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诉讼面面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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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诉讼面面观(一)

2024-07-17 22:14: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贸易及海外投资活动,相关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在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境争议也不断增多,收到境外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也时有发生。中国企业对于境内诉讼相对熟悉,但是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司法程序、语言文化等差异较大,导致中国企业收到境外起诉状时可能不知所措,甚至进退失度,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我们现结合过往协助中国企业应对海外诉讼的经验,提供以下应对建议,供中国企业决策者参考。

一、评估送达是否存在问题,寻求退回起诉状

境外法院受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一般会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海牙公约》”),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根据《海牙公约》送达的文书,必须满足法定要求,否则受送达人可以拒收或者退回。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依文书发出国法律有权主管的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应将符合本公约所附范本的请求书送交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无须认证或其它类似手续”。因此,符合《海牙公约》所附范本的请求书是境外诉讼文书送达的必要条件。根据《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如境外诉讼文书仅有英文、法文译本,而未附中文译本,执行送达的法院仍应予以送达。如境外诉讼文书为英文、法文之外的语言,且没有中文译本,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我国法院在送达外国法律文书之前,一般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待送达文书进行进一步审查。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规定,北京高院接受最高法院、司法部、外交部转来的外国司法机构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并由北京高院外事办公室对委托文件进行审查。北京高院《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北京高院外事办公室对有关文书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1)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2)受送达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3)送达事项是否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4)文书中的受送达人和地址是否清楚;(5)送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国企业接收境外起诉状送达时,应该首先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送达条件的情形,如存在,则可以拒收或者向法院退回境外起诉状。例如,在实践中,由于境外原告不熟悉中国企业的主体信息查询渠道,有时会发生其所提供的企业外文名称与其翻译的中文名称不对应或者送达地址不清楚的情况,从而不满足送达条件,当事人可以拒收境外起诉状。即使误收,也可以及时致函负责送达的中国法院,详细说明送达错误的原因并附上证据材料,请求向法院退回已送达材料,并撤销送达回证。

二、审查起诉状是否存在显见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答辩期限

如果境外起诉状不存在送达瑕疵,那么中国企业接受送达之后,需要重点关注提交答辩状的截止日期,并初步审查起诉状是否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抗辩理由,比如原告是否错认合同当事人?被告是否享有主权豁免?案涉争议是否约定了仲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评估认为境外起诉状在前述问题及其他类似问题上存在显而易见的谬误,则可以在不全面涉及实体内容的情况下,考虑向法院提起程序性抗辩或者部分实体抗辩,以足以延缓或终止诉讼程序为必要。

以违约之诉为例,被告公司可以根据起诉事由和案涉合同,判断己方是否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在实践中,外国相对方在起诉时,因为中英文名称翻译不同或查询中国公司注册信息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发生错认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其次,如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合同项下纠纷不应通过诉讼解决,被起诉主体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主管异议。再次,如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应提交某地法院解决,而受理本案的法院并非该约定地区法院,则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管辖异议。复次,如果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起诉前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则可以向法院争取协商谈判的时间。最后,国有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享有主权豁免,[1]收到起诉文书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起诉事由和境外关于主权豁免的规定,判断是否享有主权豁免。

中国企业收到境外起诉状后需要关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并倒排日期以及时提交答辩状(answer)及动议(motion)等,以免过期失权或引起缺席判决。如收到诉讼文书的中国企业享有上述抗辩理由,可以在不开展全面实体答辩的情况下,通过程序性答辩或者针对性实体答辩,有效终止或延缓境外诉讼程序,以实现应诉目的。

三、发送文件保存通知,梳理保存证据材料

中国企业在收到境外起诉状初期,尚未正式聘请律师之前,还无法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大规模审阅梳理,但是,应当立即发送证据保存通知或者类似文件,要求所有与案件材料相关的人员和部门不得删除、毁损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当有未决诉讼或存在可以合理预见的诉讼时,根据一些外国法规定,当事人有保存证据的法定义务,违反义务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整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公司准确评估案件风险大小,发掘有利证据,同时对于不利证据也有所了解,避免将来陷入不利局面。

以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为例,当一方当事人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或出现可能引起诉讼的事件时,就触发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义务。销毁证据的不利后果包括:(1)推定被销毁的证据会帮助对方当事人且损害销毁证据的企业。(2)若一方当事人被认定为不当地销毁了证据,法庭可禁止该方在同一议题下提供其他证据。(3)若被告销毁证据,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在保存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企业应当向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发送证据保全通知,涵盖范围广泛且明确,要求妥善梳理、保存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2)证据保全范围不限于最终或“正式”文件,通常延伸至“所有”文件,包括:草稿、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笔记、保全在个人电脑或手持设备上的文件。(3)如相关人员已离职的,公司应注意保管相关人员的离职交接文件、工作电脑、邮箱账号等。(4)任何影响到当事人保全证据义务的自动删除和常规文件销毁系统都必须暂停。(5)及时识别、确认本案是否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家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包含在我国境内形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为将来的证据出境评估作准备。(6)按照一定逻辑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外聘律师介入后能迅速捕捉关键证据,提高工作效率。

