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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现病史 如病程较久,多次发作,应从初病时写起;如病程为发作性、周期性、循环性,应在相应层次中加以描述。注意发作间歇期有无残留症状,治愈者的社会能力如何。对病员自身及周围环境的不安全行为应重点交待。人称要统一,以第三人称书写。 2.过去史 重点询问有无感染、中毒、高热、昏迷、抽搐、脑外伤及重大手术史等;如有,应详细记录当时病情表现及治疗经过,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 3.个人史 注意了解童年有无不良遭遇。婚姻史要描写配偶的自然、生物和社会学方面的情况。应详细描写病前个性。时间概念要统一,或一律用岁或一律用年,勿岁年混用。 4.家庭史 对家庭每个成员的称谓、姓名、年龄、从事工作、健康情况、性格特点、与病员的关系及对病员的影响等方面应如实记录。必要时对家庭背景、地位、文化情况、经济状况、居住条件、邻里关系等也应描述。 家系精神病包括癫痫及精神发育迟滞,按亲属等级、血缘关系分别询问记录。 5.精神检查 应按精神活动内容分项目进行,对阳性或阴性症状(亦称显性或隐性症状)应详细描述,并应穿插部分有价值的检查问答、实况实录。 6.表格病历 表格病历中各项目均需逐一认真填写,无内容划“/”号。 ![]() ![]() ![]() 目前暂无留言 添加留言 更多医学百科条目 2个分类: 病历书写规范正文 | 图书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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