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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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7〕1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是自然人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患有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新生因国(境)内外游学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患有身心疾病的学生,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时,需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复查合格证明,因心理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还需经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评估合格后才能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报到,学生缴纳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缴纳学分学费后所选课程方可生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复学未获批准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获国家助学贷款后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一般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不得超过2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受最长学习年限限制。休学创业的学习年限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一)必修课(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应当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按学科类别,为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各方面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是按照灵活专业方向的原则设置的,能体现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能反映专业自身特点和办学特色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门课程均有对应学分。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一)理论课(含实验)的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体育课及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低于5周的,按每周(或累计1周)计1学分,5-10周的按5学分计,超过10周的按每2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不少于12周,计8学分;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经审核、批准,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选课、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学院(部)学习指导中心或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修学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和重修(考)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具体选课事宜按《长江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课程成绩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学生在国(境)内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本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具体按《长江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已获得相关课程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90分记载; (二)对于辅修专业(学位)学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不低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且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除外)不能免修; (四)每学期免修课程原则上总计不超过3门,在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免修课程须经主管教学院(部)长同意,教务处审批,报所在学院(部)存档。 参军入伍学生按《长江大学参军入伍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并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并在培养计划中说明。 课程考试包括闭卷、开卷等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具体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办理中外文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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