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制度在河南的确立及其强化(一九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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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票制度在河南的确立及其强化(一九五四

2024-07-12 21:3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粮票制度在河南的确立及其强化(一九五四——一九六六)

作者:田锡全  发布时间:2017-05-03

信息来源:《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期

摘 要本文以1954年至1966年河南省各种粮票的发行与管理为中心,对粮票制度在地方的制度化与强化过程进行了考察。粮票制度在河南的形成大致经历了草创时期、初步形成时期和定形时期三个阶段,到1957年7月已基本确立。1957年至1966年,随着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使粮票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在此期间,粮票的职能也由最初的粮食供应凭证,扩大为具备有价证券的职能。

关键词粮票制度;统购统销;制度化;强化

粮票在中国的使用由来已久,多为战争等非常时期一时一地的用粮凭证。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不少地区和军队系统也曾发行了种类繁多的粮票。如:原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曾兑收过河南、豫皖苏、冀鲁豫等共34种粮票。原河南省粮食局与治淮财务部于1952年发行治淮粮票。1950年中南区发行有小麦餐票和小米餐票,各三种面额。1951年4月1日,河南全省开始使用中南军政委员会发行的中南区1951年小额粮票,有六种面额。军队系统发行有1952年版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票(有六种面额)、1953年度行军粮票(包括细粮票、马料票各四种面额)。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使用粮票,则是1953年底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的事情。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期间,粮票的发行与管理逐渐制度化,并作为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存在至1993年前后。在这近40年时间里,粮票与广大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曾被称为“第二货币”、“中国第一票”等。但是截至目前,史学界对于粮票制度形成过程的系统研究尚付之阙如。另外,1954年至1966年这段时期,是粮票制度在地方确立与强化的关键时期,此后粮票制度的改进与调整,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框架内进行。由此之故,笔者依据有关档案资料,以1954年至1966年河南省范围内各种粮(料)票(军用粮票除外)的发行与管理为中心,对粮票制度在地方的形成过程作一系统探讨。

一、粮票制度的确立过程(1954—1957)

统购统销时期的粮票制度主要包括粮票发行和粮票管理两部分内容。从发行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形成来看,粮票制度在河南的确立大致经历了草创时期(1954年10月—1955年6月)、初步形成时期(1955年7月—1956年2月)和定形时期(1956年3月—1957年7月)三个阶段。

(一)粮票制度的草创时期(1954.10—1955.6)

1953年秋,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购销紧张的问题,中共中央、政务院出台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粮食的供应方面决定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河南的粮食统销工作始于1953年11月,涉及的范围为省内一般县城和2万人口以上的集镇以及农村缺粮户(到1955年8月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后有所扩大)。在实行粮食统销政策最初的不到一年的时间里(1953年11月—1954年9月),各地还没有专门为配合粮食统销工作而发行粮票(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20世纪90年代,军队系统一直发行有军用粮票)。

到了1954年10月1日,为配合粮食统销工作,河南各县级粮食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的有关规定开始发行粮票。这次发行的河南地方粮票有计划供应购粮票和干部用饭购粮票两种,使用范围仅限于农村地区,没有涉及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粮食供应。其中,计划供应购粮票的适用对象为农村计划供应户,原购粮证同时作废;干部用饭购粮票仅限下乡工作干部使用。这两种粮票均由各县粮食局按照省厅统一规定的图案、尺寸、说明等印发,销毁权也属于各该县粮食局。另外,河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还于1955年下发通知,对上述两种粮票的保管及上交办法做了规定。

总括而言,1954年度河南地方粮票的使用范围比较小、种类比较少,其发行与管理均由县级粮食局承担,主要还是一种地方行为,并且也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章制度。粮票制度在这一阶段尚处于草创时期。由于缺乏经验和严密组织,1954年冬至1955年春发放粮票时在一些地区曾引起混乱。比如,唐河县由于粮票发放对象不准确,该供应的不供应,不该供应的供应了,在1955年春出现一个村有12户不要粮票的现象(说明这些农户并不缺粮);另外,在农村统销过程中粮票是经由乡村干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的,乡村干部从中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的现象很普遍。

(二)粮票制度的初步形成时期(1955.7—1956.2)

