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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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8 03:45: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桂土调查办发〔2020〕1号

各市、县(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4号)要求,为就做好我区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经研究,现印发《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目标是在“三调”初始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全面内外业补充调查,将“三调”成果反映的国土空间利用状况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上,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国土利用基础数据的需要。

2019年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比对近两年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和相关管理备案信息,掌握2019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利用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统一时点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一)进一步完善初始调查成果。

初始调查结果是开展统一时点更新的基础数据,为保证统一时点更新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在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前,进一步核实、完善初始调查成果。

主要工作包括:

1.开展调查接边工作。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和《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市级负责组织所辖县级调查单位的调查接边工作。自治区负责组织市级调查单位的调查接边工作。

2.进一步核实权属调查成果。对比最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登记资料、国有农林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和其他相关登记成果资料(审批书、登记卡、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宗地图),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权属标注信息是否正确。

3.进一步核实湿地图斑。根据国家下发的湿地指引图斑和红树林专项调查的图斑范围,进一步核实其范围在初始调查中的地类图斑情况。

4.通过数据流量分析,进一步发现初始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将初始调查成果数据与二调、变更调查的成果数据进行叠加分析,对存在的异常流量进行核实,进一步发现初始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5.进一步修改初始调查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反馈的数据库核查意见,修改完善初始调查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核实。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对国家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如有错误和遗漏的,要按照原报备路径,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三)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

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1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实地查清“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按“三调”初始调查中明确需要举证的要求,对需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基础上,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是指初始调查成果各项差错率达到国家评价合格要求,并已按国家内业核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经自治区级检查通过,提交国家的复核数据库。对国家复核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互联网+”和外业核查确认的错误图斑未修改到位的,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调查错误图斑(以下简称初始调查问题图斑),一并纳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进行整改,并随“三调”统一时点同步更新。

(四)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市县级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三调办组织对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检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自治区级全面检查。

自治区级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更新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形,确保“三调”成果的现势性。

(六)更新“三调”数据库。

各地将通过国家级检查的统一时点更新数据成果入库,最终形成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三调”数据库现状部分成果。

(七)开展“三调”成果汇总。

各地以统一时点的“三调”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三调”文字报告、图件、汇总表格的编制,汇总形成“三调”的最终成果。

三、统一时点调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收集“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已有的2019年6月份以后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2017年和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2018年和2019年地理国情监测成果、2019年更新的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民政部门最新行政区域界线资料、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资料、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相关资料。对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由市、县级负责进行坐标系转换。

2.开展技术培训。自治区三调办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主要对市、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调办)的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和承担我区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三调办分别组织市、县级培训,对参与调查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层人员进行培训。

3.调查界线调整。自治区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自治区级调查控制面积由国家统一提供。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原则上与初始调查的一致,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自治区审核,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二)技术指标。

统一时点更新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初始调查一致。

(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1.内业预判。

县级调查单元以国家下发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为基础,比对“三调”统一时点影像与三调初始调查影像,参照自治区下发的和地方自有的2019年6月份以后的高分辨率影像,内业发现并补充提取“三调”初始调查时点以来的各类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实际工作中,地方还应采用2018、2019年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地表覆盖变化信息,以及2017年以来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材料、建设用地审批界线和土地执法查处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数据,作为县级内业预判的指引。

在此基础上,检查国家内业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地方内业补充提取的各类土地的变化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是否已经调查上图,将未调查上图的图斑作为县级外业调查图斑,套合“三调”统一时点正射影像图,叠加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数据,制作县级外业调查数据,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 外业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县级外业调查数据中所有的县级外业调查图斑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地块,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并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国家和自治区在初始调查时出台的相关方案、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等技术文件要求,以及全国三调办和自治区三调办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变化图斑涉及的图斑属性标注和单独图层,应按照“三调”初始调查相关要求完成。对“三调”初始调查所有单独图层涉及的图斑,如在统一时点时已发生变化的,应按实地现状对调查数据予以更新,同时在单独图层删除相应范围。外业调查时应询问了解耕地2019年度种植利用状况,对耕地种植属性进行更新。

县级三调办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和初始调查后的实地变化图斑,均须赴实地进行踏勘,按照实地现状对此类图斑进行修改。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认定结果地方存在异议的,应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上报时,同步提交全国三调办反馈的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在“情况说明”字段中详细说明未按照问题图斑国家确认结果修改的原因。

3. 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自治区的统一举证平台。

对于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和推填土遥感监测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未调查上图的,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农村宅基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广场、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学校等,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其中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需拍摄举证照片。

对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无论遥感影像是否支持,必须实地举证。县级三调办对该类图斑必须形成专题的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市级三调办审核通过后,单独报自治区三调办。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正确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近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18号)关于优化举证方式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举证方式全部予以举证。

此外,城镇村庄集中连片范围内的图斑(不含抽查选中的图斑)、军用土地的图斑、遥感影像能够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的图斑等参照“三调”初始调查的相关要求可不举证。人类难以到达区域的图斑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举证。暂时举证困难的图斑,如果地方确定“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地类的正确性,可采取承诺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 “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同时,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

对于初始调查时因疫情、天气及自然灾害等原因未能举证的图斑,以及承诺举证的图斑,要核实疫情、灾情是否解除,具备举证条件的,要及时补充举证;疫情、灾情仍未解除的,继续承诺举证或说明。

