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其职责都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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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明清时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管监察、弹劾及监督百官。都察院在明、清时期权力很大。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清代升为从一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还参与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刑部 刑部,明清时期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其长官为刑部尚书,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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