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治 “枫”华正茂》·溯源篇 | “枫桥经验”的昨日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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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枫”华正茂》·溯源篇 | “枫桥经验”的昨日往事

2024-07-12 21:15: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历史沧桑的变迁,没有改变她的熠熠光辉;时代风雨的洗礼,更加显出她的夺目风采。

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有效解决了基层各类矛盾和问题。如今,传奇故事讲了一个甲子,历久弥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数十次提及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强调要把“枫桥经验”贯穿于“平安浙江”建设始终,坚持统筹兼顾、治本抓源,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减少、化解矛盾纠纷。

从“平安枫桥”到“平安浙江”,再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平安中国”,“枫桥经验”焕发勃勃生机。近日,《中国审判》记者走访了浙江、上海等地法院,重点回溯“枫桥经验”自1963年提出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的历史变迁,充分展现人民法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的积极成效。

“枫桥经验”的昨日往事

远山如黛,近水含烟。金秋十月的之江大地,田间地头一派丰收景象。澄澈的枫溪江水,穿过一座安静而祥和的小镇——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日夜不息地向前奔流。

“一部诸暨史,半部在枫桥。”早在隋唐时期,枫溪江上的枫溪渡口就曾建桥、设驿站,“枫桥”由此得名。几千年来,这里不仅涌现出让当地人引以为傲的“枫桥三贤”——王冕、杨维桢、陈洪绶,还开创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

时针拨回到60年前。1963年年初,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同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派出工作队到当时的诸暨县枫桥区,在7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

参与试点的干部依靠群众,说理攻心,就地教育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得知枫桥区的做法后,毛泽东同志专门作出批示,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自此,“枫桥经验”这面旗帜从小镇走向全国,在神州大地上高高飘扬。

跨越一甲子的朴素经验,不断催生着乡村巨变,也是基层治理智慧在乡村的积极探索和实践。近日,本刊记者走进浙江这片孕育发展了“枫桥经验”的热土,采访了多位“枫桥经验”的亲历者、传承者和发扬者,追寻“枫桥经验”一路走来的光辉足迹。

诞生

在中国的版图上,枫桥只是一个普通的江南小镇。但是,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枫桥,一直没有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不久前的一个上午,本刊记者来到枫桥经验陈列馆,走进“枫桥经验”孕育发展的漫漫历史长河。

196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公安厅调研科副科长董光突然接到公安部交办的一个任务,要他带领几名同志尽快草拟一份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对“枫桥经验”的总结。

而今,“枫桥经验”陈列馆里有一处名为“灶头起草‘枫桥经验’”的蜡像展,人物形象逼真、栩栩如生,描绘的正是董光等人起草调查报告时的紧张工作场景。

“那时候,我们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条件差,不过大家都像打了鸡血一样争分夺秒地往前赶,灶头上、凳子上都是起草报告的‘战场’……”回忆起当年那个场景,董光的眉宇间透着激动的神采。

“枫桥经验”的起源像画卷,在董光的讲述中一幅幅重现:“试点选在枫桥倒不一定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历史往往是一种巧合。当时枫桥的农业生产、政治状况、工作基础等都比较好。”

1963年11月上旬,董光等人开始研究起草“枫桥经验”调查报告的成果。成稿后,董光带着报告初稿到了北京,送交公安部审查。

“那是我第一次乘坐飞机,来回太匆忙了,都没来得及激动。从浙江杭州飞到北京,中间还得停在山东济南加油。飞机只能在六七百米的高度飞行,速度很慢。拿到公安部的修改意见后,我们马上飞回。回来后又修改了一稿。”董光说。

据此,公安部形成了一篇题为《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材料,送交毛泽东同志审阅。

几天后的11月20日,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至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这就是‘枫桥经验’的诞生过程了。后面的事,我没有再参与了。‘回首枫桥事,悠悠已半纪。岁序迭更迁,精神一以贯。’这是纪念枫桥经验50周年时,我写的诗。60年过去了,真是弹指一挥间。”聊起过去的工作情况,董光颇有感慨。

从此,“枫桥经验”这面旗帜,从小镇走向了全国。

1963年11月2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题为《进一步依靠群众,做好司法工作》的报告中,分享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依靠群众制服、改造反动分子对司法工作的重要启示:“司法干部应当走出机关,走出法庭,到基层、到群众中去,组织和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说理斗争,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群众认为他们能够改造的,就交给群众去改造。群众实在改造不了的,就依法捕办。”

在此次报告中,谢觉哉指出:“除了现行破坏的案件以外,一般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的方法,依靠群众监督,进行教育改造,而不采取逮捕判刑的方法来处理。”

实际上,早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其后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从此以后,人民法院便参与到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历史进程之中。

演进

1964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

“酒香不怕巷子深”,“枫桥经验”率先在当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示范引领。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枫桥创造了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成功经验。

1965年,诸暨县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在办理周阿三和唐月仙的离婚纠纷中,就是借鉴了流窜犯管教经验和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经验,教育帮助周阿三重归正道,最终使夫妻二人破镜重圆。

