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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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研究

2024-07-09 17:19: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研究

 

陈曦  何猛  邱彪

 

 

内容摘要: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深,适度的舆论促进司法公正,而过度的舆论导致司法受到绑架,司法公正受到威胁,使司法裁判越发困难,因此司法舆论引导十分重要。本文从什么是新媒体,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的特点,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舆论引导的重要性,目前司法舆论引导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 司法舆论 重要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什么是新媒体?新媒体有什么特点?

(一)新媒体的定义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即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而言的,因此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新媒体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限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如网站、贴吧、论坛、QQ、微博、微信等。

(二)新媒体的特点

1、传播主体广泛。新媒体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无论何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可以使用互联网,其就可以成为舆论的传播主体,肆意发表观点。

2、传播迅速,范围广。不同于报刊等传统媒体的受众少,传播慢等特点,新媒体的受众非常广泛,传播极其迅速。

3、互动性强。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并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而新媒体的互动性非常强,双方甚至是多方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实时互动。

二、什么是舆论?在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有何特点?

(一)舆论的定义

“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 并怀伊邑”。其后见于《梁书·武帝纪》:“行能臧否, 或素定怀抱, 或得之舆论”。其中“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或公众的意见①。简单来说,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也就是说,舆论是大多数人持基本一致的态度或意见,其代表了多数人的态度和思想,进而也会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使用了舆论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由此可见,舆论有着影响公众思想情感的能力。

(二)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有何特点?

大多数情况下,热点事件是由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通过网络媒体曝光,引起大众关注,使得大众在网络上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旦一些观点引起大家的共鸣,支持的人越来越多,进而影响扩大,逐渐形成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舆论。正是由于这样的形成过程,使得舆论有着以下的特点:

1、非理性和可导向性。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体,而其中大多数人势必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思想、意见都是感性的,是基于自身理解的道德正义所形成的,因此舆论是非理性的。也正是由于舆论的非理性,公众缺少理智的思考,容易被情感操控,使舆论具有可导向性。

2、形成极其迅速。在新媒体这个大环境下,当代许多事情都变得透明起来,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这使司法舆论的形成极其迅速。因为很多情况下,能够引发舆论的热点事件必然具有某些方面的吸引力,再加上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司法舆论行形成非常迅速。比如引起全国轰动的湖北巴东邓雨娇故意杀人案,其中涉及政府官员,性侵,防卫过当等敏感问题,再加上网络媒体为点击率、播放量所制造的夸张标题,使这个案件迅速的引起全国关注。

3、形成源头增多。舆论的发生必然有一个源头,这个源头可能是想要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当事人,可能是想要提高流量的网络媒体,可能是为了维护正义的普通公众,也可能是一些别有用心的操控者。总之,就是在这些条件下,使得舆论形成快速,影响颇深。

三、舆论对司法有何影响?为什么要对司法舆论进行引导?

(一)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许多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可以借助舆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称性,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防止了当事人之间“以强欺弱”的发生。回顾这些年的热点事件,舆论确实对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

2、消极影响。近年来,从许多热点事件中可以看出,媒体为收视率、点击率,以维权为口号,以煽情的语言,先入为主的宣传触动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有意无意地引导了舆论方向,使公众对案件的判决有了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所形成的预想或期待②。在多数情况下,公众基于情感所形成的期盼与法官基于法律所形成的判决是不相符合的,这就会导致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甚至是影响审判结果,使舆论驾驭在司法之上。

(二)为什么要对司法舆论进行引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加,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也更高,并且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公众接近司法的途径越来越多,司法的透明度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一举一动都被放置在摄像头下,一旦人员法院的工作出现任何差错或者并非差错而是与公众期待不一致的结果,都会变成公众热议的新闻点。公众一向对关于司法的负面舆论关注度极高,许多别有用心的人或者事件的当事人利用舆论的可导性使舆论偏向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利用舆论对人民法院造成压力,迫使人民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不可否认,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确实有积极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腐败,但是,很多时候,舆论的期待与司法判决并不一致,这就会激起群众的愤怒,引发各种阴谋论,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压力。适度的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过度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实践,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比如在“彭宇案”当中,当时审判此案的南京市人民法院和法官丝毫不重视舆论,没有及时对舆论进行引导,而是任由其发生发展,最终造成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导和舆论,使大众对审判结果充满愤怒与不敢置信,结果给法院和法官,更重要的是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从其中可以看出,对于舆论的引导是多么重要。

