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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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

2024-07-16 20:2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

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山东省2013-2020年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2013年7月

   

目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三)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四)加强扬尘综合整治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六)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四、重点工程项目

五、综合保障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三)创新科技支撑体系

    (四)建立节能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六)建立弘扬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体系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分别为152微克/立方米、86微克/立方米和47微克/立方米;2011年,分别为135微克/立方米、74微克/立方米和46微克/立方米;2012年,分别为129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和41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连续2年改善。但环境空气质量距生态山东建设和人民群众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2012年,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 (折算)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84倍、0.1倍、0.03倍和1.4倍。2012年10月-2013年3月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0.115毫克/立方米,17城市中只有威海市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2010-2012年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88.11万吨、173.99万吨、70.57万吨;2011年分别为182.74万吨、179.02万吨、61.27万吨;2012年分别为174.9万吨、173.9万吨、56.6万吨。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排放量连续2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0年相比基本持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能源和工业结构偏重

    2011年,全省煤炭消费量高达3.8亿吨,约占全国的1/10,世界的1/20,每平方公里煤炭消费量达2433吨,远高于广东(903吨)、浙江(1367吨)、江苏(2288吨)和全国平均水平(397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煤炭消耗强度为1.96吨,远高于广东(0.75吨)、浙江(1.34吨)、江苏(1.09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2012年,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74.9万吨和173.9万吨,均居全国第一。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7千克,明显高于江苏(4.79千克)、广东(3.52千克)、浙江(6.09千克)等省份。同时,按照环保部确定的基数,我省十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79.6万吨,也居全国之首。结构性污染突出,火电、钢铁、建材、化工和石油炼化五大行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不足30%,污染物排放量却占90%左右。

    2.城市环境管理粗放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旧城拆迁改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卫保洁、秸秆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生产和管理环节,未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扬尘控制规范和管理要求采取扬尘防控措施,城市扬尘和油烟等造成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3.机动车污染日益凸显

    一是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大且增速快。2012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2323万辆(其中汽车约1000万辆),居全国第一位,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居全国第二位。尾气中的碳氢化合物、炭黑等多种污染物最终转化为细颗粒物和臭氧,是复合型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二是油品质量落后。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已执行国Ⅳ及以上汽(柴)油标准,而我省汽油目前执行国Ⅲ标准。不同油品含硫量差距明显,国Ⅴ汽油含硫量为10ppm,是国Ⅲ汽油的1/15,是国Ⅳ汽油的1/5;国Ⅳ柴油含硫量为50ppm,是国Ⅲ柴油的1/7,是国Ⅱ柴油的1/10。三是黄标车污染严重。2012年,全省黄标车80多万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7%,但氮氧化物排放量却占机动车排放量的70%多;在黄标车中,大中重型车辆(客货运车辆)氮氧化物排放量占70%。提升车用油品质量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

    4.生活消费方式的影响逐步显现

    我省人口众多,资源能源消费强度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生活消费品数量逐年增加,建筑房屋装修、家具生产及喷涂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逐年增加,细颗粒物污染加剧。

    5.自然环境对空气污染的净化能力较差

    全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人均林地面积0.41亩,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人均林木蓄积量0.93立方米,不到全国的1/10,森林资源的不足限制了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全省大部分城市常年干燥少雨,裸土面积大,受风沙威胁的土地面积比例较高,植被吸附能力差,冬、春、秋季扬沙是导致颗粒物年均浓度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此外,我省是农业大省,农田裸土面积大,耕种翻土等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长距离输送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时有发生,大气扩散能力差,污染物积聚,造成严重雾霾天气。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生态山东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以治理大气污染倒逼能源与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综合运用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扎实做好“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三篇文章,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努力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生态优先: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统筹兼顾:强化大气污染控制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环境,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总体布局,分期规划:以群众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环境空气质量为总目标,按照“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的工作思路,用八年左右时间、分三期实施,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

    ——动态调整,注重衔接:注重与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划的衔接,本着务实科学的原则,对每期规划落实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规划目标

