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可转债监管规则(新规)近期不少新规后发行的可转债进入了可减持的时间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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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新规后发行的可转债进入了可减持的时间节点,在此我梳理了一下相关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大股东认购可转债后六个月内不能减持 “转债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表述正式写入监管规则。此前《转债新规》的核心之一,是将转债产品明确认定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证券法》,持股5%以上的原股东以及董监高在任意6个月内禁止对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实行回转交易(即买入6个月内再度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再度买入)。因此,在2021年1月31日《转债新规》正式施行之后,转债在理论上被纳入短线交易监管范围,大股东无法在配售6个月内进行卖出。 二:大股东认购可转债的确认时间 对应大股东、董监高配售而言,短线交易的确认起点要晚于网上申购日(T日),实际上至少晚于发行结果公告日(T+4日)。因此,相关新券限售解禁的确认时点也需同步后移。 三:公告增减持可转债的限制比例 投资者如持有上交所转债超过20%,仅需在2日之内报告即可。投资者每增减持发行总额10%转债,同样仅需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即可,无需暂停交易。 此前,投资者持有上交所转债的规模如果超过该转债发行规模的20%,应当在3日内向上交所报告,且在此期间内不可再交易转债及其正股。对于已经持有20%以上转债的投资者,每增减持发行总额10%转债,均需向上交所报告,且在报告期以及报告期之后2日内不可再交易转债及其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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