全文化的特点是本质论和预防型文化。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建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健康价值和精神、情感意识等,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就是安全生产的空气与土壤,在没有安全文化的环境中去谈安全生产就好像到伊拉克、阿富汗要安全一样难。如今,施工现场普遍缺乏安全文化,就是有,也是原始的、零星的片段,没有形成深厚的、系统的文化体系。职工没有在心理上、思想上、行为上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意识。所以安全生产是被动的、安全管理是教条的,安全宣传是空洞无力的,安全管理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故此,我们要大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利用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竞赛、事故警示教育、安全演讲、征文活动,举行事故应急演练。表扬和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工作者,对违章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化氛围,进而形成牢固的现代安全文化。

 

“智者是用经验防止事故,愚者是用事故总结经验”,这是广为流传的一句安全格言。事故经验总结、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规律的掌握,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防范感情的付出、用心感悟安全都是安全文化的源泉。工作如诗,劳动最美,安全为天。施工现场是“屠宰场”的日子在安全文化的熏陶下将变成环境宜人,绿色文明的工作场所。

 

三、安全管理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管理如履薄冰,现在基本没有人愿意主动要求从事安全工作,即使从事安全工作,也要想方设法另谋高就。安全管理往往着代表危机四伏,安全工作者往往代表前途暗淡。全国轰轰烈烈搞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施工企业如投水石子激起一圈涟漪后便沉寂无用,安全管理者好像是打入“冷宫”的贵妃,虽然有着好听的名分,却无一点希望。这就必然冷落了高端人才对安全工作的兴趣,伤害了从事安全工作人员的激情和意志。每到一个现场,安全员大都是挂名挂牌,有一个应付检查的名目而已。每一位安全管理工作者,深知安全管理的无奈和苍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胳膊拧不过大腿是大部分安全工作者的深深叹息。

 

工程项目以包代管,劳务队老板“上面有人”,财大气粗。作业人员“天高任鸟飞”,无法无天。工程分包不按正常渠道进行,“人情发包”、“利益分包”、“牵着鼻子必须包”等等不规范操作。导致分包企业及班组安全约束力失效,分包企业安全工作放任自流。一旦有事,事故责任自然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挨批受气家常便饭。所以就造成安全管理达到了“谈安色变”的地步。安全工作确实要从根本抓起,规范分包、劳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工作必须从招标开始,从合同抓起,在招标时就要明确安全资源的配置,签订合同时必须缴纳足够安全责任保证金,保证金由现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奖罚支取。特殊工种进场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安全员对资金分配有签字权、有用人单位否决权。只有切实落实了安全人员权利,保障安全工作者的利益。安全人才才能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没有合适安全发展的土壤,就没有安全人才的蒸蒸日上。安全管理的对象是风险,如果安全管理人员自身风险都没有解决,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搞好岂不空话。

 

四、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

 

障,“人、机、料、法、环”都是投入的组成部分

 

“人”是人才的培养,也是高素质作业人员的选择。高素质就意味着高成本,许多领导选择“人”时只顾眼前利益,不清楚便宜的劳动力注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高成本。

“机、料”投入就是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它是安全投入的重头戏,没有“机、料”的投入要完成现代建筑施工完全是不可能的,不出事故也是不可能的。

“法”就是规矩、方法和技能,在安全生产中是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应用,好的方法技能是保证安全的可靠措施,违章违规就是不“法”。

“环”包括社会大环境、施工安全氛围、安全文化、安全宣传的作业环境。社会大环境对安全生产投入没有高度重视,建设单位招标时只考虑工程的进度和投资,不顾施工单位施工的固有规律,盲目压价、压缩工期、最低价中标。逼迫着施工单位不得不减少安全投入。规范社会安全环境是目前最大的难题。投入就是投资,只有投入才有回报。

 

在当前的施工现场,安全投入普遍遭到克扣打折,道路硬化不到位,标牌缺少,劳保用品不足,脚手架采用单排脚手架,装修期间没有专业班组进行安全防护,安全员、塔吊指挥、司索配备大都不足,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也严重不足,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追究应该直接指向有安全资源投入权的指挥者。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往往只涉及到事故现场的表面情况,并没有更深入探究事故原因本质即安全投入者的责任,受到处理的常常是手无实权的“虾兵蟹将”。擒贼先擒王,才能击中要害,一招制胜。安全投入确实需要资金,投入的效益往往短期看不到,这就导致生产决策者不愿投入。其实,安全本身就是效益、就是无形资产、就是烫金的品牌。短视是安全投入的迷魂汤,减少安全投入最终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五、劳务企业管理混乱是安全生产最大敌人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解放了的农村劳动力为中国城镇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管理一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农民工的培训教育与系统化管理严重滞后,“小老板”、“突击队”“游击队”甚至“榔头队”“官司队”应运而生,充斥市场。国家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往往成为不良农民工无理取闹、不服安全管理的借口。劳动力的缺乏,也影响了施工现场领导者对用人单位选择的余地。“不良”施工队伍一旦进场,安全管理风险是非常大的。农民工整建制注册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实名制管理有名无实。兵不在多而在精,老弱病残者坚决不得从事高危的建筑施工。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必须登记造册进行技能培训考核,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职业道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施工作业。进场后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劳务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现在,多数劳务企业根本就没有一家设置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更别说每个现场设置安全员了。劳务企业的安全投入基本没有,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简直就是走走过场,劳动保护用品也基本不合格。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劳务企业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多由施工单位承担。所以,劳务企业没有压力。全国用人的地方太多,“民工荒”造成他们不担心找不上活干。劳务企业老板不管事故不事故照样风光无限,潇潇洒洒。这就要求我们采取责任均衡,有责必究,利益与责任挂钩手段。宁肯少干一个工程也要规范劳务企业的安全行为,劳务企业必须承担起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负责起所属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安全责任落实不力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安全如舟,责任似海。没有责任的海洋,就没有破浪的方舟。责任是人们内心深处的牵挂,是遵章守纪的行为和行动,是法律道德的约束,安全主要靠的是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准备吞噬,只有恪尽职守、循规蹈矩、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绽放。从资料查看,在所有事故中,基本都是事故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责任心没有尽到而造成的。在施工现场一些人常常有“得过且过、冒险蛮干、不计后果”的思想,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轻则设备受损,重则人身伤亡,如果每个安全责任人牢固树立“事以密成,语以泄败”的思想,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说责任心是安全的屏障。我们必须要树立“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真正做到不违章违规。只有大家提高了责任心,才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血的教训不要再去用血来验证,人的生命真的只有一次,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做实验。

