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罚字〔202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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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岛安迪儿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鸽 年龄:33 性别:女 政治面貌:群众 地 址: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街东村村南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1年2月,青岛安迪儿服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街东村南占用龙水街道办事处街东砖瓦厂土地379平方米(其中,有林地8平方米、坑塘水面371平方米,合0.5682亩)建厂房用于服装加工,该宗地符合莱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地类和规划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自罚告字〔2021〕6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自罚听字〔2021〕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使用权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非法占用有林地每平方米25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陆佰贰拾元整(¥76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莱西农行威海东路分理处,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本机关编码:011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强、丁小鹏 联系电话:0532-83968801 地 址: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 莱西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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