1955年7月至1956年2月,是粮票制度在河南初步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粮票的发行和管理经历了重大的变化,粮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都大为增加,一些重要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料)票各自的使用范围与管理办法大致明确下来,粮票开始在河南全省城乡普遍发行使用。

1、粮(料)票发行

1955年后半年,河南省粮食厅受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委托开始发行全省统一使用的河南地方粮票和地方料票,国家粮食部受国务院委托开始发行全国统一使用的全国通用粮票。这一阶段,粮票发行方面的特点是地方粮(料)票种类繁多,并且多为限期粮票,各种计划供应用粮对象以及流动人口都有自己适用的粮票或料票。粮票的职能在这一阶段包括两方面:各种计划供应用粮(或料)对象的粮食(或饲料)供应凭证,流动人口、流动牲畜的粮食、饲料供应凭证。

当年6月30日,河南省粮食厅下发文件,规定河南省城乡粮食供应一律采取凭证、票购粮的办法,并准备发行1955年度河南地方粮(料)票。后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于7月29日、河南省粮食厅于10月18日、10月27日又分别下发文件,对各种粮(料)票(包括全国通用粮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作了详细规定。1955年度河南地方粮票的种类有河南省农村购粮票(除农村统销户外,还可用于农村特殊、种子、补助饲料等三种临时性用粮)、河南省城镇计划供应购粮票、河南省流动购粮票、河南省城镇饲料票等四种,其中1955年度河南农村购粮票取代了1954年度计划供应购粮票,1954年度干部用饭购粮票停止使用。1955年7月至9月份,1955年度河南地方粮、料票在各地先后实行。

1955年度河南地方粮票的使用方法如下:各供应点售出粮食后,应将购买品种、数量登入购粮证内,并收回同等数量购粮票。除流动人口及农村特殊、种子、补助饲料等用粮可依据规定凭票购粮外,其他一律凭证交票购粮,二者缺一不得售给(购粮证的种类有农村粮食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机关团体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城镇饲料供应证等)。各种购粮票一律不准循环使用(但该年度河南省流动购粮票、河南省城镇饲料票一直使用到1959年10月,其他则从规定),各供应点售粮后收回的粮票应加盖“付讫”戳记,定期列单连同粮票一并报送县(市)粮食局整理保存,并须在每年颁发新票后一个月汇总报省批准处理。除流动购粮票外,其他各种购粮票均不得流动使用。这些粮票的印制权均属河南省粮食厅,省以下各级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城镇居民及农村统销户迁居外地时,应缴销所发购粮证、票,取得转移供应证明提请迁入地区颁发新供应证,凭以购粮。

1955年8月18日,国家粮食部颁发了《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决定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并对全国通用粮票的管理办法做了规定。到了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决定对市镇居民的口粮及其他用粮对象实行定量供应,并且开始发行各种粮食供应凭证,制定票证管理制度。其中粮票类有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三种。国务院在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时提出的注意事项中还规定:市镇居民持粮票购买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粮食复制品的办法,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即可实行;米饭、面食等熟食品何时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乘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可不凭粮票购买。

在国家粮食部9月5日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7次会议批准)中,对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的印制使用范围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另外,粮食部还于10月21日下发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对机关、团体、企业召开会议用粮和所属交际处招待所来客实行收取粮票的办法,并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九十月份,1955年版全国通用粮票在河南普遍实行。自11月1日起,各省、市、自治区流动人口进入河南境内者,一律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粮食;河南省人口临时前往外省者,亦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其口粮。为保证流动人口供应,减少兑换粮票的手续,河南与其他省间除地方料票可以互相流通外,地方粮票一律不互相流通使用。

2、粮(料)票管理

根据《全国通用粮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河南具体情况,河南省粮食厅1955年9月12日颁布了有关文件,对各种粮票的领取、统计、上解与结算手续作了详细的规定⑥。为了进一步做好证票管理工作,河南省粮食厅10月下旬还召开了各专市粮票管理人员会议,专门讲解学习粮票管理及领取结算办法,对粮票的领取、结算、统计、上解等做了进一步研究。根据会议研究精神,将上述《各种粮票领取、结算手续与统计上解的规定》作了修改与补充。