据了解,时任枫桥法庭副庭长马绍福在得知这起纠纷后,便深入大溪大队,全面了解该离婚纠纷的真实状况,对周阿三进行了阶级教育和政策教育,明确宣布只要其不再偷窃、讨饭,积极劳动、决心悔改,就对其偷窃事实不予昭告,也不对其作刑事处分。最终,周阿三重归正道,并成了村里的生产骨干,妻子唐月仙也和他重归于好。

当地群众对枫桥法庭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纷纷感叹:“讨饭阿三能改好,破开毛竹能合拢,真是梦里也想不到的,这完全是靠毛主席和共产党的领导好,靠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帮助热心。”

在枫桥镇钟瑛村的一处民居内,本刊记者还见到了“枫桥经验”历史上教育教化违法青少年的典型——“破缸而逃”的主人公骆尧松。

骆尧松上小学时因偷窃屡教不改被开除学籍,其父怕他再惹祸,就用一个大水缸扣住了他,但没想到他竟然将水缸敲破逃走,开始四处偷盗。

自1965年起,钟瑛村发动群众对骆尧松进行教育改造,使他成为生产积极分子,过上了幸福安宁的正常生活,并因此成了“枫桥经验”的应用典型。

“大家不仅从生活上帮助我,还从思想上教育感化我,使我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此改过自新。”谈及此处,骆尧松已被岁月刻满皱纹的脸上绽放出一抹羞赧的笑容。

骆尧松口中提到的“大家”,就包括时任枫桥区委副书记许根贤。许根贤是当年用“枫桥经验”改造骆尧松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之一。如今,他已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对“枫桥经验”发挥的历史作用有着自己独特的认识。

“十年动乱”结束后,枫桥在全国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为全国范围的拨乱反正提供了范例。“如何对待‘四类分子’和‘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流窜犯,如何做好社会面上的治安管理工作,‘枫桥经验’帮助解决了当时大量出现的此类社会难题。”许根贤说。

20世纪70年代末,诸暨法院通过办理疑难复杂的“四类分子”摘帽案件,支持枫桥群众在全国范围率先为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帽,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思想解放运动,为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传承

时间如白驹过隙,改革开放的春风随后吹遍祖国大地。伴随着相关进程,坚持“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注重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发动群众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更好地参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诸暨法院坚持“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重要内涵,把司法作风建设作为提升干警素质关键,创造了许多时至今日在干警队伍建设方面仍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

1982年,诸暨法院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做到让来访者感到人民法院“门好进,人好见,脸好看,坚持原则事好办,人民法院为人民”,即使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一时无法解决,也不要一推了事,而是讲清道理,转送有关单位,或者教育当事人要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使当事人不至于“满怀希望来,垂头丧气去”。

随着司法作风的不断转变,人民群众对于诸暨法院的信任和尊重得到了持续的加强。

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将延续了二十多年的“调解为主”方针修改为“着重调解”。人民法院内部对于是否需要继续指导基层调解工作产生了较大议论。

在这一背景下,诸暨法院始终秉持“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核心观点,始终坚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形成了“人人关心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个个参加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的生动局面。

时任诸暨法院院长夏守成在发言时指出:“调解工作松一松,民事案件就上升,纠纷没人管,矛盾就会转,小事能拖大,大事能拖炸。”这形象生动地阐述了调解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1982年至1983年,枫桥区各级调解组织在枫桥法庭的指导下,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277件,相当于同期枫桥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数的25倍。

1984年,枫桥法庭建立了调解干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片,难纠纷不出镇”作为抓好基层调解工作的目标。

1985年,时任诸暨法院牌头法庭庭长陈祚纪获得“全国法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是当时浙江唯一一名获此殊荣的人民法庭庭长。

“我在牌头法庭工作了8年。起初案件数量比较多,我就和司法特派员商量,能不能以公社为试点单位,排查纠纷矛盾。后来,我组织了4个人在牌头公社试点,一个月就解决了72起纠纷,这样就把老百姓的矛盾纠纷解决了。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诉源治理,案件数量自然也就下降了。”陈祚纪对本刊记者表示。

“做信访工作的同志要懂得政策法律,要会做思想工作,要为老百姓考虑。老百姓信访举报不是坏事,恰恰反映了一个单位的问题症结所在。所以,要不断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陈祚纪认为,一定要推广“枫桥经验”,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发展活力持续迸发。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促进经济发展,1982年,诸暨法院向县委请示新建“经济审判庭”,同年6月1日正式启用并试办经济纠纷,当年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16件,办结12件,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

两年后,诸暨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达到5325户,超过了1979年至1983年的总和。在巨大的压力面前,1985年,诸暨法院打破界限、面向全局,采取刑庭、民庭、经济庭“三个车轮一起转”的办法,协同经济庭办理经济纠纷,既培养了审判人员办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也为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数据显示,1985年至1990年,枫桥法庭通过调解方式共化解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42起,调解成功率达97.1%。

