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去何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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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药品经营新规并未进一步明确委托销售安排下各方的法律关系。对此行业内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类似于MAH的总经销商,MAH将药品销售给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再由受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下级经销商,MAH向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药品价款,“委托销售”类似“药品总经销”。第二种观点认为,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系MAH的服务提供方,MAH委托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协助其销售药品,并提供药品的储存和运输服务;但是MAH将直接向经销商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药品价款,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则向MAH开具服务费发票并收取服务费,“委托销售”实则一种服务。我们注意到部分省市试图对该问题作出释明,例如,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载明,委托销售安排下,应由MAH制作销售订单、开具销售发票、收回销售货款,保证票、账、货、款一致,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合MAH进行相关工作。[9] 实践中,除了涉及药品监管之外,委托销售还牵涉税收、两票制等诸多问题,期待相关主管部门能尽快明确药品委托销售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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