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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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1998年3月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2022年1月,该社区矫正对象因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3年1月,又因进行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治安管理处罚,昌邑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请昌邑市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23年11月22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警示意义 社区矫正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它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得以在社区进行矫正,应该加倍珍惜,珍惜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但是如果矫正对象屡教不改、知法犯法、挑战法律底线,也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警示案例】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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