    第一期目标(2013-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

    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4.9%和16.1%,控制在160.1万吨和146.0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控制在49.4万吨和67.3万吨以内。

    第二期目标(2016-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比2010年改善35%左右。

    第三期目标(2018-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比2010年改善50%左右。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力争到2015年年底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历史性转折;到2017年年底,煤炭消费总量力争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继续下降,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力争降到60%左右。

    1.积极推进“外电入鲁”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战略合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晋电送鲁”的各项工作。到2015年年底,力争实现“外电入鲁”160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外电入鲁”力争增加到2500万千瓦;到2020年,“外电入鲁”力争增加到3200万千瓦以上,外输电占比达到30%左右。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LNG发电厂替代燃煤机组以及生产锅炉、窑炉,鼓励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在经济发达和污染严重的地区先行启动,济南市要率先推进。积极协调中央石油企业加大对我省天然气的供应,到2015年年底,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70亿立方米;到2017年年底,力争达到270亿立方米;到2020年,力争达到37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陆上风电建设,到2015年年底,陆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75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达到8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000万千瓦。积极稳妥地发展海上风电,到2015年年底,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300万千瓦。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生物质发电,到2015年年底,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60万千瓦。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到2015年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00万千瓦。积极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到2015年,全省抽水蓄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到2020年,争取达到400万千瓦。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省煤炭主要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5年年底,全省新建和扩建选煤厂29座,全省煤矿原煤入选量达到9750万吨,入选率达到65%;到2020年,全省煤矿原煤入选量达到1.05亿吨,入选率达到70%。

    3.安全发展核电

    加快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年底前建成并投运1台125万千瓦AP1000核电机组。2020年前,建成投产海阳核电一期工程第二台机组和荣成石岛湾20万千瓦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争取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和荣成石岛湾2台CAP1400大型先进压水堆重大专项示范项目;加快推进华能荣成石岛湾2台AP1000核电机组工程前期工作;开展第三个核电站选址工作。到202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270万千瓦。

    4.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

    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节能环保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年底,对47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完成630万平方米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积极发展绿色建材,扎实开展“禁实”、“限粘”工作。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新兴环保产业发展,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到2015年年底,完成50个省级工业园区、15个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所有国家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和框架,建立循环经济政策法规、科技支撑、技术标准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产业生态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方式不断优化。

    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到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下降18%以上;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5.实施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用8年时间,分4个阶段逐步加严,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发挥标准的引导和倒逼作用,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重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和环境承载能力三个方面因素,将全省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标准中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必须满足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通过标准实施,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达到相应阶段标准要求,引导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6.强力推进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坚决淘汰国家和省确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到2015年年底,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37号)要求,到2015年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4台,面积1978平方米;到2017年年底,结合青钢搬迁和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淘汰青钢360万吨和莱钢350万吨炼铁产能。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13年,淘汰210万吨焦炭产能。

    严格控制落后产能。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产能过剩“两高”行业,制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减量置换落后产能,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无序扩张。到2015年底,钢铁产能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加强“两高”行业整顿。对照逐步加严的标准,严厉整顿钢铁、电解铝、焦炭等重点行业,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利用、能耗消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退出机制。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淘汰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7年年底前,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型煤或洁净煤。

    7.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5市市域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除莱芜市外,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莱芜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和莱芜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一般控制区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如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所需的环境质量要求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三)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8.二氧化硫治理

    加强火电、钢铁、石化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到2013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设施,并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脱硫设施应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加强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加强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配套建设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硫磺回收装置应建设尾气加氢还原装置,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8%以上,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现役焦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并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处理,低浓度烟气和排放超标的制酸尾气进行脱硫处理。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陶瓷、玻璃、砖瓦等建材行业二氧化硫控制。

    全面整顿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和中小型热电联产燃煤企业,到2017年年底,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按等煤量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完成所有企业自备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停。到2017年年底,完成燃煤机组脱硫提标改造2450万千瓦。

