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蒙高速公路项目(蒙城县段)征地公告(含马集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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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关于亳州至蒙城高速公路涡阳(标里)至蒙城(双涧)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3号),征收蒙城县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63.0769公顷(耕地283.2663公顷),其中农用地327.4753公顷,建设用地35.5238公顷,未利用地0.0778公顷。 用地位置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马集镇 坝湖村 10.3249 1.119 / 11.4439 柴河村 35.183 0.6244 / 35.8074 凤光村 3.0608 0.77 / 3.8308 马庙村 6.8305 / / 6.8305 太平村 15.8024 1.4828 / 17.2852 薛湖村 10.5365 0.2458 / 10.7823 合计 81.7381 4.242 / 85.9801 岳坊镇 冯庙村 12.7405 0.9188 / 13.6593 葛寒寨村 6.2377 0.2267 / 6.4644 姜饭棚村 18.2066 2.658 / 20.8646 母集村 0.8129 0.4072 / 1.2201 于庙村 6.9441 0.2247 / 7.1688 岳东社区 6.7255 0.5908 / 7.3163 岳坊寺社区 4.9892 0.6294 / 5.6186 合计 56.6565 5.6556 / 62.3121 小涧镇 尖山村 6.8257 0.251 / 7.0767 合计 6.8257 0.251 / 7.0767 漆园街道 黄寨村 9.6749 0.001 / 9.6759 前王村 22.8867 6.2074 / 29.0941 十里井村 4.0111 / / 4.0111 太山村 9.8061 2.029 / 11.8351 土山村 4.3103 1.3749 / 5.6852 香山村 14.2311 3.9515 / 18.1826 合计 64.9202 13.5638 / 78.484 板桥集镇 大苑村 14.483 / / 14.483 合计 14.483 / / 14.483 王集乡 庞沟村 0.4959 / / 0.4959 石山村 16.354 1.8975 / 18.2515 王窑村 5.5473 0.5543 / 6.1016 合计 22.3972 2.4518 / 24.849 庄周街道 东光社区 3.1308 0.0178 / 3.1486 后娄社区 6.986 1.8127 / 8.7987 马店社区 8.8964 0.7129 / 9.6093 王桥社区 1.4267 / / 1.4267 合计 20.4399 2.5434 / 22.9833 双涧镇 高隍村 29.1168 4.4698 / 33.5866 老集村 10.0811 / / 10.0811 隋寨村 7.3323 0.5236 / 7.8559 杨圩村 13.4648 1.8228 0.0778 15.3654 合计 59.995 6.8162 0.0778 66.889 乐土镇 屈庙村 0.0197 / / 0.0197 合计 0.0197 / / 0.0197 蒙城县总计 327.4753 35.5238 0.0778 363.0769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马集镇人民政府、岳坊镇人民政府、小涧镇人民政府、漆园街道办事处、板桥集镇人民政府、王集乡人民政府、庄周街道办事处、双涧镇人民政府、乐土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地区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区片标准 (元/亩) 蒙城县 Ⅰ 城关街道,庄周街道东光社区、红光社区、六里社区、二里吴社区、万湖村、十里社区、七里许村,漆园街道北城社区、碾盘社区、孙沟村、花园村、香山村,乐土镇建明村、李大寨村、杨桥村,小辛集乡何楼村。 46600 Ⅱ 其他地区。 4440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亳政秘〔2020〕1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 1、货币补偿具体按上述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执行。 3、其他安置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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