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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16:41: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法常见的观点展示分为二种:学术类----标准有争议;实务类------应用有争议。

对于学术类。我们要记忆两种观点并套用;实务类,我们记忆住判断标准并应用即可。

观点展示的技巧:一般都是对立的观点,所以常见模板:

有罪/构成------符合要件---分析说明 。    无罪/不构成----不符合要件---分析说明。

 

一、实务的观点展示。(标准无争议)

1、 被害人自陷风险

标准:自陷风险两步走:危险实行者是谁?实行者有无认识、控制能力?

一般对于认识、控制能力有争议。

 

例:甲在山坡放火,蔓延至乙家中,乙逃离后为了抢救家中财物折返,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此时乙的死亡是否归责于甲的防火。、

 

肯定说:乙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认知到潜在危险,且取回财物符合常理,被害人没有避免危险的能力。

否定说:乙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火灾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被害人保护的财产法益远小于生命法益,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对危险具有避免能力,但选择自陷风险,应当自己对死亡结果负责。

 

 

2、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标准:介入因素两步走:异常否?作用大否?

对于异常否、作用大小都有争议。

 

例一:异常否的争议

甲绑架乙,将其捆在车上,后乙称甲不备,跳车逃跑。至公路上呼救,被往来车辆撞击致死。

甲对于乙的死亡有责否?

 

肯定说:逃跑行为不异常,和绑架属于引发关系。

否定说:逃跑跑到公路被撞异常,和绑架独立关系,且到公路对死亡作用更大。

 

例二:作用大小的争议

甲欲杀乙,向乙投毒,乙被毒晕未死。后丙路过,见乙晕倒,乘机杀乙。

甲的行为对于死亡有责否?

 

肯定说:丙介入异常,但若无甲的毒使得乙丧失反抗,丙可能无法得手。二因一果

甲对死亡结果负责。

否定说:丙介入异常,但毒药不能致死,致死原因是乙的杀害。甲对死亡不负责。

 

 

3、 防卫过当的判断

标准:先必要性,再相当性。

对于必要性,按社会一般人角度。相当性,按比例原则。

 

例:甲闯入乙家中,扬言欲强暴乙,乙骗其服下毒药,甲毒发身亡。

乙构成正当防卫否?

 

肯定说:乙构成,因为从必要性来看,甲正在实施严重的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此时防卫致死不算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

否定说:不构成,因为甲此时还未使用暴力伤害乙,从相当性来看,乙防卫过当。

 

 

4、 罪过形式的区分

标准:认识要素+意志要素。

认识可能+赞成/弃权/反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该预见/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反对=疏忽的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例:甲骗乙,称赵某欠其债不还,让其绑架赵某儿子小赵。乙非法拘禁了小赵,甲外出准备勒索赵某,小赵大哭不止,乙用胶带封住其口,使得其窒息死亡。乙对死亡属于何种心理?

 

故意说:客观上。乙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主观上,乙对于小赵死亡结果持有放任心理,未追求也为阻止,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过失说: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但主观上,由于乙疏忽未能预见死亡的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同时其过失杀人的实行行为也是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乙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

 

 

5、 着手的判断

标准:是否制造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着手前为预备阶段、着手后为实行阶段。

 

例:甲邮寄炭疽粉。途中被发现,被抓捕。甲实行与否?

 

肯定说: 因为炭疽粉即使在途中,如果出现泄漏会造成死亡危险,此时已经着手了。甲犯罪未遂。

否定说:病毒粉未到达欲杀害的人手中,对其无危险,未着手。犯罪预备。

 

 

6、未遂犯、不能犯

标准:危险的判断:有无制造对法益的危险

客观角度、行为时角度、联系与发展的眼光。

(不看主观看客观、不看事后看当时、不片面要全面。)

 

例:甲向乙房间开枪,实际上当天乙家正好加班、家中无人,甲欲开枪杀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无罪。

 

犯罪未遂说:甲此时虽不能伤害到乙,但如果晚来一会,就能制造杀害乙的危险。

无罪说:属于对象不能犯,乙不在家,射向无人的地方未制造危险。

 

 

7、吸收犯

标准:不遗漏评价。不能,数罪并罚。

如:甲伤乙,乙说其有血友病,请求甲送其就医。甲不置可否,后乙流血过多致死。

前行为:故意伤害罪、后行为:间接的故意杀人。(都是对生命法益的侵害)

后罪可吸收前罪

甲称乙睡着,窃取其财物,不慎被发现便打晕乙。(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侵害不同法益)

 

例:甲欠乙债务不还,乙便绑架甲。甲扬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乙大怒,痛打甲致其断手。

乙先后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数如何?

 

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罪侵害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侵害生命健康权,二者不同法益。为防止遗漏评价,不可吸收。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吸收犯:故意伤害罪为重罪、非法拘禁罪为轻罪,他们都是人身犯罪。重罪吸收轻罪,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8、占有的转化

标准: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实际控制力)

 

例:高铁上的某位乘客遗忘了他的钱包,后来的乘客捡到占为己有。盗窃还是侵占?

