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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责任范围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有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门前三包综合指导协调机制,确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汇报,授权同级城市治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双拥办、文明办、住建、国资、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务、国土、园林、教育、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督查办负责对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门前三包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区城管局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管局确定并告知。 第七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有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类桥隧、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等高架桥下方垂直投影之内区域,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或征收、搬迁)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征收、搬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收储土地)由建设单位或国土部门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城管局确定并予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局确定并予告知。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立面美观、秩序井然。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及时清扫保洁地面,做到地面无生活垃圾、废弃物、渣土,无痰迹、无积水、积冰、积雪现象等; (二)实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 (三)不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完好,立面及玻璃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 (二)店面招牌和夜景灯光等设施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有损坏行为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三)空调外机等外置电器设备、遮阳雨篷应当统一有序,不得在空调外机上悬挂、晾晒物品; (四)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设施秩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要分类有序,不占道停放; (二)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公共卫生设施等; (三)不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摆摊设点、设置告示牌、宣传促销等活动; (四)爱护或养护好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和损坏绿化设施; (五)不从事清洗、维修、加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 (六)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门前三包的行为; (七)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门前三包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与所在的区城管局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区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与门前三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并结合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组织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加强门前三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对积极实施门前三包成绩显著和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三包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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