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平县人民医院新区新院医养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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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审〔2018〕5号
关于《遂平县人民医院新区新院医养结合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平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上报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遂平县人民医院新区新院医养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9628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7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遂平县城南新区玉湖路南、褚堂路东、槐树街西,占地面积300亩(控制红线内174085.67m2,合261亩)。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200000m2,其中新建10层门诊急诊楼1栋、20层病房大楼1栋、10层妇产儿科楼1栋、10层医技楼1栋、5层行政办公楼1栋、5层后勤保障楼1栋、12层康复养老中心楼4栋、燃气锅炉和中央空调主机房及地下人防、设备、机动车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废气收集装置和UV紫外消毒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39米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医疗废气经负压抽吸后通过高效过滤器+紫外光消毒处理后高空排放;燃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充分燃烧后由排气筒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餐厅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可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限值要求。 2、废水:医疗废水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消毒”的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1000m3/d)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遂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3、噪声:设备噪声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干化后的污水处理站污泥送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遂平县城市垃圾处理场填埋。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具有“三防”措施的医疗固废储存间和污泥干化池。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5.31吨/年、氨氮1.53吨/年、二氧化硫0.959吨/年、氮氧化物3.919吨/年。 四、医院涉及的辐射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另行编制环评文件及报批。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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