20世纪90年代,国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渐恢复。凭借“枫桥经验”的先发优势,1996年,诸暨成立了“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形成了市、镇(乡)、片、村四级调解网络,除了依托乡贤、宗族、干部的传统调解外,行业调解也开始出现。

1998年11月,浙江省委批转了浙江省公安厅党委、绍兴市委《关于推广枫桥新经验,更好地维护农村稳定的报告》,在全省推广枫桥的经验做法。

1999年,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展宪法普法活动 供图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发展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使其逐步形成了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的成功经验。

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由此开启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继承、发展的新征程。

“此后,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贯穿于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始终,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防范化解社会各类矛盾风险的宝贵经验。”诸暨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潘超英说。

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南门社区的陈大爷,年轻时是矿工,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得了尘肺病。因为补助标准问题,他想去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曾任桐庐某煤矿书记的张生良成为退休矿工们第一个想要倾诉的对象。得知昔日工友的愿望后,张生良劝陈大爷先不要找上级部门反映,由他来找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尽可能地帮助解决。

2009年,南门社区一群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自发组织了一支志愿者团队,为居民排忧解难。由于他们的办公地点就在社区一楼,因此被社区居民亲切地称为“楼下书记”。

据悉,2009年到2013年,“楼下书记”的6名骨干志愿者累计在“楼下”义务值守超过3万小时,收集社情民意700余条,接待来访社区居民1.6万余人,成功调解居民纠纷300余起,探望慰问困难群众近1000户,帮助居民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如今,这种做法已经推广到了当地的很多社区。

本刊记者注意到,多年来,“楼下书记”记录各项工作内容的册子已经放满整整一个柜子。每当社区居民来访,“楼下书记”都会一一记录,能及时解决的事情绝不拖沓,暂时无力解决的事情则整理上报,切实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调解既需要专业,也需要奉献精神。”桐庐县司法局局长潘武伟对本刊记者表示,“楼下书记”这个名字很“土”,但影响很大,大家对他的认同度很高。他不是组织上的书记,实际上是群众对他们党员身份的认可。

在民事纠纷中,引入协助调解员的力量,使得乡土社会里日常生活所固有的逻辑,在解决农村法律纠纷时,常常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温岭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协助调解员”经验,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手册》,成为全国基层法院的示范性做法。

协助调解员,最早出现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箬横人民法庭。2004年,该法庭从辖区539名人民调解员中聘请了25名协助调解员,当年年底盘点时,该法庭案件调解率在温岭全部6个人民法庭里排名第一。以前一起案件平均要审理29.4天,融入协助调解员的力量后,一起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缩短到19.1天。

2005年,温岭市人民法院新河人民法庭也开始施行该做法。这是一个典型的乡村法庭,村干部也基本在家务农或者就近经商。除了法庭推荐的以各村干部为主的一批固定的协助调解员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其他人主持调解。

“他们既会讲乡土话,又要学讲法律话。”在时任温岭法院副院长林晨看来,协助调解员与一般的民间调解角色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必须坚持更多的“法律精神”。

作为温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家顺积极担起“领头雁”责任,通过完善的制度不断强化“协助调解员”品牌建设。“虽然是人民调解,但必须做到程序规范,调解结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对得起群众对我们的信任。”李家顺说。

创新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纵观“枫桥经验”的整个发展历程,就是一个由点及面,不断辐射、扩大覆盖的过程。

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刊记者见到了该院立案一庭庭长陈辽敏。

2007年,陈辽敏调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第二年,院里派她到刚刚成立的立案调解组工作。那是法院收案陡然上升的一年。彼时,互联网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明显增加。

刚开始,陈辽敏的内心有点纠结:“调解工作实在是琐琐碎碎、婆婆妈妈的,太没挑战性了!”但骨子里的那份倔强让她选择坚持:“工作到了自己手上,要干就要干好,要做就要做得更好。”

自那以后,陈辽敏把时间安排得满满当当。每天都会有七八个案件进行调解,多的时候有十多件,她穿梭在5个调解室之间,有时候上一件案子还没调解完,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在门口等候了。

2005年到2010年,时任西湖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辽敏共办结民商事案件4735件,结案率达95.4%,调解撤诉率为84.4%,息诉服判率达到100%,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21天,所办之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当事人缠诉上访,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杭州被称为“互联网之都”,网络纠纷比较多,2008年,西湖法院开始探索“互联网+调解”模式,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激发了大家的创新动力。此后,该院不断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电子督促程序、浙江ODR平台及“一码解纠纷”等创新工作。

2011年9月,西湖法院成立了“陈辽敏法官网上调解工作室”,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预约开庭或调解、网上咨询、网络在线调解等职能为一体,还配备网络调解室和网络法庭,实现了“诉”与“调”网上网下无缝对接。

从一地精致“盆景”发展为各地精彩“风景”,“枫桥经验”穿越时空,焕发出了新的光彩。

来源:《中国审判》2023年第20/21期(记者: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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