盗窃说:此时转化为乘务员占有,侵犯占有,盗窃罪。

侵占说:此时不能转化占有,侵犯所有,侵占罪。

 

 

9、存款的占有

标准:存款本质上存款债权,现金银行所有,客户享有债权。

 

例一:错误汇款---乙将汇于甲的钱,转到丙的账户上。

(1)     由于是种类物,使用不侵犯。只有不返还才侵犯所有,对于汇款人构成侵占罪。

(2)     甲从银行取出这笔错误汇款(通过atm机或欺骗柜员取)。此时对于银行?

观点一:甲取现金,侵犯了银行的占有,所有构成盗窃或诈骗。

观点二:甲取现金,未侵犯占有或所有,应为卡里既然有,代表甲有相应的债权。

 

例二: 取走赃款---甲借卡于乙用于电信诈骗。甲不知情,乙将犯罪所得存入卡中,后甲得知乙的犯罪事实,便挂失卡取走现金。此时甲构成何种犯罪。

观点一:对于银行,甲取走的是非法所得,银行没有交付现金的义务,甲无权取走。甲可能涉及盗窃或诈骗。同时,取走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观点二:甲对不构成犯罪,甲卡中既然有钱,便可以取得现金。

 

例三:帮取赃款----乙通过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自己账户,由甲代为取出。甲此时犯何种罪?

观点一:甲帮助取得赃款,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前往银行取款涉嫌盗窃或诈骗。

想象竞合择一重。因为乙是犯罪所得,银行不用交付,甲无权取走。

观点二: 甲仅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银行家不犯罪,因为卡里有钱,有权取走。

 

10、取得型犯罪的既遂

标准:取得控制说----排除他人支配。

 

例:甲勒索乙,命其将十万元藏于指定的垃圾桶中。甲又指挥丙,取帮助取得赃款。丙取得后,与甲平分。此时,丙构成何罪?

 

观点一:丙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条件是取得控制,藏于垃圾桶后甲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发现并占有赃款的可能性,所以丙构成了承继的共犯,实施了排除干涉的取得控制行为。二人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二: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当赃款藏于垃圾桶中,被他人发现的可能性过小,实际上已经能排除他人支配可能。此时甲已经取得控制,犯罪既遂。乙所以只是事后参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1、抢劫罪的第一步与第四步(强制行为、取得行为)

标准:成立抢劫,二者需要时间的紧密关联(当场性—时间概念)。因为二者紧密组合才构成抢劫,不然只是独立的两罪。

 

例一:甲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杀害了乙。第二天,乘车前往乙的老家,取得了其家中的财物。此时甲犯何罪?

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因为二者时间不是紧密联系,所有只能是孤立的两罪。

 

例二:甲杀害乙,发现甲身上有串珠宝,取得并逃离现场。甲回到家中想起凶器没有处理,返回现场处理凶器,又发现乙口袋里有块表,便取得逃离。

甲取得珠宝和表分别构成什么罪?

观点一:前后都是一个抢劫罪,因为拿表是建立于前面的杀害行为。

观点二:取得珠宝为抢劫罪,事后返回取表是盗窃罪。因为此时取表和杀害已经没有紧密的时间联系,应当孤立定罪。

 

注意:所谓当场,不是指一定要在原现场。而是说时间的联系要紧密。

 

 

12、敲诈勒索与行使债权

标准: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恐吓行为?)

例:甲被公司辞退,公司与甲在补偿费有争议,决定不支付其补偿费。甲扬言不支付就会泄露公司机密。此时甲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肯定说:公司与甲此时债权未确定,丙此时用恐吓手试图取得补偿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否定说:既然公司与甲在补偿费上有争议,说明丙认为自己具有合法债权,无非法取得的意思。所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学术的观点展示(标准的争议)

 

1、 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必要说。(不分多少)

例 一

故意型偶然防卫

(甲出于泄愤目的杀害乙,事后查明乙当时正要射杀丙,甲不杀乙,丙就会被杀)

不要说:甲无罪,属于正当防卫,客观上甲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且具有必要性、相当性。

必要说:甲主客观不统一,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结果上救了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型偶然防卫

 (甲欲杀乙,藏于林中,结果被路过的猎人当做猎物击杀。事后查明,不杀甲,乙就会死。)

不要说:猎人无罪,正当防卫

必要说:猎人无罪,但不是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客观上有,主观上无。=观点展示/

假想防卫:客观上无,主观上有。=无正当防卫。

 

 

2、 偶然避险认识不要说/必要说。(不分多少)

例 一

偶然避险

(甲出于泄愤目的毁坏乙的车辆,结果救出被忘记在车内的孩子)

不要说:甲无罪,属于紧急避险,客观上甲是在拯救孩子,且具有必要性、相当性。

必要说:甲主客观不统一,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目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甲结果上救了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3、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不分多少)

例:甲看到前方一人似乎是仇人乙,射击时不慎打偏,射杀了丙。

 

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追求事实)

想象竞合,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故意杀人罪既遂。(修改事实)

想象竞合,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象错误:无展示---不影响定罪。

 

分别讨论:打击错误+偶然防卫。例:甲与乙共同射击丙,甲不慎击中乙,结果导致丙存活。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4、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分出多少)

例:前行为:故意杀人未遂,昏迷。后行为:抛尸行为。

 

 

多数说:多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明天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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