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政策涉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退休职工采暖费报销规定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政策涉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政策涉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7]55号)已正式颁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10月19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建委专题会议研究,现将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正县级采暖面积标准问题。市直参公事业单位正县级在职、离退休人员住房采暖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登记级别执行。市直行政部门正县级在职、离退休人员住房采暖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级别执行。此前已按相关规定报销采暖费的,不予补发或核返。 二、原超标准待遇问题。以前实行实报实销时执行的1996年之前任职的并享受较高取暖费报销标准(市级161平方米,局级133平方米、处级119平方米)的规定,依据抚顺市清房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各级干部住房暖气费核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抚清房发[1998]1号)要求,我市自定的领导干部住房面积限额标准执行到1996年11月10日止,以后我市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面积应当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此,该部分人群采暖费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遗属的待遇问题。《关于的补充规定》依然有效,其中遗属有单位的,由遗属所在单位按原支付标准额支付,是特指现住房为原承租人或产权人单位分配的住房,应当由遗属所在单位按照原承租人应享受的现行规定标准报销采暖费;遗属重新更换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由遗属所在单位按遗属应享受住房控制标准补贴采暖费。 四、人员关系变动问题。人员关系变动、工资关系未及时变动的,由原单位按照原职级补贴采暖费,待工资关系理顺后,对应其应享受的控制标准予以找差。 五、去世人员享受待遇问题。去世的人员采暖费以10月31日为截止日,之前去世人员不予补贴,之后去世人员予以补贴当期采暖费。 六、房屋手续不全问题。因入住的楼盘一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而未能报销采暖费,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和暖气费发票,男职工予以补报以前年度应报未报个人取暖费,女职工补报从2015-2016年供热期开始,以家庭一处住房为准。 七、原为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现转为企业采暖费补贴问题。单位转企后,按照企业规定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待遇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10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享受当期采暖费补贴。 责任编辑:附件下载: |
今日新闻 |
点击排行 |
|
推荐新闻 |
图片新闻 |
|
专题文章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win10的实时保护怎么永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