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区公共收益,咋就成了物业的“私房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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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而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 的小区公共收益 你真的了解吗? 进小区大门是这样的 进小区停车是这样的 进电梯是这样的 这些收益是否与你有关呢? 真实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某小区,业主袁某收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送来的200元公共收益款。 “虽然不多,但这代表我们业主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袁某说,这是小区业委会通过起诉之前的物业公司拿回来的小区公共收益金,共计44.8万余元,已在小区公示,1900户业主将陆续收到自己的公共收益所得。 事件回顾 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 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 解聘了前物业公司 并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招标 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 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出 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金 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前物业公司 自2015年1月起为该小区 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 车位维护费、管理费和门岗车位管理费 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营利性活动 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据此判决被告前物业公司退出小区 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前物业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维持一审判决 民法典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小区公共区域广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以及摊位收益、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以及自动售卖机、售水机、快递柜、生鲜柜运营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都属于公共收益。 法官提醒: 虽然公共收益属于业主 但公共收益载体的运营 与管理依然需要物业企业的支持 在处理公共收益的过程中 依然需要物业 业主委员会 社区等多方参与 相互理解沟通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将公共收益用到实处 为小区建设发展 邻里关系和谐作出贡献 才是公共收益的价值所在 来源 :中国普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小区公共收益,咋就成了物业的“私房钱”?》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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