    9.氮氧化物治理

    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外排废气污染物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鼓励重点控制地区选择烧结机单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钢铁企业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稳步开展炼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硝改造。

    10.工业烟粉尘治理

    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对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除尘提标改造3710万千瓦。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到2017年年底,完成水泥除尘改造5260万吨。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深化钢铁行业颗粒物治理。对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燃煤锅炉、沸腾炉和煤粉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高效除尘改造,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使用专用燃烧设备。与国家签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书的市,必须按照责任书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2017年年底前,完成3736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任务。积极推进工业炉窑颗粒物治理。积极推广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陶瓷、玻璃等工业炉窑可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粘土砖生产内燃技术。加强工业炉窑除尘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安监、消防、城建等部门开辟油气回收改造“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5市,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各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必须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严格控制异味气体排放。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石化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提升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12.强化有毒有害气体治理

    开展有毒废气污染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空气污染物调查性监测。严格执行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积极推进大气汞污染控制工作。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编制燃煤、有色金属、水泥、废物焚烧、钢铁、石油天然气工业、汞矿开采等重点行业大气汞排放清单,研究制定控制对策。鼓励开发水泥生产和废物焚烧等行业大气汞排放控制技术。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完成含氢氯氟烃、医用气雾剂全氯氟烃、甲基溴等约束性指标的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含氢氯氟烃、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能力的过快增长,加强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四)加强扬尘综合整治

    13.加强城市扬尘管理

    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各项有关扬尘污染控制的规定。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保、城乡与住房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加强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设施设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分别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施工工地实施扬尘环境监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到201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2017年底前,降尘强度下降30%以上。

    14.强化施工扬尘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区域和靠近村镇居民聚集区的扬尘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从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在建和新增建筑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和绿化。

    15.控制道路扬尘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安装GPS定位系统,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运。

    16.推进堆场扬尘管理

    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不得长期堆放粉状废弃物,确需临时堆存的,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17.加强秸秆焚烧监管

    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13%左右,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85%。

    18.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

    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运行监管,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9.规范机动车管理

    以大中重型客货运输车辆为重点,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到2015年年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116万辆。以营运车辆和公务车辆为重点,实施黄标车限行。2013年年底前,列入国家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五个城市主城区禁行黄标车,全省高速公路禁行黄标车;2014年,省道禁行黄标车;2015年年底前,全省设区市的主城区禁行黄标车。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20.强力推进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

    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

    21.加强车辆环保管理

    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年底,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到2017年年底,所有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实现与安检同步,并作为通过安检的前置条件。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建设,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检测技术监管,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积极推广机动车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提高尾气污染防治水平。实施在用机动车遥测监管,2017年建设完成100套、覆盖全省的机动车遥测检测系统,进一步提升全省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

    22.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鼓励燃油车辆加装CNG,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的CNG加气站数量,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合作,理顺审批程序。力争到2015年,LNG车辆达到20000辆;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CNG加气站达到645座、LNG加气站达到285座;90%的出租车、40%的公交车、10%的社会车辆采用天然气,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到2020年,全省CNG加气站超过1000座、LNG加气站超过400座;95%的出租车和公交车、15%的社会车辆采用天然气,40%的客车、13.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调控政策研究,探索调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优化市区路网,减少机动车在高污染工况下的运行时间。

    23.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

    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起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和强制认证要求,不断扩大环保监督检查覆盖范围,确保企业批量生产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的环境监管。

    24.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治理

    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掌握工程机械、火车机车、船舶、农业机械、工业机械和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2013年,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日照、滨州等的“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港口内拖车、装卸设备等“油改气”或“油改电”进程,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25.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

