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今年5月1日后,这项业务的发票应该这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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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今年5月1日后,这项业务的发票应该这样开

2024-07-15 09:58: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自5月1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销售(不包括销售二手车,下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具机动车发票。

一、机动车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在线开具发票。

销售机动车应当通过开票软件中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在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不得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按整车全部价款如实开具。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四、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关联匹配,未关联的,则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后,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汇配。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以下简称“机动车进口企业”)进口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时,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不再经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关联。

五、机动车经销企业和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机动车须有购进(进口)信息方可开票。

机动车经销企业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依据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需与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时采集的进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非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需要有上游企业传递的购进发票信息方可开票。

六、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内容填写要求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第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第三、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内容填写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第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第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七、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提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确保此车辆在下游企业库存中(合格证状态为“未使用”),若下游企业该车的状态为“已使用”或无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则无法开具,需由下游企业对此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的蓝字发票进行红冲解除车辆的使用状态后,上游企业才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要求: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八、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机动车类发票不允许作废。

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红字发票(不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允许作废;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十、销售2021年4月30日(含)前制造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对企业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含)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十一、我市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使用。若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

十二、《办法》试行期间,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无法开票时,企业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的进销台账完成开票。

《办法》试行期间(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企业销售机动车,提示车辆电子信息状态为已使用无法开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销售方提供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和购进发票原件等资料,确认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后,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企业依据维护的进销台账完成开票。

原标题:《【政策解读】今年5月1日后,这项业务的发票应该这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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