四、人民法院在司法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谓不深,因为舆论改变审判结果的案件有许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受到了舆论的左右,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对的,法院应该积极接受舆论监督,而不受舆论左右,会出现舆论影响审判的情形,说明人民法院在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认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

(一)人民法院认识不到位,对司法舆论引导不够重视

在当今发展迅猛的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力,显然,对舆论的引导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为主导的旧媒体时代,基本所有信息都被过滤筛选之后才会呈现给大众,所以,舆论的出现是少之又少,人民法院也不用考虑不用担忧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因此,从就媒体时代较为迅速的跨越到新媒体时代,许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者还未对舆论引起重视,还未对舆论的威力有所领略,自然对舆论引导工作没有感想,但是随着近年来舆论与司法之间发生了多次博弈,人民法院应该逐渐重视其舆论引导工作,在舆论与司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舆论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而法院对舆论进行适度的引导,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实践。

(二)舆论引导能力弱

1、未设立舆论引导机构。人民法院的舆论引导工作应该由专门的舆论引导机构进行,没有舆论机构,会使人民法院在引导舆论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都未设立专门的舆情引导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未设立专门的舆情引导机构,人员工作水平更是参差不齐,网络舆论发生时多半不能及时应对。

2、缺少舆论引导方面的专业人才。人民法院对舆论的引导能力弱主要的原因是法院对舆论未引起重视,更没有积极思考过应当如何引导舆论。如果未对舆论引起关注,就更加不会有引导舆论的能力。当然,人民法院缺乏舆论引导能力也是因为人民法院缺少舆论引导方面的专业人才。舆论引导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复杂,网络舆论引导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关于舆论传播的基本思想、公共管理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新闻传播理论、接受理论、选择理论、动机理论、转变理论等③,非网络舆论引导方面的专业人才不可能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人民法院无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正是因为缺少舆论引导的专业人才。

3、舆论监管机制不健全。网络舆情监管机制包括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以及反馈机制。预警机制是让人民法院提前监控预警,先深入研究新媒体的特点及定位,准确分析研判网络舆情,发现苗头和倾向就及时处理,避免小热点变成大热点,将舆情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缺少预警机制使人民法院对于舆情不敏感,反应迟钝,影响引导舆论的效果。应对机制是保证在重大舆论发生时,人民法院能够积极有效应对的关键,人民法院应该研究出一套普遍适用的舆情应对机制,并且根据每一个事件的特点建立起独特的应对机制,两相结合,有效应对舆论。反馈机制是反映舆论应对与舆论引导工作效果的机制,通过反馈机制,了解大众在舆论引导后对于网络热点事件的态度,分析舆论引导效果,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整改善舆论引导工作,达到更好的舆论引导效果。目前,大多数的人民法院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网络舆情监管机制,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网络舆情的预警、引导、应对、反馈工作感到困难重重。

(三)法院话语权不够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往往对自有媒体建设不够重视,不仅没有利用好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也没有与一些具有代表性、可信性的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往往在网络环境中的话语权不够,而过度的舆论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损害与话语权的不足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对法院的形象损害很大。

(四)社会沟通能力弱,未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在过去的旧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极少与社会进行沟通,也不需要与社会进行沟通,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如今没有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意识。人民法院与社会共同的能力不足,并且尚未健全信息传递机制,这就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好奇心增加,挖空心思地想要得到有关法院的信息,也因为对法院的不了解,公众会产生许多无端的猜忌与怀疑,逐渐形成影响力极大的社会舆论,对法院的形象产生较大的损害。

(五)法院形象矫正工作难度大

法院的形象矫正工作是指法院的形象、公信力受到损害时,通过一定的措施恢复、改善法院的公平正义等形象的工作,法院形象矫正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对舆论引导工作起到正向效应,更是能够潜移默化地使人民群众坚信人民法院乃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形象矫正方面没有太多的有效措施,并且一旦法院开始形象矫正工作,会被公众误解为掩盖真相,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意与不信任,形象矫正工作反而使法院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

五、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加强对司法舆论的引导?