截至1955年12月底,各专区、市、县陆续建立了粮票专人负责制和具体领取、发放、汇报制度,并形成了国家粮食部、省粮食厅、专署粮食局、县(市)粮食局、区粮管所(1958年各地人民公社化,变为人民公社粮管所)等多层次的粮票管理机构。这样,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料)票的发行、使用与管理有了一整套规范其运作的规章制度和保障其实施的管理机构,粮票制度初步形成。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区的粮票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或不够健全,在管理和使用上相当混乱,曾发生不少问题:有些地区无专人负责,没有认真执行建立账簿、报表等制度,以致造成发放混乱、上下数字不符、粮票丢失现象发生;由于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有些地方工作量较前增加了一倍多)、管理不严,以致造成粮票积压、干部徇私舞弊贪污现象不断发生;有些干部和群众出省时仍携带本省地方粮票;粮票在使用中存在突击品种、质量和打乱划片定点的现象。此外,1956年3月在郑州市和宝丰县等处均出现买卖全国通用粮票的现象。

(三)粮票制度的定形时期(1956.3—1957.7)

从1956年3月开始,国家粮食部和河南省粮食厅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粮票制度进行了改进和调整,粮票管理制度开始完善起来,粮票发行种类和使用方法进行了简化和归并。到1957年7月,整个粮票制度基本确立下来。

在全国通用粮票的管理方面,粮食部1956年3月20日下发通知对全国通用粮票的填表、记账手续予以简化,决定全国通用粮票今后在填表、记账时,可以不分类别、不记张数,只记斤数。3月23日,粮食部还下发通知,对居民持残缺的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兑换和购买粮食的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到了6月28日,粮食部对粮票的管理更进一步提出系统的改进措施。粮食部认为在本年度内仍应维持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料票同时使用的办法(后来也一直坚持下来),并提出了改进地方粮、料票的办法:应尽量简化地方粮票发行的种类,尽量用省级地方粮、料票来代替其他地方粮、料票,不发或少发其他种类的地方粮、料票。其印制必须慎重核算,注意节约,并须有严格的审查批准手续;各地应改进地方粮、料票的管理办法,严格贯彻粮票的发出、收回、库存的管理制度。为了减轻基层粮店的工作负担、节约粮票,粮食部规定自9月1日起(准备工作做好了的地区可提前),全国通用粮票在售粮收回以后,一律不再盖戳,经过规定的登记手续,可再发出循环使用。针对有些地区提出全国通用粮票与地方粮票票面额较小携带不便、基层粮店清点困难,要求发行大额粮票的意见,粮食部决定暂不增发大额粮票(后来也一直没有发行大额粮票)。

6月28日,粮食部还同时颁发了修正后的《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并且决定从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视情况提前施行)。该办法对全国通用粮票的“领发”、“售粮收回与发出”、“上解与销毁”、“登记、统计与结算”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57年3月4日,国家粮食部下发通知,从当年4月1日起各地所存盖过“①”字戳记的全国通用粮票可以发出与未盖“①”字戳记的全国通用粮票同时使用。经过以上的改进与调整,全国通用粮票的管理制度基本定型。

1956年是河南地方粮票发行和使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主要是停用了城镇计划供应购粮票、农村统销购粮票,粮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有所简化和归并,粮票的职能也相应缩小。

当年6月16日,河南省粮食厅通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所属各级粮食局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城镇计划供应购粮票、农村统销购粮票,改为仅凭购粮证供应粮食。全国通用粮票、河南省流动粮票、城镇饲料票等仍继续使用。农村统销购粮票取消后,农村临时参加国家物资运输的农业牲畜其饲料补助,由原来使用农村统销购粮票(加盖“补料”戳记)改为使用供应城镇饲料票。这样,粮(料)票的发行种类至此大体稳定下来。粮票的职能也由原来的各种计划供应用粮(或料)对象的粮食(或饲料)供应凭证和流动人口、流动牲畜的粮食、饲料供应凭证,缩小为主要是流动人口和流动牲畜用粮、用料的供应凭证。

另外,河南省粮食厅于1957年7月1日发行了限期使用的1957年版河南省流动粮票和河南省地方料票。这样,河南发行的地方粮(料)票种类与国务院颁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始吻合起来。