    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加强绿荫广场、小区、停车场、林荫路建设,最大程度地增绿扩绿;加快城市旧城区、旧住宅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游园和绿地设施建设,完善绿地功能。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多种乔木,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到2015年底,设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2%、38%;到2020年,设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3%、39%。实施村镇绿化示范工程,以街道绿化、庭院美化、环村林带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沟湾渠、废弃地等空闲土地,开展围村林、公共绿地建设,改变广大农村“缺树少绿”的现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26.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做好现有山区森林资源的改造升级,每年完成荒山造林60万亩以上。强化矿山植被恢复,加强对各类矿区的治理,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已停产、关闭矿山,及其他因采矿活动造成植被破坏的区域,全部纳入植被恢复范围;对目前生产的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努力建设生态矿山。加快水系林网建设。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障水质安全为目标,以南水北调干线、胶东输水干线、黄河和省内重要河流沿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为主体,沿河流、湖泊等水体岸带建设防护林带。强化蓝黄两区“绿屏”建设。突出抓好沿海基干林带、纵深防护林带、黄河三角洲生态林区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推动沿海防护林体系快速健康发展,构筑全省生态绿色屏障。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打造绿色通道;加快农田林网建设,针对我省气候特点和农业耕作方式选用适宜树种,防风固沙。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及鲁东丘陵区重点加快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和防护林建设工程,鲁北滨海平原区和鲁西黄泛平原区重点加快防护林带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努力增加林木覆盖率,解决海盐尘、黄河滩土壤风沙尘、耕作尘、土壤风蚀尘等问题。到2015年底,全省林木绿化率达到25%以上。加强湿地修复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争取到2015年底,新建国际重要湿地1处,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90个。

    四、重点工程项目

    规划项目总投资约9000亿元。其中,一期规划的(2013-2015年)重点工程项目18大类,估算所需投资3955亿元。

    五、综合保障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指挥协调机构,明确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省环保厅每月公布17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加快制定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建筑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并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5项地方行业标准。制定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绿色屏障”技术规定。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健全差别化电价政策措施,调节能源供求关系,有效利用能源。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完善脱硝电价政策,对现有发电机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对港口货物合理征收扬尘排污费,用于港口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城市给予奖励。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创新科技支撑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环保科技与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大气氧化过程、源贡献、区域性污染影响因素,碳排放、捕集、转化与封存等研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从结构调整、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环境管理等领域入手,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瓶颈问题,攻克一批符合山东实际的关键共性技术。转化应用一批清洁生产、高效除尘、细颗粒物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清洁煤燃烧、海洋碳汇、物联网监控等先进技术。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

    (四)建立节能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将大气环保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的作用,加强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产业,推广“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入经营权)、BT(建设-转交)、TO(转让-经营)等节能环保设施社会化投资和运营管理新模式。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在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或区域输送通道上均匀布设一定数量的区域站。城市监测点位增加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能见度等指标监测能力,开展全指标监测;增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能力。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测能力和队伍建设,建设全省机动车遥测检测监控系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

    (六)建立弘扬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体系

    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环保和金融、证券等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沟通渠道,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群众工作水平,着力构建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

2013年7月

   

目录

   

前言

一、控制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大力推进“外电入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采暖煤改气、交通油改气和煤炭清洁利用

    3.安全发展核电

    4.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5.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6.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二)调整产业结构

    1.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3.优化工业布局

    4.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

    (1)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2)钢铁、石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3)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2)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3)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1)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

    (2)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

    (3)深化钢铁行业颗粒物治理

    (4)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

    (5)积极推进其他行业颗粒物治理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油气回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体系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2)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4)积极开展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5.加强有毒废气污染控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

    (1)开展有毒废气污染控制

    (2)积极推进大气汞污染控制工作

    (3)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

    (四)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

    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4.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

    5.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和综合利用

    6.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1.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2.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

    3.加强车辆环保管理

    4.加速高污染机动车淘汰

    5.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6.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

    (六)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

    2.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七)创新区域管理机制

    1.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2.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3.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

    4.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

    5.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八)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2.深入推进价格与金融政策

    3.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收费政策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5.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6.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九)全面加强联防联控的能力建设

    1.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3.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4.强化污染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三、重点项目

    (一)项目总体情况

    (二)项目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考核评估

    (三)加大资金投入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建立节能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七)加强宣传教育

   

    附件1: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2: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汇总表

    附件3: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重点治理项目清单

   

   

前  言

   

