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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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关于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情况说明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经市房管局与市建设局充分协商沟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本着减轻购房人负担的总体原则,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就低不就高、较现行标准有所下降和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原则确定我市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具体交存标准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后标准与现行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数额比较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与现行标准比较如下表所示: 类型 金额 调整后每平方米交存金额 现行标准 差额 增减幅度 每平方米购价 交存比例 交存金额 1 个人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1% 128 -73 -57.03% 2 个人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1% 125.5 -25.5 -20.32% 3 个人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4 单位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2% 256 -201 -78.52% 5 单位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2% 251 -151 -60.16% 6 单位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三、与周边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比较我市此次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或说略微偏低,选择部分城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统计如下: 长沙: 物业 类型 别墅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独立地下车库 毛坯房 精装修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200 120 75 110 65 100 60 80合肥: 多层(七层以下) 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 80 110济南: 未设电梯 设电梯 60 120西安、杭州: 多层(七层及以下)不配电梯 多层(七层及以下)配电梯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 60 90 145上饶: 多层(六层以下) 高层(六层以上含六层) 7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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