在地方粮票的管理方面,河南省粮食厅根据修正后的《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于

1956年7月9日下发通知,要求河南省流动购粮票与饲料票的管理比照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另外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第一,各专、市、县(市)河南省流动购粮票与饲料票报表,均按照全国通用粮票报表之格式。各专市粮票收、发、存月报日期按1956年统计制度规定河南补充规定第8条执行。县(市)粮票收、发、存月报日期,按照专粮食局规定。第二,临时参加国家物资运输的农业牲畜其饲料补助,今后可一律发给城镇饲料票凭票供应,收进外省地方饲料票后,逐级分季汇总上解,由粮食厅与有关省结算。第三,自文到之日起,售粮收回之全国通用粮票、河南省流动购粮票与饲料票一律免盖戳记或剪角,经过规定的登记手续可再发出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的基层单位为粮食管理所,购销站不得发出自己收回的粮票)。

经过以上的改进与调整,整个粮票制度在河南开始确立下来。此后粮票发行与管理方面的改进与调整,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框架内进行。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另外,粮票使用中的各种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在河南各地不断发现有人从事粮票投机的现象,其方式主要有:以副食品换粮票、农民持流动粮票进城购买粮食倒运农村、以粮票变价出售非法牟利等。

二、粮票制度的强化(1957—1966)

1957年至1966年,由于中国的粮食生产状况没有大的改观,随着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强化(“大跃进”时期除外),粮票制度也进一步强化起来。在此期间,粮票制度在河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粮票的发行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种类,粮票的使用范围更加严格;另外,随着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整个粮票管理制度更趋细化和完备。

(一)粮票发行制度的强化

全国通用粮票发行方面,粮食部先后在1957年10月1日和1964年10月1日,发行了用1955年版增印的3市斤和5市斤两种面额的全国通用粮票。之后,1965年版和1966年版全国通用粮票也先后发行并投入使用。另外,粮食部还在1962年1月发行了火车、轮船、飞机专用粮票。

地方粮票发行方面,“河南省流动粮票”的名称从1957年开始沿用下来,河南省地方粮

(料)票循环使用的做法从1959年开始也一直坚持下来,1958年版、1959年版、1960年版、1961年版、1965年版、1966年版“河南省流动粮票”以及1958年版、1959年版“河南省地方料票”先后发行并投入使用。进入60年代后,地方粮票在种类上增加了爱国售蛋奖励粮票和侨汇粮票两种。另外,开封、安阳、南阳三个城市的粮食局,先后自50年代后期开始发行不同面额的粗、细粮票或市内粮票,但是存在不少问题。1963年11月,河南省粮食厅向上述三市粮食局发出通知,要求停止发行、使用开封市流动粮票、安阳市地方粮票和南阳市市内粮票,并进行彻底清理。省粮食厅提出其他各部门、各地区都不准仿制和发行粮票,也不得以其他证券代替粮票在社会上流通。

每次发行新粮(料)票时,发行机关都将新票票样同时下发至各级粮食管理部门以资鉴别。换发新粮(料)票时,旧票或在宽限的时间内兑换新票或购粮,或与新票同时使用一段时间,以防止发生以旧粮(料)票突击购粮的现象。为防止不法分子伪造粮票,从1959年起,河南省粮食厅所印制的所有粮票全部带有防伪标志。如1959年版粮票的防伪标志,是在每一种面额粮票的右边分别带有“粮”、“动”、“流”、“省”、“南”、“河”等字样的暗记。

1965年版流动粮票的防伪做得更细,除了文字暗记外,还分别在粮票四周及中央的花纹中采取圆线、短线、变线、竖白线、横白线、线不通、无尖等手法做防伪暗记,且每枚票上都有两处暗记。在此期间,河南的各级粮食部门多次重申了粮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外省地方粮票在本省流通使用(但始终没能杜绝)。地、县级粮食局还根据形势不断地调整粮票兑换原粮的折合比率。

另外,自1959年开始,河南流动粮票和全国通用粮票一样均可循环使用,特别是熟食顶票(始于1960年8月)后,粮票的用途进一步扩大。有了粮票,不仅可以到处购买熟食和搭伙,而且可以直接购买粮食。在粮食供应很紧的情况下,粮票成了买卖和投机的对象。加之,1961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国家供应给城镇居民的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粮食统购价格,其中的购销差价,无形之中使粮票成为有价证券,以致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以票易物的现象,贪污盗窃、投机买卖、伪造粮票的事件也不断发生。

