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旅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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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外国人旅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申请条件 外国人申请赴对外国人非开放地区旅行,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签发相应期限的外国人旅行证。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平潭)和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晋江市、石狮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外国人旅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外国人旅行证,应提交与前往地区停、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赴外国人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旅游团,旅行社应在旅游团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提交接待计划,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旅游线路是否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旅游路线不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无需办理批准手续;旅游线路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旅行社应提交接待计划、人员名单及有效护照、签证复印件,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七、办理方式 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旅行证,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由旅行社代为申请。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依法不予签发。 九、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旅行证:50元/人。 十一、审批结果 批准签发外国人旅行证。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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