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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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论坛 博客 客户端 首页 >执行 > 理论 谈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2005-01-05 16:0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子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开宗明义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及首次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及特定动产的期限,这些制度的出现,弥补了民诉法的某些不足,从源头上遏制“有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的状况,但该司法解释的某些期限设置较短,某些期限的起算有待明确。 一、续冻银行存款的时间间隔太短。 关于查封的期限,《规定》规定的上限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这对执行阶段来讲是合理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执结,然而《规定》第三十二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审理判决的期限为三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有:1、管辖权异议。对一审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二审审理裁定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把送达法律文书、催交上诉费等计算在内,一般需二至三个月才能走完管辖异议的程序。2、公告、鉴定、审计、评估。公告的期间为六十日,需要公告的案件一般要公告二次,包括第一交送达应诉材料(含开庭通知)及第二次送达裁判文书。3、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期间等。假如一个案件为多被告,既有管辖权异议,又有公告送达,一般将有七个月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加上一审六个月和上诉审三个月共需十六个月,如果发回重审,则审理期限更长。 而按《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不考虑发回重审的因素,当事人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冻到了钱款,为了能执行到冻结的款项,要在案件审理期间,先后四次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而不能有一次脱期,才能跨进执行的门槛。由于间隔时间太短,申请频度太高,相对于另一方在保全方面无所事事来讲,打破了双方攻防应当保持的合理平衡关系。所以续冻银行存款的期限,还是按原来的规定六个月为宜。 《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申请续保的次数,从上述计算可以推出续保不能有次数的限制。 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的起算期限如何确定。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在该其他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之前的查封解除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 这里要解决二个问题:1、轮候查封的标的是否计算在当事人申请查封的标的之中。《规定》规定“查封的金额以清偿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没有将轮候查封作为但书例外条款。从效果上看,轮候查封与查封还是有区别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查封,如果将轮候查封计算在查封标的之内,当事人在法院实施轮候查封后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时,能否申请法院去查封,值得探讨。2、轮候查封的生效以什么为标志。从形式上看,实施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已根据法律规定出具并完成了查封所要进行的全部要件,查封工作已经完成。对于申请人来讲,所要追求的保全是能够为其带来回报变现的一种现实情况,需要的是一种实质效果,轮候查封仅是一种可能性,有待于今后才能确定有没有查封到财产或者查封到多少财产。从执行法院完成形式要件之时起,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的期限定期申请续行保全,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从便民的角度及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轮候查封的起算期限,应当从其生效后法院通知当事人时起算为宜。 责任编辑:李金红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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