(二)粮票管理制度的强化

粮票管理方面,“大跃进”期间各地的粮票管理制度普遍有所松弛,“重粮轻票”思想在各地不同程度有所存在。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河南各地对粮票管理工作进行了整顿,粮票管理工作又重新受到重视。在此期间,国家粮食部和河南省粮食厅针对一些新情况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使得粮票的管理更趋细化和严格。

1.全国通用粮票收发统计报告制度的强化

1958年至1960年间,全国通用粮票的收发统计报告制度,曾经历了由月报告制度到半年报告制度、再由半年报告制度回归月报告制度的变化。为了适应粮食体制下放和粮食实行包干管理的新情况,国家粮食部于1958年9月19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全国通用粮票收发统计月报告制度,自1958年7月份起改为半年报告制度。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于每半年向粮食部填报全国通用粮票收发库存数字时,仍应将全国通用粮票半年的实际收回、发出和库存数字按期汇总上报。报表上报时间:上半年于7月底以前报出;下半年于次年元月底以前报出。但是,到了1960年6月25日,粮食部又作出指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从1960年7月份起,将全国通用粮票的收、发、存数字报表重新改为月报告制度。此后全国通用粮票的收发统计月报告制度一直坚持下来。

2.粮(料)票管理由供应部门移交计财部门

1961年6月16日,河南省粮食厅下发通知,规定全省各级粮食机构的粮(料)票管理工作,从1961年7月1日起由供应部门划归计财部门(军用粮票仍归供应处管理),并就交接及今后的管理问题做如下通知:供应部门应将现存的粮(料)票和粮票统计报表、账簿以及管理粮票的工作人员全部移交给计财部门,个别地区没有设粮票管理专职人员的应在内部调整配备,原管粮票人员如不适宜者应进行调整。在交接前粮票的收支存情况,必须结算清楚,不得发生混乱。各级计财部门应把粮票视同粮食和现金一样进行管理,列入整个粮食的收支和库存,并切实地做好统计工作,按照“粮票收支存月报表”所规定的项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粮票数字。专市粮食局粮票收支存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10天内。

3.制定河南与外省相互流通的地方料票的使用结算办法

为规范省内外地方料票的使用办法,1962年1月4日、11日,河南省粮食厅两次下发通知,对本省与外省、市、自治区相互流通使用的地方料票的使用结算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凡外省跨越省境的运输牲畜及过境赶运牲畜,在河南省境内需要购买饲料者,必须持有县以上机关证明函件和该省现行的地方料票或河南省现行料票(河南省到外省也可发给该省的现行料票),按实际需要进行供应。各粮管所(分局)或饲料站每月应将所收外省的地方料票分省、分票面额整理、清点、封扎好,随当月的粮票月报表一同上解到县、市粮食局;各县、市粮食局每半年(即6月、12月末)将所属上解的外省料票分省、分票面加以整理列表上解到专、市粮食局;各专、市粮食局于年终将各地料票分省、分票面封扎好编造清表与外省料票一起于第二个年度的元月20日前送省粮厅结算,省粮厅验收无误后以同等数量(折算后)的河南省流动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抵补其差额。各省的地方料票折算标准:100斤料票折70斤成品粮(即1斤料票等于7两粮票)。当年11月始,与河南毗邻的河北、山东、陕西、山西、江苏、安徽、湖北等省的现行料票,先后在河南通用,河南省地方料票同时也可在这些省份通用。到1963年12月底,除天津外,全国计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料票均可在河南境内流通。

4.实行全国通用粮票以粮带油

对于出省人员的食用油问题,1962年2月23日,河南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有关指示精神下发通知,决定从当年3月份起在全省实行全国通用粮票以粮带油办法,规定:凡持全国通用粮票购买粮食者,每30斤粮票按当地国家职工的食油月定量供应标准,供应一个人的食油,粮票不足30斤者折算供应。本省人口领取全国通用粮票者,按其本人的粮油定量标准相应的扣减其当月食油供应量。凭粮票购油或领粮票扣减食油,均以半两(10两秤)为起点,其尾数不足半两者,不供不扣,超过半两不足一两者,按半两供应或扣减。食品行业及招待所的食油供应,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食品行业所收之全国通用粮票,只供应粮食不另供应食油,并且所收之全国通用粮票不准兑出。省内流动人口食油供应,不适用本办法。