 

我真诚的希望看过我写的这篇文章的人,能够有所感悟,能够有所行动,切实把施工现场变成家的安详与和谐,变成学习技能、陶冶情操、展示风采的舞台,不要再是“脏、乱、差”的代名词,不再是“走着进来,抬着出去”的危险陷阱。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还有很多,但目前急需解决主要的问题是以上几点。

 

问题不怕暴露,暴露问题才能更好的加以解决问题,才能做到治标又治本。我们有些同志喜欢粉饰太平,喜欢唱颂歌,把问题藏着掖着,最终害人害己。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清楚事故相关的各个环节,剪断“事故链条”,把初始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一系列因素孤立起来各个击破。把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失误、事故伤害加以约束;完善某些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的缺陷,构建一个和谐的、绿色的安全生产环境。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我们要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工作思路,搞好管理模式的创新,真正形成“以人本管理”为中心,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事故防范为目标,以自我约束为主体,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为保障,以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重点,以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生命是如此美丽,安全是如此渴望。我们相信,只要大家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把安全放在心上,把问题踩在脚下,把握住安全的方向盘,行驶在法制规范的大道上,安全的幸福的驿站就在前方。

 

安全总监为企业副职级别待遇高于其他副职这是什么操作?

 

早在2019年12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确定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No.1什么是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No.2哪些单位要推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1、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3、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No.3任职条件

 

1、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3、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4、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5、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No.4主要职责职权?

 

一、监督管理权

1、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2、依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

 

4、协助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二、参与决策权

 

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三、停止违章作业权

 

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考核权

 

1、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2、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No.5如何落实

 

1.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3.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印发

 

山东将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要设置安全总监。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应当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很大差距。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总监制度规定,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月18日至2月26日,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应急局、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3月17日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3月26日送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会签。4月22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

(一)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20年11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1 年 1月 1日起实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京发〔2017〕24号)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第三条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四)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职权如下:

 

(一)监督管理权。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依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协助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二)参与决策权。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三)停止违章作业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考核权。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其他职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总监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五)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领域,按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大安全总监制度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创建、诚信体系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年 1月 1日起实施。

 

1. 制定《实施办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关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办法。设置安全总监,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 “有人管、有专人管、有专业水平的人管”的标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的“话语权”。 

主要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五条,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2.安全总监职责定位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职责定位,对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其他业务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一是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二是安全总监对其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三是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也可以兼职,具体设定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是《实施办法》对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设置提出要求: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照市管一级国有企业执行,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副总经理级别领导担任。通过明确安全总监职责定位,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总监实行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将设置安全总监的实施主体定位于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如银行、咨询服务等没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可以不设置安全总监。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这是对安全总监设置作出的一般性制度设计,不管是哪个行业,只要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行业领域,需设置安全总监。

二是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考虑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高危行业企业设置安全总监的门槛,即从业人员提高到了100人。

三是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四是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实行安全总监制度。作为兜底条件,为从业人数未达到100人或300人界限,但为规模大、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留下了制度空间。

 

4.安全总监主要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4条,从5个方面对安全总监职责作出规定:主要是突出“协助”“领导”“监督”的职责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权、参与决策权、停止违章作业权、考核权、其他职责等5个权限,将安全总监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权限进行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安全总监的专业监督管理作用。

 

5.安全总监任职条件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5条,从5个方面对安全总监任职条件作出规定: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五)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比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对建筑行业安全总监就提出相关任职要求。

 

6.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了安全总监的任职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要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企业任命的安全总监应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7. 《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还需要修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吗?

 

答: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总监具体管理制度,细化安全总监的具体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同时,要将安全总监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8. 《实施办法》如何推动落实?

 

答: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二是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三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大安全总监制度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四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创建、诚信体系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9.《实施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实施办法》自2021 年 1月 1日起实施,主要是给生产经营单位预留30天以上时间缓冲期,方便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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