    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我省编制了《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分三期达到最终改善目标。其中规划一期为2013-2015年,目标是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以上。重点任务是全面控制长期以来以煤为主的能源和产业结构导致的煤烟型污染,兼顾复合型污染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同时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试点以及油气回收,全面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明确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措施,并注重与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衔接,按国家划定的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市为重点控制区,其他12市为一般控制区。对重点控制区,实行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并对重点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确保实现规划一期(2013-2015年)目标,结合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控制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4.9%和16.1%,控制在160.1万吨和146.0万吨以内。

    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分别控制在49.4万吨和67.3万吨以内。各市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改善目标的40%、70%、100%。

 

   附表:全省及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一期目标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市将规划一期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和单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按规范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按绝对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浓度相对改善幅度两个指标排序后向社会公布。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筑、市政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和贮存符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的管理规定,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省、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并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机动车分布现状,排出应急次序,并进行不同污染级别下的应急演练。

    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环保部门应配备4-5名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和有条件的市环保部门应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的专职机构,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建立一支庞大的科研和技术支撑队伍。

    努力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到2015年底,设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2%、38%,全省林木绿化率达到2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大力推进“外电入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战略合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晋电送鲁”的各项工作,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外电入鲁”1600万千瓦。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并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市,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市及时预警调控。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5年底,力争全省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历史性转折。

    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采暖煤改气、交通油改气和煤炭清洁利用

    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加快推进天然气“进城、下乡、上高速”,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大天然气引用利用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积极协调中央石油企业加大对我省的天然气供应量,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保障全省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实现全省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和气源保障。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锅炉的建设运行配套政策,保障气源供应,率先在济南、青岛等城市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并向全省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天然气发电厂替代燃煤机组以及生产锅炉、窑炉,鼓励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在经济发达和污染严重的地区先行启动,济南市要率先推进。到2015年底,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70亿立方米。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工具中的运用,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鼓励燃油车辆加装CNG、LNG,推广燃油车辆更新LNG,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的CNG、LNG加气站数量,加快完善LNG站建设布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合作,理顺审批程序。力争到2015年,LNG车辆达到20000辆。多方争取气源供应,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储气库和LNG生产厂,增加CNG母站数量。到2015年,全省CNG加气站达到645座、LNG加气站达到285座,90%的出租车、40%的公交车、10%的社会车辆采用天然气,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

    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基地建设,着力推进山东半岛沿海地区海上风电发展,到2015年底,陆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750万千瓦,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鼓励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到201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到2015年,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积极开发抽水蓄能,到2015年,全省抽水蓄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到2015年,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3.5%以上。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省煤炭主要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5年底,全省新建和扩建选煤厂29座,全省煤矿原煤入选量达到9750万吨,入选率达到65%。

    3.安全发展核电

    积极、安全、稳妥地推进海阳、荣成核电站建设,实施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前建成并投运1台125万千瓦AP1000核电机组。争取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和荣成石岛湾2台CAP1400大型先进压水堆重大专项示范项目,加快推进华能荣成石岛湾2台AP1000核电机组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开展第三个核电站选址工作。

    4.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节能环保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底,累计建成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对47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完成630万平方米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大力推行秸秆综合利用,到2015年底,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13%左右。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围绕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造纸、纺织、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医药等十二个重点行业,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示范技术、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模式建设,建立循环经济工业体系,重点培育40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12种循环经济示范模式,推动我省工业经济向低投入、低排放、低消耗和高效益转型。围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以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废物综合利用为抓手,重点培育20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6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促进农业向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方向发展。积极扶持新兴环保产业发展,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到2015年,完成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15个,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50个。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5年,所有国家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和框架,建立起循环经济政策法规、科技支撑、技术标准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产业生态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方式不断优化。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国控、省控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到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下降18%以上。

    5.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逐步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6.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积极推行“一区一热源”,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最大限度抽汽供热;鼓励和推进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供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编制完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机组必须按期淘汰。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散烧供暖煤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到2015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所有市、县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达不到的区域,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推广使用符合山东省标准的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型锅炉。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的监管,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实行供热能耗在线监测,促进用户行为节能,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二)调整产业结构