5.颁发《河南省粮(料)票管理试行办法》

1963年,河南省粮食厅根据几年来在粮票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熟食糕点顶票、领票购粮需带证明、收发实行两条线、结算实行差额结算、邮寄粮票实行特种挂号信函等),将自

1955年以来发布的有关粮票使用、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进行归纳和汇总,制定出比较全面系统的《河南省粮(料)票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0月17日颁发,主要内容包括粮票的投放回笼(不包括粮食部门内部的粮票调拨)、调拨解交、收支结算、检查清点以及对饮食行业粮票的管理等,对粮票的管理业务作了进一步规范。该办法一直执行到1983年底,后经修订于1984年4月14日重新颁布,当年5月1日起继续实行。

6.实行全国通用粮票省间划拨

为了方便集体流动人口,减少全国通用粮票的出库入库和减轻职工清点粮票的负担,1965年1月31日粮食部通知各省对集体流动人口所需要的大宗全国通用粮票,自2月1日起,试行省间划拨的办法。2月13日,河南省粮食厅据粮食部上述通知精神,决定从2月1日开始在河南试行全国通用粮票省间划拨,并就具体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凡集体流动人口出省执行任务,所需全国通用粮票在1万市斤以上者,均不再发给粮票,试行划拨办法,具体手续由出省工作的单位向当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粮食部门按照供应政策在定量口粮(油)以内开给全国通用粮票划拨证(由省统一印制)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二联交出省的单位凭以到省粮食厅办理出省划拨证。

外省临时到河南工作的集体单位,所需粮票在1万市斤以上者,凭外省开给的划拨证向省厅转换划拨证,到指定的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到达地的粮食部门根据粮票划拨证数量供应粮、油(按全国通用粮票带油标准供应食油)。外省临时到河南工作的集体单位,在执行任务期间或在完成任务后返省需要领取粮票时,由当地粮食部门在省发的全国通用粮票划拨证数字以内,按规定发给全国通用粮票或河南省流动粮票(如该单位全部人员在省内甲地迁往乙地者,应发给集体单位食油临时转移证)。

7.实行全国通用粮票调拨结算

为加强粮票管理和控制全国通用粮票及地方粮票的发行,1965年6月17日国家粮食部通知各地,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全国通用粮票实行调拨结算。具体做法如下:调出调入的全国通用粮票都顶抵粮食调拨任务。7月1日以前调出调入的全国通用粮票不进行结算,存在各地的全国通用粮票作为铺底库存。全国通用粮票省间调拨调剂,由粮食部每季安排一次,各地应在季度之前一个月向粮食部提出计划。各省(区、市)内全国通用粮票的调拨,是否实行结算,由各地自行规定。

1965年7月13日,河南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上述精神通知所属,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结合新粮票的发行试行粮票调拨结算,具体办法如下:省以下各级粮食部门在粮票兑换结束以后,对全国通用粮票和河南省流动粮票留下6300万斤(这是省辖14区市的总数,每区市各有规定的粮票铺底库存数额)的铺底库存,由各地周转使用。到8月底各地区的实际库存粮票少于或多于上述铺底库存,多退少补。全国通用粮票、河南省流动粮票从1965年9月份起,凡各专和省辖市(特区)间的粮票调拨或向省上缴、领取一律抵顶粮食调拨任务,增加或减少各专、市的粮食调拨数量。现行的全国通用粮票划拨证同粮票一起结算。河南省地方料票和外省、市(区)的料票暂不结算。粮票的调拨调剂,每季清理一次,分夏秋两季结算兑现,河南省粮食厅每季度安排一次,各专、市(特区)应于每季度开始之前20天向省粮食厅提出计划。

8.海关没收的省、市地方粮票处理办法

对于海关没收的省市地方粮票,国家粮食部先后两次下文规定了处理办法。1964年12月8日粮食部通知各省:凡是今后各省海关寄来(没收的)的本省地方粮票(包括市粮票),各有关省、区粮食厅应当统一收下来,除按照实收数量开给粮票收据邮退海关外,市粮票由省、区粮食厅分别转交有关市。

