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梯利:《发动战争与缔造国家类似于有组织的犯罪》(找回国家)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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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ly, Charles. 1985. “War-Making and State-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 Pp. 169–191 In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edited by Peter Evans, 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本文论证了一句古语: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小盗为匪,大盗为君;小盗窃财,大盗窃国 论文的几个部分:提示、保护的两面性、暴力和政府、保护是一项买卖、 让历史来说话、国家做什么、国家是如何形成的、作为国际关系的战争 一、提示 关于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既有主流观点:①社会契约论;②开放市场论;③社会共同体论。 梯利用欧洲数个世纪的经验来阐明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与有组织的犯罪之间的相似性。其思考源于对当代问题的关注:对战争之破坏与日俱增的不安,担心作为弱国武器和军事组织提供者的大国的作用日益膨胀,以及对军事统治在这些弱国中变得愈发重要的忧虑。 这篇文章关注:暴力的组织手段在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变化中的作用。经验材料为: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尤其是法国1600年后的发展。 民族国家定义:权力相对集中,组织职能相对分化,对居住在一片广袤而连贯的领土上的人口来说,主要的暴力手段或多或少地被这些组织中的官员成功地进行了集中控制。 主要论点: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二者之间相互依赖,以及这两个过程与有组织的犯罪具有相似性。 三个断言:①战争缔造国家;②强盗行径、海盗行为、黑社会竞争、维持治安和发动战争都属于一个连续的统一体;③正是在民族国家逐渐成为西方国家之主导性组织形式的有限历史时期里,商业资本主义与国家缔造事业相互强化、发展了彼此。 二、保护的两面性 保护的两种语气:①安慰性的;②恐吓性的。 “保护”一词给予何种印象主要取决于我们对威胁的真实性和外部性的估计。 三种区分:①勒索者:既制造危险又对提供庇护索以高价的人;②合法的保护者: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庇护,但无法控制危险的出现与否的人;如果其要价不高于其竞争者时更是适合此职;③最好的保护者:能够提供可靠且价格低廉的保护,使被保护人免于当地黑社会和外来劫掠者的伤害的人。 何为勒索者?会人为创造出一些威胁,又向人收取一定费用来减少这些威胁(威胁是自己造出来的) ∴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保护自己的居民免受威胁”是想象出来的;或者说,威胁本身就是政府自己活动的结果。政府组织了保护性的勒索。政府常常模拟、挑起乃至虚报存在外部战争的威胁。此外,政府压制性的、汲取性的活动很可能是其所辖公民日常生活的最大威胁。(PS: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夸大的政府的威胁,抢劫、施暴是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事,政府确实可以帮助减少、管理此类事件)从本质上看,很多政府运作和勒索者并无二致,差别在于:按照传统的定义,勒索者从事的活动没有披上政府的神圣外衣。 既然政府是勒索者,为何还需要权威? 政府垄断了暴力机器(暴力定义:①狭隘:对人和物进行损害;②宽泛:违背了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斯丁库姆(Stinchcombe)认为合法性是一种可能性,即其他权威愿意遵从某一既定权威所做出的决定。 既从他们所控制的人群中汲取发动战争所需的资源,同时也会通过扶持那些可以帮助他们借贷或者采购物资的资本家来促进资本积累。发动战争、资源汲取和资本积累三者交互作用,塑造了欧洲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的产生是三种行动的非预期结果。 为了长期、稳定的获取资源,以一种合法化的权力建立常规渠道进行征税(人民)、找到信贷(资本家)是必要的。 不同的国家在征税难度、维持特定军备所需之耗费、抵抗竞争对手所要进行的战争数量等方面各不相同,因而导致欧洲各国在基本形态方面存有重要差异。但不论如何,这些国家都起源于某一掌权者在毗邻其基地的特定疆域内所进行的垄断暴力手段的努力。 