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侵权公司被判赔5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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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侵权公司被判赔5700万

2024-07-04 15:2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纸亲手写的保密协议,仍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总工程师的不辞而别,拉开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序幕。经详细调查后,一场里应外合的盗窃商业秘密案件浮出了水面。因核心技术被泄露岀卖,西安一家公司遭遇了巨大的损失。    ●经过多次审判后,今年5月,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暂告一段落。侵权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700余万元,并处罚金3100万元;侵权人之一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去世,另两名侵权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数千万元的赔偿金额,15年的案件历程,“无间道”的低成本犯罪,“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本身就显得错综复杂,但这个“第一案”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或许更多。    今年5月1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衣某、沈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沈某被处罚金1万元;华某因在案件审理期间病逝,故对其终止审理;瑜纲电缆公司和瑜纲通信公司共同赔偿秦邦公司5721万余元并停止侵权行为,两公司同时被处罚金3100万元。    事情还要从18年前说起。    总工程师的“无间道”1995年,华某应聘至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邦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华某负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后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秦邦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钢铝塑复合带(光纤光缆屏蔽层)的企业,由于国内当时生产的钢铝塑复合带产品普遍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秦邦公司为了提高该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竞争力,陆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并于1998年8月29日自主研制成功了用于分切钢铝塑复合带的F660 型分切机(以下简称分切机)。    “当年为了研发,公司先后投入了五六百万元,经过10年才研发成功,经过很多次失败,付出的艰辛一言难尽。”秦邦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和苏先生告诉笔者。    如今看来,华某当初应聘至秦邦公司,更像是演了一出“无间道”。1997年10月,该产品的研发又一次失败,这时华某也请假离开公司。1998年4月,产品技术难关终于被攻克。当年5月1日,华某再次回到公司上班。    然而,在秦邦公司负责人看来,华某二次返回的动机显然有问题。1998年11月10日,华某突然不辞而别,公司曾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音信。直到1999年6月,公司一名深圳的客户来到西安,提起自己在位于户县的西安凌云工业公司见到了华某,并且担任该公司重要职务。    直到这时,秦邦公司才恍然大悟,原来华某早已带着F660 技术秘密跑到同一行业的凌云公司去了,并为凌云公司制造出了两台与F660 一样的分切机,一台自用,一台销售。1999年7月,秦邦公司将凌云公司诉至法庭。经过司法鉴定,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    一桩“里应外合”的侵权案然而,让秦邦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仅仅是该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冰山一角。1998年5月,就在分切机技术难关被攻克后不久,为了确保机密不被泄露出去,秦邦公司经过深思熟虑,选择了远离西安、位于渭南市的陕西电梯工业公司四车间(又称四分厂)加工一台分切机。当时,双方协议里约定,对于设备设计图纸不得复印、外传、留用或丢失。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里。1999年10月10日,任秦邦公司研发小组组长的苏先生,在西安一家工厂的铁门上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该号码正是电梯公司四分厂负责人的电话。苏感到很纳闷:自己来是因为分切机一个关键零部件需要在这家工厂生产加工,电梯公司四分厂难道也在这里加工同样的零部件?而当时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的加工合同早已完工。这一发现,让秦邦公司方面万分吃惊。第二天,苏先生、王先生一行人便赶赴电梯公司,到了车间一看,吓了一大跳。“当时整个车间里都是我们的图纸,图纸上把我们的图章涂抹或剪裁复印。”苏先生拿出当年现场收取的图纸给笔者看。

    后来,经查明,早在1998年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加工设备期间,华某利用其代表秦邦公司到电梯公司四分厂进行技术指导之机,唆使时任该厂负责人的沈某,将分切机关键部位的图纸盗印。    与此同时,华某还主动与山东省栖霞市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厂)的负责人杨某取得联系,在该厂参观后指出,该厂正在使用的分切机设备落后,建议购买由他介绍的新型分切机,并表示愿意到瑜纲厂工作。杨某与时任烟台开发区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公司)负责人的衣某均表示同意。    “等到后来案件判决后执行时,法院的执行官在瑜纲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才看到,原来早在1998年8月21日,华某就已经成为对方的正式员工了。”王先生告诉笔者,“而我们的产品是在1998年的8月29日才成功的。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产品成功前,华某就已经和瑜纲公司达成了协议。”    三方合谋上演侵权“大戏”双方一拍即合,一出侵权“大戏”也随之拉开帷幕。    与瑜纲公司达成协议后,华某随即回到陕西,赶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向沈某提出,利用沈之前盗印的图纸,由华某做技术指导,共同制造分切机进行销售,沈表示同意。    随后,华某、沈某等三人前往烟台,并在1999年8月,由沈某代表电梯公司四分厂,衣某代表瑜纲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45万元,签订了“购买”一台分切机的合同。华某表示由他负责分切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四分厂在收到瑜纲公司支付的部分加工费后,随即组织加工生产分切机,华某在现场指导生产。    由于在当年7月,秦邦公司已将华某和凌云公司告上法庭,在发现电梯公司四分厂违反保密协定加工分切机后,遂将其追加为被告,并申请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10月25日,西安市中院指派主办法官前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遭到近百人的围攻阻挠,将已查封的设备封条撕下,将相机和胶片毁坏等等,当时大批防暴警察都前来现场平息事态。华某与衣某电话交流后,于26日凌晨,华某、沈某商定,由沈雇车,将还未加工完成的分切机及零部件连夜运往瑜纲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的新厂区,并由华现场指挥安装调试。而瑜纲公司明知该设备未完成加工,明显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就同意接收,并在1999年11月2日迅速将剩余的加工费支付给了电梯公司四分厂。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终审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电梯公司四分厂为第三方生产与秦邦公司分切机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保密协定,同时明显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应自行追回销毁所售出的分切机,或赔偿秦邦公司32万元。(刘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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