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收费标准2023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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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物业费的规定是,只要未及时入住且连续六个月以上,将按70%或当地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支付,但未入住的,不得拒绝支付该费用。 房地产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定价形式。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范围,并定期公布。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产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业主的物业费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入住后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当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者按照省、市、县有关部门减免空置房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综上所述,物业费用由业主支付。即使不及时入住,也需要支付,但一般不会全额支付,会支付全额的70%。因此,在处理时,需要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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