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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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指引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相邻权益等情况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将居(村)民住宅登记为住所。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一照多址) 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均属同一县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之外的生产场地、车间、库房地址已在许可证中记载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可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试点住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的市场主体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 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一照多址”。
三、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以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四、自建房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特别要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要求,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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