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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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以下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 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执行标的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B、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C、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D、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1)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能否代领执行款项等)。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须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和当事人的委托书。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暂住人口登记表;被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企业信息(企查查、天眼查查询)等。 5.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郑州两级法院外的生效判决需附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在诉讼中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以及保全结果的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7.管辖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8.收款账户确认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盖公章确认,且自然人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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