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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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人宇(2007)2号 第一条 为激励国家队运动员在比赛中顽强拼搏、为国争光,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队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的由国际、洲际或其他国外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类有奖比赛。 第三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二)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第四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长期随队有关人员奖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各单项协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五条 非奥运项目或参加职业比赛的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的分配办法,单项协会可根据运动员培养的投入方式,并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中,奖金总额的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第六条 单项协会应为获得有奖比赛奖金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接受有奖比赛奖金的,应及时、如数上缴单项协会,不得擅自私分、截留。违反本规定的,由单项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八条 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的奖品由各单项协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运动员代表省市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奖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分配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下发的《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7}519号)同时废止。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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