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迟到“乐捐”,HR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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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要求迟到“乐捐”,HR怎么办?
什么年代了,还搞“乐捐”?加班不给加班费,还计较别人迟到,当法律都是摆设吗?这家公司的老板明显是没有经历社会的“毒打”。
1982年G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关于企业职工罚款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然而,该《条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员工迟到的常规处理办法:
设置满勤奖,归属奖金,对于迟到早退情况,可以从中扣除,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此外,还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年终奖金、晋升、加薪、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
针对题主的情况,建议题主给老板做个劳动法知识普及,顺便给他算个账,看看如果员工去仲裁,他得赔多少钱,然后建议他取消“乐捐”,然后采取上面说到的满勤奖、绩效考核等方式。如果老板不听,就给他去折腾,让他接受一下教训也是好事,看他以后还敢不敢这么玩了。
高度不够,看到的都是问题;格局太小,纠结的都是鸡毛蒜皮。共勉!
好了,本次话题就到这里,我是专注分享干货与实战技巧的帅气大叔郑军军,我们下次再见! (本文系个人原创,版权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本人,侵权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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