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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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案款,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 2. 本确认书所称案款指诉讼费用、执行款、调解款等涉案款项。 3. 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 致使案款无法退还或发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为提高案款退还或发放效率,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账户汇入案款的银行凭证构成其收取案款手续,与其向本院出具的领款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后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正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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