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对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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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对案件定性?

2024-07-04 13:3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正好上次和小P讨论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的案例时说过“为什么这案件中非盗窃即诈骗”的问题。

案件的定性,其实就是指一个案件最终要如何认定罪名。如果简单概括,整个过程就是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比对后得出符合、不符合的结论。但是刑法下四百多个罪名,在现实办案中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每个罪名与案件事实拿出来比较,这就需要讲方法讲技巧。

在现实的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是“概括案件事实”“选择法律规范”这两个操作难题。不过实际的犯罪事实千差万别,没有深入研究,也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判断规则,我说得也不一定完善,只能想到什么说什么。

一、形成与概括案件事实

在我们学习法学的过程中,面对的都是各种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都是高度概括的:

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射中乙旁边的丙致丙死亡。

但现实中的案件却是:

证人丁发现某现场躺着尸体,向警方报案;警察到场勘查,查明丙的身份,查明丙的死因,查明子弹来源和射击角度;警察找现场目击证人乙,调查可能的嫌疑人;警察抓获嫌疑人甲,取得其有罪供述,并在甲的家中查获枪支,经鉴定就是该枪发射了致丙死亡的子弹(以上只是梗概,不具体细述)

因此,现实案件与理论案例中的一道鸿沟就是:通过证据来形成事实。当然这个与本问题无关,不再细述。

有些案件的发生过程很简单,但有些案件的过程却很繁琐,比如某个案件的整个过程是:

在酒吧撞了一下;乙指着甲的鼻子骂;两人发生推扯;乙打了甲一巴掌;甲想上前动手,被旁边的朋友拉开;甲打电话叫了一班人守在酒吧门口;乙走到前门感觉不对劲,也打电话叫人来;双方在酒吧门口对峙;双方叫骂期间,甲叫来的丙先动手推了乙一把,乙这边的人直接冲上来开打;双方打成一团;在打斗过程中,乙叫来的丁被打死,打他的是甲方的戊己庚辛四人,但无法确定致命伤是谁打。

这样的事实,我们首先要尽可能对它进行高度概括,以尽可能与大前提法律规范“凡有X行为的,成立Y罪”中的“X行为”能够相符。因此,简化之下的事实大概是:

甲和乙在酒吧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甲纠集人员在酒吧门口守候,乙见状亦纠集人员到场,双方打斗期间,丁被伤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然,这个只是为了进行案件定性而概括的事实,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法律事实时,会比这个更详细一些,至少应当突出一些与量刑相关的细节(如谁先动手,矛盾由谁引起、由谁激化等)。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无争议、明确的事实,尽可能以具备一定社会评价功能的字眼去概括。如这个例子中的“纠集”、“斗殴”,或者我们可以把常见的一些争吵、辱骂、乱打乱砸等行为概括为“滋事”,甚至在一些比较明确的侵财案件中,就可以直接概括为“偷”、“抢”、“骗”。

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概括”仍然具备主观判断,带有一定的立场,比如这个例子中从追究甲的责任,或追究乙的责任,概括的事实也可能会有轻微差别;而且不同的人对相关事实的价值判断与概括也不尽相同。

总之,我们追求的是将案件事实高度概括为:

X时X地,XX因为X事,实施了X行为,导致XX后果。

所以上面的例子还可以进一步概括为:

(略去时地),甲乙因日常矛盾,分别叫人来打斗,期间致丁死亡

二、选择法律规范

这一步的知识基础是对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规范有充分的了解。另外,还要作充分的法律检索,以便在对案件事实进一步判断的过程中,可以明确具体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是否相符,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何处,等等。可参考以前的回答《如何进行完备而高效的法律检索?》

另外,概括事实与选择法律规范其实是同步、相互影响的。如上文所述,概括事实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评价与常识的影响,概括事实的过程同时也是在知识储备的作用下将事实与相关规范尽可能靠近的过程。

1、发生了什么损害结果?