到1965年9月22日,粮食部又与外贸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各地海关没收的粮票,可直接交当地的市或县粮食局。有关粮食局应开给正式收据交当地海关存查,并将接收的全国通用粮票和本省粮票,分别记入粮票收入账内,属于外省、区、市的粮票,定期邮寄有关省、区、市粮食厅、局查收。

9.邮寄粮票的管理

为规范邮寄粮票行为及处理粮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961年2月22日,河南省粮食厅、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家邮电部、粮食部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河南省具体情况,对用特种挂号信函邮寄粮票发生损毁、丢失或短少和在没有着落的邮件中拆出的粮票的处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邮电部1961年10月27日颁发的《特种挂号信函寄递办法(修订)》中,又对特种挂号信函邮寄粮票限额作了规定:凡个人交寄的,每件最多以60市斤为限;机关、企业、团体交寄的,每件最多以500市斤为限。

到1965年5月29日,国家邮电部、粮食部为适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以来机关等单位和个人邮寄粮票的需要大大增加的情况联合下发通知,将邮寄粮票限额适当放宽如下: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邮寄粮票限额,放宽为每件最多可以装寄1000市斤。个人邮寄粮票限额,一般不放宽,仍以每件最多装寄60市斤为限;因参加“四清”运动和到基层蹲点,凭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证明信邮寄粮票时,放宽为每件最多可以装寄150市斤。

上述各项举措的出台,使粮票管理制度更趋细化和严格,从而大大强化了整个粮票制度。

三、结

通过对1954年至1966年河南在粮票发行与管理方面有关情形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粮票制度在地方的实施有一个明显的制度化和强化过程。在经历了草创时期、初步形成时期和定形时期三个阶段后,到1957年7月,粮票制度在河南已基本确立下来。之后的1957年至

1966年间,由于中国的粮食生产状况没有大的改观,随着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强化(“大跃进”时期除外),粮票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尤其是粮票管理制度更趋细化和完备。

在当时粮食供给形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粮票的使用对于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控制粮食销量、堵塞用粮漏洞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各种计划供应用粮对象的粮食供应和流动人口、牲畜的外出用粮。1961年以后,由于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现象的出现,粮票的职能由最初的粮食供应凭证,扩大为具备有价证券的职能(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中,粮票的这种职能始终被视作是“非法”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粮票制度在河南的一个突出变化是:进入70年代之后,各地市开始大规模印发粮票,先后有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等地级市发行粗、细粮票。自1978年以后,平顶山市、安阳市、南阳市等也开始发行细、粗粮票(券),80年代中期县级粗粮券更是普遍发行。⑤随着粮票社会流通量的增多及粮食供应状况的改善,尤其是粮食购销倒挂现象更明显地出现后,粮票“第二货币”的功用进一步显露出来,粮票交易也普遍发生。

参考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为请派员监销粮票由》(1953年1月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2—135—3。

[2]白福禄主编:《唐河县粮食志》,1988年,第113页。

[3]《河南省粮食志·大事记》,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第73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为清理历年来已兑换之行军粮票及转业资助粮票期限销毁由》(1955年1月1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4—428;《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一九五三年度行军粮票使用办法》(1952年12月23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4—90。

[5]截至1992年9月,全国有400多个县进行了放开粮价、取消粮票的改革。到1993年底,全国95%以上的县市完成了上述改革。参见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78页。

[6]各地的粮食志中,大都有专门章节涉及粮票问题,但对粮票制度则多语焉不详。作为粮食工作从业者,白少川撰写的《北京粮票简史》(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年),较详细地记述了北京市粮票流通、使用的全过程。张学兵对上世纪80年代粮票交易现象的成因、基本情况及其衰落过程作了系统考察(张学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粮票交易现象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关于整个粮食票证制度的研究有:张学兵的《新中国票证制度的确立》(《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拙作《统购统销初期的粮食票证制度探析——以1953—1957年的河南为个案》(《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7]参见《河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实行农村计划供应户使用购粮票购粮办法(草稿)》(1954年8月30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18。

[8]参见《河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为明确粮票保管及上交办法希执行由》(1955年3月6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30。

[9]参见田锡全:《国家、省、县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1953—195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29—30页。

[10]河南省粮食厅:《关于粮食统销证、票的印制、颁发、使用管理说明》(1955年6月30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29。