三、暴力和政府 国家使用的暴力与其他主体使用的暴力有何不同? 从长期来看,像合法性暴力与非法性暴力的区分 从结果来看,国家使用的暴力范围更广、形式更有效、获得臣民认可更多、临近地区的权威也更愿意与之合作。 但是,这些区别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得以确立的。在国家形成初期,势力众多,或拥有暴力工具或拥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因此,合法暴力和非法暴力之间的界限模糊。海盗的背后有城市和城邦的支持,匪帮的背后有领主的长期帮助。 对暴力的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的区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武装力量逐渐得以统一并发展成为常备军。因为很多城市和地方领主都掌握暴力工具,所有想要成为国家缔造者,需要裁减各方的武装力量。以都铎王朝和红衣主教黎留塞。 18世纪后期,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君主都控制了一支足以与其邻国相匹敌的职业化常备军,其力量远远超过境内任何其他有组织的武装势力。国家对大规模暴力工具的垄断,也从一种学说变成了一种现实。 两种策略减少政府对简接统治的依赖:①将官僚体系扩展到地方社区;②建立警察武装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的结果是普遍的驯服与国王对强制手段的全面垄断。 四、保护是一项买卖(保护是一种产品) 本节的论述主要是建立在对经济史学家莱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上的。“不管人们是否需要,政府都要兜售‘保护’这一产品”。 莱恩将提供保护的政府分为三种类型:①全体公民所有型(杰斐逊式的民主);②单一自利君王型(可鄙的专制主义);③管理者集体所有型(近乎军政府)。在此基础上梯利补充了第四种统治阶级掌权的政府。 莱恩还推测资本主义的历史大体应该依次经历四个阶段:①无政府状态与抢劫横行的时期;②贡税的征收者吸引了消费者,通过努力建立排他性的、真正的国家,最终确立了垄断权;③商人和地主所获得的保护租开始超过统治者所获得的贡税;④非常接近现代的阶段,技术变革超越保护租,成为企业家主要利润来源。而第二和三阶段是出现持续经济增长的关键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国家的缔造者确立了对武力的垄断权并建立了私有产权,从而使得个人能够从他们促进增长型创新中获得大部分收益。从这一时期起,保护的价值彻底超越了贡税的成本。 ∴受到保护的财产权主要是资本的产权,而且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有利于运作大型国家所需的资金 ∴莱恩的分析模式的扩展,指出了发动战争、国家形成与资本积累是同时发生的。 理查德·比恩在莱恩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军事技术的革新促进了更大规模、耗费高昂、武装良好的民族国家的诞生(技术决定论)。 五、让历史来说话 梯利指出比恩的概括(技术决定论)经不起历史的推敲,但是指出了不同的战争形态导致供给成本的差异,对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控制程度也出现重大差别。 资本积累对军队扩张具有重要作用。 大资本家与王权统治双向共生。 发动战争是刺激税收和债务大幅提高的主要动因。 六、国家做什么 国家机构通常进行四种活动:①发动战争,消除领土之外的竞争对手或抑制其发展,确保自己在境内的优先动武权;②缔造国家,在领土内清除或压制起竞争对手;③保护,剪除或打击其所保护对象的敌人;④汲取,获取从事前三项活动的手段。 在发动战争、汲取资源和建设国家机器的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者与特定的社会阶级结成了联盟。这些阶级的成员给予资源借贷、提供技术服务,或帮助管理者确保其余社会阶层的顺从,反过来,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换取管理者的保护,使该阶级成员免受其自身的竞争对手和敌人的侵犯。 七、国家是如何形成的 两点启示:①民众对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抵制会产生结果上的差异;②发动战争、保护、汲取和缔造国家彼此之间的相对平衡关系,对它们所催生的政府组织形式有着重大影响。 八、作为国际关系的战争 战争是民族国家国际体系的常态,也是一国捍卫或增强其国际地位的常用手段。 国际体系内缔造民族国家的逻辑,实质上是在更大规模上应用地方性扩张的逻辑,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互为补充。 “如果说黑社会代表了公认的有组织犯罪,那么发动战争(War-Making)和缔造国家(State-making)就算的上是有组织的犯罪之典范,是具备合法性优势的典型的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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