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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广告生效的时间-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客户端 首页 >法学 > 民事研究 浅析悬赏广告生效的时间 2004-04-13 14:5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红英 章小红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它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的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者是只有很少的几人。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深入,悬赏广告也不断增多。讨论悬赏广告这种特殊的要约,何时生效,对实务中正确处理该案纠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要约的普通形式来划分,要约主要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之分。口头要约的生效采用了解主义,即要约一经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即为对方了解,此时要约生效。 对于书面要约的生效时间,在理论及立法上历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一经将其书面要约以指定或者其他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即产生效力,要约人即要受到约束。另一种是受信主义,也就是到达主义,以书面形式的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不论其形式如何,一律采用受信主义,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那么对悬赏广告这种要约,能否也采用受信主义呢? 由于悬赏广告是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所作,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的时间根本无法确定,既然无法确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那么适用《合同法》的受信主义就有疑问。那么能否适用发信主义呢?笔者认为,使悬赏广告的要约人一经作出要约的表示,即受到该要约的拘束,对要约的约束过于严格,而此时,受要约人并不知道要约的具体情况。因此,采用发信主义也不妥当,不利于保护悬赏广告要约人的利益。鉴于此,笔者主张,对悬赏广告这种要约的生效时间,宜采用了解主义,即为对方了解时,要约生效。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不想看也得看 弹窗广告治了又治为何"打不死"开机广告别成“牛皮癣”治理广告骚扰,不能止于约谈吉林: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法院: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0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苹果手机进水损坏 抗水宣传被指涉嫌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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