    1.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用8年时间,分4个阶段逐步加严,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发挥标准的引导和倒逼作用,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重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和环境承载能力三个方面因素,对全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通过标准实施,引导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环保投资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暂停该市辖区内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37号)要求, 2015年底前,全省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2013年,淘汰日钢炼铁产能300万吨,日钢、齐鲁特钢、山东闽源、淄博恒顺、淄博傅山钢铁、邹平传洋钢铁、淄博钢铁等7家企业炼钢产能585万吨;2014年至2015年,淘汰日钢炼铁产能410万吨,济钢、日钢、石横特钢等3家企业炼钢产能809万吨;淘汰青钢360万吨炼铁产能、330万吨炼钢产能;淘汰莱钢350万吨炼铁产能、440万吨炼钢产能。“十二五”期间,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4台,面积1978平方米。

    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2013-2015年,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40万千瓦。

    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泥熟料生产线,2013年底前,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到2015年,淘汰1310万吨焦炭产能。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个重点控制区城市主城区和开发区内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且实施削减和控制缺乏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2015年底前,12个一般控制区城市主城区和开发区内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且实施削减和控制缺乏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3.优化工业布局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内陆地区不再新建钢铁企业,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逐步削减现有钢铁企业产能,到2015年,全省钢铁产能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泰安、聊城、滨州等8个小火电机组集中地区分别实施电力“上大压小”项目建设。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莱芜和日照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加强对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大力推动辖区内城市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加快城市建成区内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企业搬迁,积极推进青岛钢铁有限公司环保搬迁项目进程,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

    4.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重点控制区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除莱芜市外,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莱芜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自本行动计划颁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污染源,均应在2012年底前的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名单中,且其现状排放总量进入现有环境统计系统,否则,被替代的指标不能作为有效替代量。

    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 

    (1)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到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脱硫设施应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钢铁、石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加强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磺回收装置应建设尾气加氢还原装置,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8%以上,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加快推进现役焦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炼焦炉煤气脱硫,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对于目前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不达标的焦炉,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应分别于2013年底前和2014年5月底前完成治理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处理,低浓度烟气和排放超标的制酸尾气进行脱硫处理。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陶瓷、玻璃、砖瓦等建材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确保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2)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确保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鼓励重点控制区选择烧结机单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钢铁企业,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1)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

    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

    (2)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凡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

    (3)深化钢铁行业颗粒物治理

    现役钢铁企业产尘环节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炼焦工序应配备地面站高效除尘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干熄焦技术,炼铁出铁口、撇渣器、铁水沟等位置设置密闭收尘罩,并配置袋式等高效除尘器。

    (4)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

    燃煤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与国家签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书的市,必须按照责任书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5)积极推进其他行业颗粒物治理

    积极推广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陶瓷、玻璃等工业炉窑可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煤,推广应用粘土砖生产内燃技术。加强工业炉窑除尘工作,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达到地方标准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油气回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体系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自2013年8月起,根据国家要求,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等特征。

    (2)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2013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有条件的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4)积极开展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必须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严格控制异味气体排放。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稳定达标,重点控制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石化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

    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采取措施控制异味污染。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确保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异味污染。

    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5.加强有毒废气污染控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

    (1)开展有毒废气污染控制

    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国家要求,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空气污染物调查性监测。严格执行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

    (2)积极推进大气汞污染控制工作

    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根据国家要求,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编制燃煤、有色金属、水泥、废物焚烧、钢铁、石油天然气工业、汞矿开采等重点行业大气汞排放清单,研究制定控制对策。鼓励开发水泥生产和废物焚烧等行业大气汞排放控制技术。

    (3)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

    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完成含氢氯氟烃、医用气雾剂全氯氟烃、甲基溴等约束性指标的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含氢氯氟烃、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能力的过快增长,加强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强化地方及行业履约能力建设。