四、组建境内外一体化律师团队,形成跨境争议解决的合力

跨境争议往往涉及多语言、多法域、多文化、跨境取证、跨境送达、跨境执行、法律冲突等复杂情况,一般而言,难以靠单一国家/地区的律师团队解决所有问题。中国企业在应对境外起诉时,建议由具有丰富跨境纠纷处理经验的中国律师担任牵头律师(leading counsel),代为选聘和管理境外律师,组建境内外一体化的诉讼团队,形成跨境争议解决的合力。

选聘经验丰富的中国律师担任牵头律师,具有以下优势:

1、中国律师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企业文化、战略目标和案件诉求,便利充分理解和贯彻当事人的目标;

2、能够在理解当事人企业文化、战略目标和案件诉求的基础上,全面统筹处理跨司法管辖区的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设计有效的全案诉讼策略方案;

3、贴近当事人,方便沟通,可以全方位协助当事人梳理事实、证据和选择证人;

4、基于其专业性和资源,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为合适的境外律师,并且在必要时及时更换;

5、具备顶尖的专业能力,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受过东西方的法律专业培训,能够有效帮助当事人管理案件流程,及时评估,防止战略方向偏差,也可以协同和监督境外律师的工作,把控质量和技术细节;

6、具备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实战经验,能够在当事人和境外律师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桥梁,准确地向境外律师发出工作指令,处理各种突发问题;

7、具备跨文化、语言和法律领域沟通的能力,了解境外律师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无缝对接境外律师的工作;

8、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中国律师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保密要求,同时确保证据出境合法合规。

中国律师协助企业选聘境外律师时,应对其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进行充分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相应领域的专业性和实战经验。可以通过其简历反映的教育背景、执业经历、代表案例等,结合权威专业评级机构对该境外律师在相应专业领域的评价进行判断。

2、面试考察案件代理思路。通过现场或者视频会议对境外律师进行面试,讨论初步代理方案,直观了解其专业能力、语言表达、执业风格、临场反应等,以评估其是否适合代理本案。

3、对中国客户及团队的信任感。在筛选简历时关注其过往与中国企业/个人的合作情况,在现场或者远程会议沟通时也可以予以重点考察,评估与其沟通是否顺畅,双方是否互相信任。

4、注意境外律师的性价比。境外法律服务一般按小时计费,收费较为昂贵,可以适当多向几家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如国际律所与本地律所、综合性律所与专业性律所等,比对报价综合选择。

五、制定案件整体应对方案,一体化管理案件

跨境诉讼中,整体诉讼策略的制订至关重要。中国律师牵头管理跨境诉讼案件,可以综合考虑国内外法律规定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帮助企业制订和实施整体策略。在多起跨境诉讼案件处理中,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在法律观点和执行方面意见不一致,在中国律师全程主导、统筹管理之下,境内外案件相互制衡配合,最后成功解决争议。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内,则应当以该法域律师为主,设计和执行具体的诉讼方案。

制定整体方案并一体化管理案件具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保证诉讼策略的一致性。跨境诉讼中的关联案件可能在不同的法域应诉、适用不同的法律及程序。这些应诉动作可能有主有次,有先有后,需要共同服务于实现同一个诉讼目标。诉讼目标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过不同法域的诉讼步骤相互衔接,一步步实现,并在此过程中保持不同法域的诉讼目标和策略不发生偏离。

2、有利于保证法律立场的一致性。诉讼律师一般有着强烈的辩护或者攻击欲望,为了本案胜诉会详尽阐述有利点,殊不知本案中的有利点到其他法域的另案中,可能会被作为不利点攻击,所以保持法律立场的一致性非常重要。制定整体方案和实施一体化管理,有助于确保不同法域主张的法律立场不冲突。

3、有利于保证事实与证据的一致性。不同法域的律师对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份证据具有不同的观点和视角,加之跨境交流时,信息经过筛选传递可能发生缺失,因此,可能出现不同法域的律师对于证据和事实的理解不一致。一体化管理案件有利于确保向不同法域法院阐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不发生冲突和矛盾。

4、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由统一的“指挥中心”一体化地管理不同法域的诉讼案件,可以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给出比较精准的工作指示,并省去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比如,A法域律师团队已经调研过的法律问题,其他法域的律师可以借鉴;再比如,证据材料的准备和证人辅导,不同法域的律师团队也可以互相借鉴,降本增效。

5、有利于防范跨境证据提交等合规风险。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境内形成的证据材料提交境外时需要遵守跨境数据传输相关的合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违规责任。由中国律师牵头统筹管理整个案件,有利于防范跨境证据提交衍生的合规风险,从而更加稳妥地实现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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