[11]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河南省粮食统销证、票的的印制、颁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7月29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29;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一九五五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用证、票表格使用管理细则》(1955年10月18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10月27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

[12]全国通用粮票与地方粮票是在熟食品准备顶票的情况下设计印制的,但各地实行熟食品凭票供应的时间先后不一。如,河南直到1960年8月才正式规定全省除高级餐厅及火车旅客外,所有的饮食业一律实行收粮票供饭办法。其他省份的辖区内,太原市从1955年就开始实行部分熟食品凭票供应,是比较早的。参见《河南省志·粮油贸易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页)、《太原市实行部分熟食品凭票供应及对私营饮食业改造工作的经验》(《粮食工作》1955年第21期)。

[13]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22页。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1955年9月5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召开会议用粮和所属交际处招待所来客所需粮食,应收取粮票的通知》(1955年10月21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4—402。

[16]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函复全国通用粮票与地方粮票的流通范围由》(1955年10月27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29。

[17]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各种粮票领取、结算手续与统计上解的规定》(1955年9月12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26。

[1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注意防止买卖粮票及敌特破坏粮票制度的通报》(1956年5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简化全国通用粮票填表记帐手续的通知》(1956年3月20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

[2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残缺粮票、料票兑换规定的通知》(1956年3月23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改进粮票发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示》(1956年6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1956年6月28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39。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可使用盖过“①”字戳记的全国通用粮票的通知》(1957年3月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6—681。

[24]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停止使用城镇与农村购粮票的通知》(1956年6月16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

[25]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1956年7月9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39。

[26]河南省粮食厅于1956年3月31日曾下发通知,决定收回本省印发的各种地方粮票,可一律免盖次数戳记,改为在粮票上边剪角以表示使用次数,使用一次即剪一角(一律经粮票正面左上边开始,依次向右剪,下剪深度以不损及票面图案花边为限)。

[27]参见河南省粮食厅: 《关于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1956年7月9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39。

[28]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大力宣传贯彻粮票管理制度的通知》(1957年2月4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

[29]爱国售蛋奖励粮票和侨汇用粮票的使用、管理方法与流动粮票有所不同。另外,爱国售蛋奖励粮票1960年底就停止使用,侨汇粮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停止使用,“文化大革命”后又开始发行。

[30]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第148—150页。

[31]参见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第124、129页。

[32]据《唐河县粮食志》:1961—1966年唐河当地主要粮种(小麦、大米、小米、玉米、大豆、绿豆等)的购销价格,均是统购价格先提高,统销价格随后也予提高,并不同步;到1966年绝大多数粮种的统购价与统销价持平(共15种:12种统购价与统销价持平,两种统销价高于统购价,1种统销价低于统购价)。见《唐河县粮食志》,第172—174页。

[3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改进全国通用粮票收发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58年9月19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9—626。

[3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开展检查整顿粮票管理工作的指示》(1960年6月2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8—1034。

[35]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粮(料)票由供应部门移交计财部门管理的通知》(1961年6月16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9—1157。

[36]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外省、自治区、市1962年流通使用的地方料票在我省使用及结算办法的通知》(1962年1月4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0—140;河南省粮食厅:《更正》(1962年1月11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8—484。

[37]参见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第223—224页。

[38]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实行全国通用粮票以粮带油的通知》(1962年2月23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0—140。

[39]参见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粮(料)票管理试行办法》(1963年10月17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0—281。

[40]参见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第283页。

[4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试行全国通用粮票省间划拨的通知》(1965年1月31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3—1705。

[42]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试行全国通用粮票省间划拨的通知》(1965年2月13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0—625。

[4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从七月一日起实行全国通用粮票调拨结算的通知》(1965年6月17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3—1705。

[44]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试行粮票调拨结算的通知》(1965年7月13日),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0—625。

[4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海关寄交的省、市地方粮票处理办法的通知》(1964年12月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2—1576。

[4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关于对海关没收粮票交当地市、县粮食局的通知》(1965年9月22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3—1705。

[47]参见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用特种挂号信函邮寄粮票发生损毁、丢失或短少和在无着邮件中拆出的粮票的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1961年2月22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8—132。

[4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特种挂号信函寄递办法》(1961年9月修订),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20—908。

[4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邮寄粮票限额的联合通知》(1965年5月29日),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6—203。

[50]参见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第150—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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