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再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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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基础上 进行再创作 是否构成侵权? 下面请跟随普法君一起 看看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 原告某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且根据网络截图显示,被告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展牌在经营场所中展示。 被告某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故原告主张被告 侵犯其改编权、展览权等权利 被告辩称 其使用的作品系其自行创作 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 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 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法官有话说 经对比,被告以展牌方式使用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涉案作品,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在色彩、线条结构、文字构成、排列组合、整体布局上近似。 同时 被告的作品亦存在 与原告的权利作品不同的元素 不同的元素表达亦存在一定的比例 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故可以认定 被告系参照原告的美术作品 属于在原告权利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 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 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改编其作品的权利 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时 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 原告的涉案作品发表在先,被告在设计展牌时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其公开使用的作品体现了对原告作品主题和基本表达的保留。同时,被告的涉案作品亦存在一定比例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作品进行改编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注重保障创新发展 以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 他人在实施改编、翻译、注释等行为时 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以防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来源|金华普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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