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编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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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编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7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13 施行日期:199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小 中 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的精神,参照总参谋部《调整军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编制的方案》,结合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现就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编制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和范围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边防、消防支队,边防检查站,地、市警卫科(处)以下单位,边防、消防总队机关办、政、后及业务处(科)和公安厅、局警卫处机关业务科、室,武警学院部、系,宁波水面船艇学校部、队,边防、消防指挥学校处、队等单位,均不再从事经营性生产。 边防、消防总队,警卫处,武警学院,宁波水面船艇学校,边防、消防指挥学校,干休所,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可从事经营性生产。医院、仓库、科研机构、文艺团体、建筑、工程设计、修理、房管等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部队任务和为部队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设施和技术优势,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支队、边检站、警卫科以下单位主要从事农副业生产,办好农场、副食品生产基地,逐步达到人均一分菜地,搞好基层业余生产和军人服务社。有条件的支队级单位,可办一个安置家属子女就业的工厂。 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中有关军企分开、单列体系、集中管理的规定,机关管部队与管企业的职能分开,企业的机构、人员与编内单位分开,企业不得使用部队的番号、代号,不得占用编内员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生产管理机构,原则上参照军队军以下非作战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适当压缩。 编内生产管理部门除在编现役警官外,可增加少量的不计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编制。各公安厅、局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武警学院,宁波水面船艇学校,边防、消防指挥学校调整生产管理部门所需增加的现役编制员额,由各单位在本级机关编制员额内调剂解决。 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现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或现为企业业务技术骨干的现役警官,适合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改为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费用一律不列入预算经费。 生产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编内单位编制的管理办法管理。 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 边防、消防总队后勤部增编一名副部长(不设后勤部的指定一名副总队长)负责生产经营工作,公安厅、局警卫处指定一名副处长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边防、消防总队后勤部生产管理处名称不变,对外称企业管理局(可刻劳动人事处印章对外),由副团级调整为正团级,下不设二级机构。消防总队生产管理处人员编制按《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试行>》(公政治[1995]116号)执行,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人数不得多于编制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干部人数。边防部队编制总额10000人以上的总队编制12人(不含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6人),6000至10000人的总队编制10人(含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5人),3000至6000人的总队编制8人(含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4人),1000至3000人的总队编制6人(含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3人);1000人以下的边防总队和各警卫处不设专门机构,在后勤部门增加2至4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外可使用生产管理处印章。 武警学院和宁波水面船艇学校增设生产管理处(正团级),隶属院(校)务部领导,下不设二级机构,编制分别为6人、4人(分别含不计定额的文职干部3人2人),生产管理处对外称企业管理局。 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后勤处分别增编1名副处长,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边防、消防局可增编3名助理员,警卫局可增编2名助理员,所需员额均在各局机关编制定额内调剂解决。后勤处对外可使用生产管理部印章。 三、编外文职干部编制定额的管理 适合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工作的领导、业务技术骨干及现为企业领导或业务技术骨干的现役警官改为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经贸性公司不使用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现有警官适合在公司工作的,按规定就地转业,其余的回原单位或作其它安置。 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员额管理,分别由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负责,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各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根据所辖企业的数量、规模和任务情况,提出使用不计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方案,报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审批,并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5]7号)要求,对所属的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经考核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核发“三证”。 各地要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管理部门编制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方案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编制调整,是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队伍建设的需要。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安边防、消防总队、警卫处、院校等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995.10.13 附件: 公安边防、消防总队、警卫处、院校等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管理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公安部的有关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制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企业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归口管理企业劳动人事、技术进步、财务、审计、收益收缴、生产发展基金、生产经营车辆管理、综合统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管理所属企业等。 公安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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