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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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22〕31号
来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农办牧〔2022〕31号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三、已经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 四、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在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2025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六、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三、已经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 四、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在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2025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六、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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