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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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统计报表

2024-07-11 14:4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统计部门要求的时间在国家一套表平台报送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4.本表“商品分类”按《商品分类目录》填报。

5.审核关系:

本表填报的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

行关系:

(1)01≥02

(2)01=010+020+030+……+270

(3)010≥011+012+013+014+015

(4)040=041+042+043

(5)070≥071

(6)090≥091

(7)120≥121

(8)120≥122

(9)130≥131+132

(10)140≥141

(11)160≥161

(12)200≥201

(13)230≥231

(14)240≥241

(15)木材及制品类(180)、化工材料及制品类(200)、

其中:化肥类(201)、金属材料类(210)、

其中:农机类(231)、种子饲料类(250)的零售额应为0

列关系:

(1)1≤2

(2)3≤4

(3)5≤6

(4)7≤8

(5)1≥5

(6)2≥6

(7)3≥7

(8)4≥8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

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重要指标

重要指标

01销售额

售出并且所有权已转给买方后,应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才能计入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统计范围应包括售给个人和社会集团、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也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但不包括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促销返券且不计入营业收入的商品,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品预付卡销售,汽车维修、电话卡销售等服务性经济活动,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期货交易商品,自来水供应企业、电力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等。

销售额的取得:根据商品销售日记账月度汇总取得;或者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销售商品金额加上销项税额取得,两种计算方法取得数据应当一致。

02服务营业额

指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贸易经济代理服务、拍卖服务、汽车维修和装饰服务、各种商务服务和商品代理、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场地和商品租赁、充电服务等。

03批发额

指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一律算做批发额。

04零售额

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统计范围不包括售给个体、社会集团、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商品,也不包括以投资为目的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05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零售额,以及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零售额,其中,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以获取订单方式判定是否为互联网销售,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获取订单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包括自建网站和非自营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业划分为互联网批发、互联网零售法人单位的相关电子商务指标不应为0,也不应小于商品销售额或零售额的50%。

06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商品销售额

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包括自建网站)取得订单,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07期末商品库存额

对于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含增值税);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报告期末实际在库且归属法人具有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含增值税)。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

库存商品包括:(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库存商品不包括:(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则(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记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估计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重要问题

含税问题,为全面反映市场商品流转总规模,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经营指标包含增值税,即商品购进额应包含进项税,商品销售额与服务营业额应包含销项税。

销售额与财务状况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不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收入情况,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而业务指标“商品销售额”、“服务营业额”反映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总金额,应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商品销售总价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额”口径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口径;此外,一些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不仅包括商品销售,则“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可能会大于“商品销售额”的统计口径。

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1、填报之前准备好: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报告期《利润表》、报告期财务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报告期纳税申报单、报告期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

2、数据信息填报完整,指标不重不漏,避免串行,避免报错数位;

3、统计报表单位为“千元”,不得出现小数,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

4、统计指标要注意区别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5、关联指标比率要有合理性、逻辑性、匹配性;

6、审核说明要详实准确,有针对性;

7、表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填表人信息必须完整。

常见疑问解答

Q:批发和零售业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业务指标“商品销售额”、“服务营业额”的关系。

A: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不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收入情况,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而业务指标“商品销售额”、“服务营业额”反映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总金额,应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商品销售总价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此外,一些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不仅包括商品销售,则“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会大于“商品销售额”的统计口径。

TWO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财务状况表

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重要指标

重要指标

01货币资金

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0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03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般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的国债、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券等。企业购入的股权投资,因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04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指企业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05固定资产原价其中电子设备

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组成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计算填报。

06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0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企业确认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08在建工程

指企业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09无形资产

指调查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

10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该指标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计算填报。

11软件使用权

指企业研发和购买软件的支出。该指标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计算填报。

12商誉

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商誉”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13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14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15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16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1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18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19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企业,应把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归并到管理费用项目中填报。

20研发费用

指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

21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22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23资产处置收益

指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24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25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26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27应交增值税

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 - 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减免税款 + 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人员数。包括参加企业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主营业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计算方法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1、填报之前准备好: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报告期《利润表》、报告期财务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报告期纳税申报单、报告期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

2、数据信息填报完整,指标不重不漏,避免串行,避免报错数位;

3、统计报表单位为“千元”,不得出现小数,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

4、统计指标要注意区别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5、关联指标比率要有合理性、逻辑性、匹配性;

6、审核说明要详实准确,有针对性。

常见疑问解答

Q:批发和零售业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业务指标“商品销售额”、“服务营业额”的关系。

A: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不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收入情况,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而业务指标“商品销售额”、“服务营业额”反映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总金额,应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商品销售总价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此外,一些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不仅包括商品销售,则“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会大于“商品销售额”的统计口径。

Three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表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统计部门要求的时间在国家一套表平台报送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4. 审核关系:

本表填报的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

行关系:

(1)01=02+04+06+07

(2)02≥03

(3)04≥05

(4)07≥08

列关系:

(1)1≤2

(2)3≤4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需要关注的重要指标

01营业额收入

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指标口径与法人财务营业收入不一致,包含销项税,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02客房收入

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03餐费收入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也不包括送餐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04外卖送餐服务收入

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统计范围不包括售给个体、社会集团、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商品,也不包括以投资为目的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住宿和餐饮业包括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以及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商品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具体指标解释见经济普查方案,其中,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以获取订单方式判定是否为互联网销售,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获取订单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包括自建网站和非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

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1、填报之前准备好: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报告期《利润表》、报告期财务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报告期纳税申报单、报告期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

2、数据信息填报完整,指标不重不漏,避免串行,避免报错数位;

3、统计报表单位为“千元”,不得出现小数,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

4、统计指标要注意区别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5、关联指标比率要有合理性、逻辑性、匹配性;

6、审核说明要详实准确,有针对性;

7、表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填表人信息必须完整。

常见疑问解答

常见疑问解答

Q:住宿和餐饮业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业务指标“营业额”的关系。

A: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不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收入情况,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而业务指标“营业额”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住宿和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此外,如果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不仅限于住宿餐饮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可能会大于“营业额”的统计口径。

FOUR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财务状况表

需要关注的重要指标

01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02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03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04零售额

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统计范围不包括售给个体、社会集团、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商品,也不包括以投资为目的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05应付职工薪酬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06应交增值税

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 - 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减免税款 + 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07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08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人员数。包括参加企业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主营业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计算方法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1、填报之前准备好: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报告期《利润表》、报告期财务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报告期纳税申报单、报告期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

2、数据信息填报完整,指标不重不漏,避免串行,避免报错数位;

3、统计报表单位为“千元”,不得出现小数,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

4、统计指标要注意区别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5、关联指标比率要有合理性、逻辑性、匹配性;

6、审核说明要详实准确,有针对性,不要出现“情况属实、数据正确、来自财务数据”的说明;

7、对于资产等于流动资产合计加非流动资产合计,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加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平衡关系一定要保持恒等,对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平衡关系也要保持平衡;

8、注意与增加值相关的折旧、税金、利润、应付职工薪酬等指标的审核,对于指标数值与上年、上季比较变化较大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常见疑问解答

Q:住宿和餐饮业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业务指标“营业额”的关系。

A: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不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收入情况,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而业务指标“营业额”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包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住宿和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此外,如果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不仅限于住宿餐饮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可能会大于“营业额”的统计口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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