    (四)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

    各市应建立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各项有关扬尘污染控制的规定。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设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应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施工工地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 2013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内所有设区的市主城区内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实现全部封闭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其他城市,2014年底前主城区内从事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的车辆采取全部封闭车辆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的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市应当与市级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联网;到2015年底前,全省城市施工工地80%以上应达到绿色工地标准。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和绿化。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运。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一般控制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

    4.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

    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5.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和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焚烧,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提高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85%。

    6.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城区内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安装相应净化装置或明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1.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强力推进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协调推进我省与中央石油企业开展炼油业务合作,联合中央石油企业进口原油,解决我省地方炼油企业原料瓶颈,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燃油品质。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高速公路及城市市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必须达到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标准。积极稳步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

    2.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

    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起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和强制认证要求,不断扩大环保监督检查覆盖范围,确保企业批量生产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环境监管,外省转入我省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并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转入申请。

    3.加强车辆环保管理

    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的管理规定,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的环保检验标志应与交强险、安全检测标志同时张贴到挡风玻璃右侧。到2015年底,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2013年底前,实现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个城市主城区禁行黄标车,全省高速公路禁行黄标车;2014年,省道禁行黄标车;2015年底前,实现其他设区市主城区禁行黄标车。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检测技术监管,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积极鼓励机动车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

    4.加速高污染机动车淘汰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年内应强制报废车辆的信息登记并做好年底前报废的提前公告。逾期不按要求报废的车主单位,不予办理新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完成当年度内应强制淘汰车辆的信息登记,并按时间排出淘汰次序。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鼓励举报监督“冒黑烟”车辆,凡被公众举报的车辆,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上路行驶。以大中重型客货运输车辆为重点,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到2015年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116万辆。

    5.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2013年底前,5个重点控制区城市率先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掌握工程机械、火车机车、船舶、农业机械、工业机械和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管理台账。2014年底前,其他12个城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和管理台帐建立,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2013年,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青岛、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日照、滨州等的“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港口内拖车、装卸设备等“油改气”或“油改电”进程,降低污染物排放。

    6.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城市交通发展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大和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建设力度,通过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重点是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探索调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六)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

    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多种乔木,多增绿荫,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到2015年底,设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2%、38%。

    制定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建设足够厚度的绿化带即“绿色屏障”的技术规定,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建设足够厚度的绿化带措施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和环评审批的要求。

    2.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做好现有山区森林资源的改造升级,每年完成荒山造林60万亩以上。加快水系林网建设。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障水质安全为目标,以南水北调干线、胶东输水干线、黄河和省内重要河流沿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为主体,沿河流、湖泊等水体岸带建设防护林带。强化蓝黄两区“绿屏”建设。突出抓好沿海基干林带、纵深防护林带、黄河三角洲生态林区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推动沿海防护林体系快速健康发展,构筑全省生态绿色屏障。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打造绿色通道;加快农田林网建设,针对我省气候特点和农业耕作方式选用适宜树种,防风固沙。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及鲁东丘陵区重点加快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和防护林建设工程,鲁北滨海平原区和鲁西黄泛平原区重点加快防护林带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努力增加林木覆盖率,解决海盐尘、黄河滩土壤风沙尘、耕作尘、土壤风蚀尘等问题。到2015年底,全省林木绿化率达到25%以上。加强湿地修复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争取到2015年底,新建国际重要湿地1处,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90个。

    实施生态修复,强化矿山植被恢复,加强对各类矿区的治理,将具备恢复条件的已停产、关闭矿山,及其他因采矿活动造成植被破坏的区域,全部纳入植被恢复范围;对目前在生产的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努力建设生态矿山。新开矿山同步采取修复和治理措施,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废弃矿山基本得到治理或生态修复,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和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创新激励政策,提高荒山滩、盐碱沙地、废弃矿山、城乡建设腾出土地等空闲土地利用率,努力扩大绿化空间。落实城乡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做到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七)创新区域管理机制

    1.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省环保厅每月将设区市空气质量按绝对质量和相对改善幅度两个指标排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也要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以及各市行政边界等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和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强化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3.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

