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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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