(四)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中发生变化的图斑,要按照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和工作分类的要求,补充开展变化调查。对于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资料覆盖不完整或数据现势性不强的,县级三调办应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了解城镇内部拆建情况,涉及地类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根据日常确权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统一时点数据库更。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三调”统一时点数据更新的技术方法、标准和相关质量要求,以国家统一下发的“三调”初始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三调”数据库变更软件,在国家下发的“三调”初始数据库的基础上,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三调”初始数据库,生成“三调”初始数据库与统一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并利用“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成果经自治区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三调办组织开展本级“三调”数据库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以各地复核阶段上报的最终版“三调”初始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准,且初始数据库必须经过全国三调办组织的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七)“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各级三调办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实施方案、技术规程、核查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县级自查与地市级检查。

县级三调办组织对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并形成检查记录,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市级三调办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自治区级内业核查。

自治区级三调办负责组织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的自治区级核查,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照统一时点更新使用到的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高分辨卫星遥感影像底图、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及时、彻底,确保自治区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对于国家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地方自主提取的更新图斑,对照卫星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逐图斑检查地类和范围的正确性。

对于与初始调查保持一致的图斑,对照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自治区下发的和地方自有的2019年6月份以后的高分辨率影像,逐图斑检查地类和范围是否与影像保持一致。

对于更新成果的调查地类与举证照片不符的图斑列为错误图斑,反馈给县级三调办进行整改;对于更新成果的调查地类与影像不符或举证照片未能反映整体情况的图斑纳入外业核实图斑,反馈给县级三调办进行实地补充举证。

县级三调办对于实地补充举证的图斑,需在5个工作日完成补充举证;对于整改的图斑,县级三调办仅能针对核查中提出的错误图斑以及经外业核实发现错误的图斑进行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整改,并提交自治区三调办复核。

3.自治区级“互联网+”在线核查与外业核查。

对自治区级内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图斑,地方未能整改到位的,以及地方多次提交的举证照片仍无法准确反映实地现状的图斑,纳入自治区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图斑。通过自治区级在线举证系统,由调查作业人员进行实地在线互联,核查单位通过在线视频核实实地现状。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够确定结果的图斑,自治区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自治区级外业核查。

四、同步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为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掌握2019年度耕地、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

(一)工作内容。

重点查清2019年度内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变化包括年内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因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建设用地变化包括年内实际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因增减挂钩、土地复垦等减少的土地。

(二)技术方法。

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由自治区三调办统一组织开展,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图斑由各县级三调办负责核实。

1.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新增建筑物和推填土图斑与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遥感监测图斑套合,筛选出未套合上的图斑,利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同时,对已经审批或供应(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的建设用地地块、已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已经建设完成和动工的,按照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拆除建筑物的图斑与“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减少图斑,按统一时点实地现状调查。同时,对增减挂钩拆旧区的图斑以及督察、执法和环保的拆除图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实地已经拆除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

2.开展耕地调查。

收集2019年度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验收资料,利用“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确定2019年度新增耕地图斑、耕地二级类调整图斑。对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图斑,按照耕地减少图斑调查。对经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图斑,经与“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比对后,确定是否为耕地减少图斑。

五、成果汇总

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汇总要求遵照《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六、主要成果

(一)“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

统一时点主要成果按照《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统一时点成果上报按照《关于明确三调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的内容和目录组织结构提交,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三调”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互联网+”举证成果为DB格式,统一时点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统一时点举证(TYSDJZ)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为EXCEL格式。

(二)2019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2019年度县级耕地、建设用地变化统计表,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统计表。

七、进度安排

2020年2月7日前,各市县做好资料的收集、调查界线的调整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020年2月14日前,各市组织完成所辖县级调查单元的调查接边工作。2月29日前,自治区组织完成各市级调查单元的调查接边工作。

2020年3月5日前,各地将通过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的修改完善后的初始调查数据库上报自治区三调办,由自治区三调办统一提交国家三调办。

2020年3月20日前,在2020年1月20日前领取国家下发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的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向自治区级三调办报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统一时点更新的内业预判、外业调查举证等工作,可与前期的初始数据库修改完善工作同步进行。

2020年3月31日前,在2020年2月15日前领取国家下发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的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向自治区级三调办报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2020年4月15日前,剩余所有县级调查单元全部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向自治区级三调办报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2020年4月30日前,自治区级三调办组织完成自治区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全国三调办报送自治区级检查合格的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

2020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国家级核查反馈的意见,完成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的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0年7月31日前,自治区级三调办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并向全国三调办汇交成果。

八、实施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一)组织保障。

自治区三调办负责我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核查及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

各地应参照自治区的组织模式,健全国土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开展宣传工作、开展各级培训、确定承担单位、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组织具体调查工作、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汇总等。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其中,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中明确的条件;自行开展调查的,由自治区级三调办审核,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对初始调查和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已打包进行招投标的,可按照原合同执行,不需重新选择专业技术队伍。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全国三调办组织编写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相关技术规定、方案等。自治区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市县级三调办可依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现有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自治区三调办和市县三调办、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自治区、市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全国三调办负责组织对自治区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自治区对县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三调”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4.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自治区三调办委托专业队伍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经费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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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通风柜功能中最主要的就是排气功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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