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苏大人〔2017〕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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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苏大人〔2017〕123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4月13日 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青年教师的选拔和培养,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主要以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平台,探索师资队伍培养的新方法,将教师聘用、培养与博士后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作为统招博士后,参照专任教师管理,在履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同时,须完成所聘学院(部)布置的教学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收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招收条件 符合学校当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条件,符合统招博士后招收条件,年龄在30岁及以下,身心健康。 第五条 招收程序 (一)学院(部)按新聘教师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审定; (二)拟聘人选进入学校相应或相近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签订3年期限的《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与考核 第六条 学院(部)为每位师资博士后制订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完成约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旁听2门相关学科的主干课程;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承担班主任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条 协议期满考核 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期满前2个月,填写《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由学院(部)组织专家组,就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对考核合格的,经学校审定同意后,聘为苏州大学教师。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作为教师聘用,退站或出站后自主择业。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实行协议工资制,税前年薪标准为13-20万元,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9万元,学院(部)承担余下部分(须高于本单位讲师平均水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缴纳。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其他待遇按统招博士后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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