    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与热力生产、石化、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涉及废气排放的项目,要以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依据,综合评价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征求项目影响范围内公众和相关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4.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对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和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处理或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

    5.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构建省、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将保障任务层层分解,2013年底前,完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各市人民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13年9月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4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健全重污染空气治理应急处置程序,建立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污染级别排出企业限产、工地停工和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遇到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启动。开展针对极端雾霾天气的应急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实验研究,净化空气,减轻雾霾天气影响,预防持续重污染空气质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八)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金支持力度。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加速高污染机动车淘汰。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2.深入推进价格与金融政策

    全面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健全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奖惩性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措施,对现有发电机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火电厂烟气脱硝加价政策。建立环保和金融、证券等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贷款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禁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共享,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开展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3.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探索阶梯排污收费制度。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探索建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5.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探索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提高治污设施的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大气污染治理及机动车检测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国务院授权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其他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所有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要向社会公开。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对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全面加强联防联控的能力建设

    1.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逐步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能力建设,同时在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或区域输送通道上均匀布设一定数量的区域站。城市监测点位新增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能见度等指标监测能力,开展全指标监测;增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监测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大气环境超级站建设。开展移动源对路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强化监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加强各地监测站对挥发性有机物、汞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级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依托已有网络设施,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3.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加快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推进省级和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省级与重点控制区2013年底前建成,一般控制区2014年底前建成。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促进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全面开展机动车遥测工作,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2013年底前,完成机动车遥测试点,实施在用机动车遥测监管。

    4.强化污染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与移动源排放纳入环境统计体系,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状况调查,摸清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研究开展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调查。细颗粒物污染严重城市要进行源解析工作,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性特征污染物,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调查性监测。建设基于环境质量的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平台,编制多尺度、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清单,提高跨界污染来源识别、成因分析、控制方案定量化评估的综合能力。

    三、重点项目

    (一)项目总体情况

    重点工程项目分为:工业废气治理(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氮氧化物污染治理项目、工业颗粒物治理项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项目、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挥发性废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机动车遥测和监控平台建设项目、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外电入鲁”输电线路建设项目、新建供热、热源管网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地源或水源热泵应用项目、天然气应用改造项目、造林和城市绿化项目、洗选煤和水煤浆项目等18类项目,估算投资3955亿。

    (二)项目要求

    凡列入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按时建设完成,其他项目应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按时建设完成,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本行动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市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开展本行动计划以外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生态山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实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责,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都配备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建立“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考核评估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逐项分解任务,做好各自工作职责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市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的空气质量管理的统一协调机构,定期调度、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市政府要每年对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相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和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市的考核结果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创建活动挂钩。

    (三)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财政要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先进城市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治污项目的,在媒体通报并限批该企业或集团项目。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通过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手段,以最小的治理成本达到最优的减排效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环保科技与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大气氧化过程、源贡献、区域性污染影响因素,碳排放、捕集、转化与封存等研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从结构调整、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环境管理等领域入手,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瓶颈问题,攻克一批符合山东实际的关键共性技术。转化应用一批清洁生产、高效除尘、细颗粒物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清洁煤燃烧、海洋碳汇、物联网监控等先进技术。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中,加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发和引进吸收转化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光化学烟雾、灰霾、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机理与控制对策研究,启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技术提升行动专项科技工程,建立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区。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对策体系和氨的大气环境影响研究。加强工业细颗粒物控制技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工业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水泥行业脱硝技术、燃煤电厂除汞技术、清洁煤燃烧技术、海洋碳汇技术、重点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加强机动车污染物监控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支持针对重点污染源治理的先进成果转化。加大清洁能源和可替代能源研发力度。

    (五)建立节能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将大气环保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的作用,加强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有利于促进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产业,推广“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入经营权)、BT(建设-转交)、TO(转让-经营)等节能环保设施社会化投资和运营管理新模式。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开展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加强宣传教育

    努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群众工作水平,构建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倡导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正反典型的媒体报道,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沟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情况和评估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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