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称担任总监职位 银河证券:职位客户经理底薪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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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称担任总监职位 银河证券:职位客户经理底薪2300

2024-07-07 18:04: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与员工陈某因约定薪酬待遇和岗位产生分歧,陈某入职后,自认为工作岗位为销售类上市业务部总监,基础工资应为2.2万元,同时每月有8000元的岗位补贴。但入职后,公司表示其岗位为销售类客户经理,基础工资仅为2300元。

  陈某因此离职,并要求公司给于其工资补偿及赔偿款等共计近50万,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补偿8.4万元并补缴社保,公司方面提起诉讼却败诉。

  员工自以为岗位工资2.2万 营业部称仅为2300元

  2017年7月4日,陈某加入“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微信群。

  2017年7月26日,陈某入职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

  2017年8月陈某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与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协商入职事宜。

  据了解,陈某的上一家单位是昆山神州数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岗位是运营招商相关岗位,执行提成工资,底薪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1.4万元/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和提成比例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保缴费基数为1.4万元/月。

  2017年8月,陈某参加了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的岗前培训。

  2017年11月1日,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与陈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规定工作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资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管理制度阅知书》涉及的制度执行。

  2017年11月23日,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高某某告知陈某其薪资为2300元/月,且劳动合同并未注明薪资。高某某承诺与公司沟通陈某工资及编制事宜。基于以上原因,陈某工作至2017年11月30日。

  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称员工入职均需要填写入职申请表,但并未见到陈某的入职申请表。

  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认为,陈某的岗位是客户经理岗,薪资待遇按照公司客户管理办法以及管理制度阅知书涉及的制度执行,薪酬待遇为2300元/月+营销绩效奖计提比例20%+绩效督导奖。

  2017年12月14日,陈某自行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且自2017年12月15日起开始长期旷工,在职期间陈某也并未做出任何绩效。

  但陈某从未见过上述两份管理办法,同时陈某称其工资标准应是基本薪酬2.2万元/月,8000元/月岗位报销津贴。在岗位认定方面,陈某表示其岗位为销售类上市业务部总监。

  双方确认陈某离职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

  劳动仲裁补偿工资差额获支持 营业部起诉败诉

  对于此,陈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判令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补缴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为2.2万元/月;支付赔偿金27万元;返还非法扣款200元;支付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19.8万元;同时要求,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书面登报澄清陈某离职原因并道歉。

  对此,仲裁结果显示,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需向陈某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8.4万元,返还扣款200元;为陈某缴纳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9935元/月,陈某个人负担部分由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厅代扣代缴。

  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第一、二项裁决,判令公司向陈某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工资2288.5元。

  陈某辩称,2017年7月26日自己便已入职,并作出相应业绩,而公司从未支付过工资,也未缴纳社保。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和薪酬构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自进入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就依法享有相应的待遇。在入职方面,虽然劳动合同载明入职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但结合2017年7月4日陈某加入“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微信群及参与岗前培训情况,确定陈某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

  关于另一个争议点,即陈某的工资,虽然劳动合同载明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管理制度阅知书》涉及的制度执行,但是该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且在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陈某便已离职,陈某表示离职原因就是2017年11月23日高某春告知其薪资为2300元/月,因此陈某的工资不宜按照合同标准认定。因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入职时的工资情况,且陈某的薪资主张为2.2万元/月,现陈某认可仲裁书认定的19968元/月。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在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营业部的工资为19968元/月。

  法院判决银河证券昆山萧林路部向陈某支付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1月30日工资8.35万元;同时返还陈某扣款200元。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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