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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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4-07-16 03:50: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封市教育局文件

 

汴教文〔2018〕73号

 

开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师生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6日

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开封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举办、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信息和交流服务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单位法人担任组长,并选拔和充实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为单位“首席信息官”,落实责任,保障24小时联络畅通。

第五条  各单位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筹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本地政府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网络运维单位建立协调和事件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纵向衔接、横向协调的组织保障作用。对于外包网络及信息服务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教师的安全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实现重点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对负责学籍信息、教师人事信息、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签订岗位责任书,杜绝信息外泄。各单位应开展学生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识别不良网络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媒介素养,引导学生树立科学健康的用网习惯,在使用网络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范。  

第七条 实行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原则上各单位应每年度逐级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实行网络安全定期通报制度。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中心机房要做好控温、稳压、接地、防尘、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雷、防火、防盗等措施,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保证网络及核心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完整、规范的网络设备运行档案及账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配置)的记录、分类和备份妥善保存工作。确认单位自主运维服务器的相关配置信息,并有相应的网络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定期做好服务器漏洞扫描及安全加固,减少不必要的端口开放。

第九条  接入本单位网络的所有设备必须严格使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并由网络管理员对设备、使用者、场地进行准确登记备案,不得私自接入未经登记、备案、认证的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IP地址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账号。接入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实名登记认证,使用上网行为管理设备进行管控,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条  各单位应保护好网络设备和线路,未经允许禁止个人擅自改动网络接线,禁止个人私自添加无线网络设备,如需添加必须由单位网络管理员做好相应的地址及人员使用备案,且设置强密码认证功能,禁止擅自将无线网络密码外传。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主运维服务器系统及各类网络服务系统的系统日志、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均应严格按照保留至少十二个月的要求设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封堵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确保网络机房等公共上网场所文明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四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建信息系统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已建信息系统要按国家等级保护标准定级或整改,并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进行重点保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各单位未完成安全定级及备案的信息系统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必须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定,完成定级、备案等工作,定期修改网站管理密码,留存安全审查日志。建立先审核后发布工作制度,指派专人对文字和图片信息进行审核,不得发布不利于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各单位门户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网页中以任何形式设置或植入任何商品、商业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开办的网站(论坛)、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向开封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单位要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因工作和教学需要通过网络建立的各类交流群、社区、圈子的使用管理,要明确责任人,制定值守制度,做好舆情的引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建或通过其它方式使用的云服务、大数据应用等信息系统,应优先考虑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对掌握的教育信息及相关数据,未经上一级教育部门审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信息系统中提供有交流功能的论坛、社区、圈子等必须设置严格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第五章  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从事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的单位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或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建立信息收集、处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各单位和从事网络服务的单位应对掌握的个人电子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电子表格、文档等形式随意上报、发布学生的家庭具体住址,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学生个人电子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类信息系统中开设的账户和密码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校园局域网内的平台系统、应用工具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国家(省、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人人通网络学习空间”、   “教育基础数据库”等各类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建设或使用平台的管理员账户、密码需要进行妥善保管,且初始密码必须进行修改。管理人员使用平台需完善个人信息,管理员变更后需及时修改管理员个人信息。日常使用中管理员需注意必要的设备安全防护以及重要信息数据的保护,谨防数据、密码、地址等信息的外泄。  

第六章  个人用户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确保每台终端上安装防病毒软件,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及补丁安装,随时注意杀毒软件是否正常运行,及时在线升级杀毒软件、更新系统补丁,及时向网络管理员报告终端病毒感染、非法访问、可疑应用等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终端网络用户禁止删除或卸载单位指定、统一安装的杀毒软件和系统管理类软件以及终端的相关设置,不允许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游戏、股票、娱乐等应用程序,不允许使用终端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光盘、优盘、软盘上的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查杀毒。

第二十三条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做好相应的网络接入认证工作,建立相应准入制度,做好个人手机应用的安全应用及防护培训,针对单位公共使用的平板电脑或终端设备做好定期安全扫描及病毒防护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师生使用学校空间、班级空间、教师空间、个人空间的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订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和报告制度,并报上级教育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权限,落实应急处置技术支撑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发生安全事件后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情节严重的须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领导小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各单位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对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方案,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经费,建立多层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按需配置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设备和软件,采取必要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有害信息监测报警措施,构建可信、可控、可查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教育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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