行为与结果其实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结合基本就能确定法律规范一个比较小的可选范围。我们先说结果,是因为具体行为表现千差万别,但损害结果却无非就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公共利益受损几种结果。

而且损害结果在一些犯罪中,还决定是否达到入罪门槛(入罪标准)的罪与非罪问题。

根据这些损害结果,我们大概就能判断涉及罪名规范的方向。当然要注意的是,很多现实中的案件,并不仅仅只有一个损害结果。

如上面酒吧打架的例子,它的损害结果就是“导致一人死亡”,相应的,与这一结果相关的罪名范围就小很多了。

2、具体是什么行为

从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来说,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只符合某一类规范的行为。如非法集资的案件中,不管具体行为内容是P2P,还是房产投资,还是种树,还是基金理财,它本质上都可归纳为:以高回报项目吸引他人投资。又或者非法经营罪中,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应当有法律规定。这最容易判断,只要掌握相关的罪名规范,就很容易对照,需要的仅仅是法律检索与知识积累。

第二类是行为的具体客观场景、方式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以爆炸、放火方式杀人同时涉及爆炸罪(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上面酒吧打架的例子中,甲乙双方各自叫人来就涉及聚众斗殴罪。(类似于竞合)

第三类是存在多个行为,每个行为都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规范。比如买了一把枪用来杀人,同时涉及故意杀人罪与买卖枪支罪。这类似于牵连犯,但不同的行为之间可能最终分别评价(如绑架中强奸,分别成立绑架罪与强奸罪),也可能合并评价(绑架后杀人的,只定绑架罪)。

PS:在二、三类情况下,可能还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判定、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刑法总则的内容,但这些与规范选择的关系不大,本文也不细述了。

3、寻找不同罪名规范的区别点

通过“行为+结果”,基本就能锁定小范围内的罪名规范了。

此时,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致性(不同的罪名规范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些罪名规范要求具体的“以XX行为”来实施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中只限伪造、冒用等几种情况),比对“事实”与“规范”之间是否完全一致,有没有缺漏(事实不足以填充规范)或溢出(满足规范后,仍有部分事实未作刑法评价)。

另外一方面,根据所涉及的几个罪名规范之间的区别,进一步研究犯罪事实,其中涉及的点主要有:

主观内容方面,涉及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或者强奸与猥亵,杀人与伤害等;犯罪主体或被害主体是否有特殊身份,涉及特殊犯罪与一般犯罪(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具体行为表现上,涉及此罪与彼罪(如飞车抢夺中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有一个相对长的拉扯过程);罪名之间是否有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或其他金融诈骗罪);其他

4、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补完其他内容。

三、概括事实与选择规范是交叉进行的过程

再次重申:本文虽然分了步骤,但这些步骤之间并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在实际的判断过程中,往往是同步进行、相互影响,以最终确定案件的罪名选择。

说回开头那个二维码的案例,当我们讨论它“非盗窃即诈骗”时,其实已经基本完成了规范选择的步骤。

案例本体:

某甲偷换了某商店用于收款的二维码后,顾客通过扫码付款,实际上款汇到某甲的账户,而不是商店老板的账户。

首先,概括事实为:

某甲以X方式,取得财物。

其次,被损害的是金钱,初步判断是侵犯财产犯罪。

再次,从行为上判断……就会发现,“X方式取得财物”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它既可能符合盗窃罪的规范,也可能符合诈骗罪的规范:

某甲“骗”得顾客的钱——哪怕普通人的一般社会阅历,都可以直接评价“换了付款二维码使顾客误以为这是老板的码而付款”是一种“骗”某甲“偷”得老板的钱——同样以普通人都可直接评价“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老板的钱”是一种“偷”

第四,两罪的区别关键,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解决“被害人是谁”的问题。确定了谁是被害人,就能确定概括的事实符合哪一个规范。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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