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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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6 17:3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平湖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范畴的相关经营活动,通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平湖市范围内公交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的管理过程。

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化公交线路、确定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并对公交企业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的拨付工作。

财政局负责确定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

发改局负责公交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

第四条 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本规制范围及方法

第五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总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公交企业运营总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 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年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实际运营总里程可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

成本规制单价=∑年各项指标规制成本之和/年实际运营总里程

第七条 实际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班次(来回为1个班次)、运营天数、运营车辆数,采用公交调度平台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运营里程之和。

年实际运营总里程=∑单车年实际运营里程

第八条 公交年各项规制成本指标,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规范测算口径,将其费用(包括机动车辆折旧、保险按运营车辆价款权重)分摊到各线路中去。

第九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一)驾驶员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驾驶员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三项费用支出(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其中:

1.在“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驾驶员人车(运营代号)比按1.3:1核定。

2.驾驶员平均工资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社会各行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核定。

3.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单位实际缴纳的金额核定。

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三项经费依据公交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计算加权平均核定(如系固定额则取固定金额),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14%、8%、2%。

(二)能耗费用。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氢气等)支出,包括充电服务费和为公交服务的放空、验车等合理范围内的里程能耗。

成本规制测算车辆百公里能耗时,对有需要实测能耗的车型,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查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的心理影响,故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每年6-9、12-2月份为空调开放月,因此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根据各能源种类上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变动单价(不含税)进行算术平均为消耗单价,电价取测算日供电部门或服务单位的单价为核定规制的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年运营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

能耗总费用=∑(各线路各型号运营车辆运营里程×核定规制单位能耗×核定规制能耗单价)

核定规制单位能耗费用=能耗总费用/年运营总里程

(三)折旧费用。是指公交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及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进入规制成本。公交运营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停车亭、调度室、修理车间等)由公交公司自行投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其折旧费不纳入成本规制中。

公交车辆折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车辆原值(不计残值,不含增值税及政府购车补贴部分)预计使用6年测算折旧。

公交车辆折旧费=∑〔各运营车辆原价×车辆年折旧比例〕

(四)保险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自燃险、玻璃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

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依据最高不超过保险公司标准保费的七折核定。

(五)修理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轮胎消耗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及工时费。

公交车保养修理费根据不同车型、不同车龄的公交车维修成本分别测算核定,但总的维修金额不超过28元/百公里。

(六)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依据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直接票款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5%提取,如高于1.5%,按近三年实际加权发生额的平均值核定。

(七)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如按国家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由于其他直接运营成本不具有固定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由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时追加计算。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为公交运营服务而发生的期间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车辆费用、管理设备折旧、场地租赁费和办公费用等,其中:

1.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车(运营代号)比按0.5:1控制,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

2.管理车辆费用仅指安全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未提足折旧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账面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计算核定。

3.管理设备折旧费用,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上年账面折旧费计算核定。

4.场地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服务而缴纳的站场使用费、停车费、保洁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依据上年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计算核定。

5.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审计咨询费、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依据上年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5‰核定。

(二)财务费用。专指增值税留抵税额贴息,是指公交企业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计算确定,贴息比例由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每两年确定一次。

第十一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

2.与公交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

3.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

4.公交企业闲置资产的折旧;

5.未在公交“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

6.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7.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8.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三条 氢能源公交线路和车辆的成本规制单价实行单独核算;对公交企业因执行政府性指令购置氢能源公交车而增加的费用,由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出台相应的融资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连同购买服务资金一并拨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考虑公交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值每两年测算确定一次。

第十六条 规制成本作为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

平政发(2021)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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