(一)培养舆论引导意识,重视舆论引导工作

纵观近年来的热点案件,比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等,其中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结果影响较大,从这些案子中可以窥见舆论引导的重要性。当然,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正确认识舆论,了解舆论对于司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了解舆论并非一件完全的坏事,只有这样,法院才能真正把握舆论引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培养舆论引导意识,重视舆论引导工作。舆论引导意识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培养,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多多关注网络,从中发现涉法热点事件,逐渐在内心形成舆论引导意识,重视舆论引导工作。

(二)增强舆论引导能力

1、设立舆论引导机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专门的舆论引导机构,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保持机警,迅速对不利的舆论作出反应,从而防止舆论妨碍司法的独立性。

2、引进大量专业人才。舆论引导工作十分复杂,只有从事舆论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丰富舆论引导经验的非专业人员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舆论。当然,如何引进专业人员,是在编制内引进还是与专业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还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进行长期的探索。

3、建立健全的舆论监管机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着手建立一套全面的舆论监管机制,健全的预警机制、应对机制及反馈机制,为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效果,任何一个环节缺一不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除了建立内部的舆论监管机制,还应该与外部的网络舆论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授权给网络舆论监管机构加强对公众网络行为的监控和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从而使人民法院对舆论的引导更加及时,更加有效。

(三)提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社会沟通能力

提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社会沟通能力,可以说是从源头上截断了舆论的传播。舆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公众对人民法院不够了解,不够信任,追究其原因还是法院与社会的沟通不够,不够了解自然而然产生揣测妄断,舆论就此形成。回顾人民法院近年来在社会沟通方面的作为,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社会沟通确实不够重视,很多法院并未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愿望也在不断改变,当今社会,人们追求的是公平,是正义,是精神上的美好需求,所以法院不应再给群众留下严肃、冰冷、难以接近的形象,取而代之的应该是较为亲切,而又足以让群众信任、尊重的新形象。第一点,法院应当时刻关注舆论,及时发现舆情变化,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并且积极拓宽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沟通方式,使司法更加亲民④。第二点,法院应该端正对于群众的态度,不是居高临下,而是平等尊重,这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前提,因为只有如此,人民群众才有可能理解法院的立场。第三点,人民法院发言应当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使公众感受到法院所说乃是客观事实,让其从内心中逐渐信任法院。

(四)做好法院形象矫正工作

在对司法不利的舆论出现之后,人民法院的形象势必会受到破坏,此时,做好形象矫正工作对于法院形象的维护至关重要。法院可以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良好联系,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效果进行宣传,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⑤。宣传时突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弘扬优秀法官、法警的典型事迹,让公众对人民法院充满信心,逐渐改善法院在公众当中的形象。

(五)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

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工作是避免舆论危机发生的根本,而法官是审判工作的执行者,所以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非常必要。法官需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掌握引导舆论的方法,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并且,法官应当慎重、谨慎地对待每一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从实体上到程序上都不出现瑕疵,从根本上防止舆论的发生⑥。

(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由于公众缺乏法律知识,以自己的道德情感作为审判依据对案件进行结果预测,而法官则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审判,这两者之间通常情况下有很大区别,公众当然无法接受法官的审判结果,从而导致舆论的发生,所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也是遏制舆论的有效方法。但是,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可谓任重道远,其效果的产生也非常缓慢,法院应当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法院可以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进行整合,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都利用起来,对法律知识进行日常的宣传,对公众进行全面覆盖,潜移默化地加强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结语

人民法院在目前确实需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工作,但对于舆论的引导必须适度,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可能会损害司法公正,遏制真实的民意表达,最终导致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参考文献:

①刘春波.舆论引导论[D].武汉:武汉大学,2013:1-12.

②刘学涛,齐晓亮.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舆论引导机制的反思与建构[J].行政与法,2018(5):42-44.

③马冰星.网络舆论引导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3:1-5.

④吴小英.论法院形象[N].宁夏党校党报,1995-05.

⑤郑治.加强宣传工作提升法院形象[N].人民法院报,2003-06.

⑥李志强,石彬,骆谦.新媒体环境下公众维权与司法维稳的平衡性探寻[C].四川省:四川省学会,2015:4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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